金桥法谈 | 从打击治理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专项行动中看海南离岛免税店的法律风险防范
石晓娜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念慈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25日,海关总署、海南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套代购”走私离岛免税商品行为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打击治理行动,随即海口海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海南省邮政管理局等机构都开展了相应专项检查,并进行校园宣讲等普法活动,海南各离岛免税店也相应开展专项自查。
由于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需要符合年满16周岁、从海南离岛但不离境等要求,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消费者会选择代购来实现自己的需求(大部分情况下通过代购买免税商品仍比正规商场便宜),由此催生出了利用价差赚取利益的代购人群。
“套代购”
代购
指利用自己的离岛信息/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牟利。
套购
指利用他人的离岛信息/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利。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对于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套代购”行为实质是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
对“套代购”走私离岛免税商品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治理行动启动会上,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讲到“要加强源头管理,清理整治非法销售行为,夯实免税经营主体的责任,加强对寄递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揽货、非法寄递等行为。” 在预防、打击“套代购”走私中,离岛免税经营主体负有什么责任?是否可以拒绝与疑似“套代购”人员交易、交货?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在他人“套代购”走私行为中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和规避这些风险?
01
“套代购”行为的成因
(一)消费回流及政策释放大量中高端商品购物需求
受疫情影响,国人境外旅游购物受阻,国内旅游市场火爆,消费回流。而离岛免税商品基本为中高端奢侈品、消费品,免除前述商品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后,相比于国内商场出售的同类商品具有天然的价格优势,商品价格可以降到有税市场同样商品价格的65%-85%,再加上各大免税店不时的促销折扣,价格可能更低。此外,各大奢侈品集团集中发力中国市场,尤其是海南离岛免税市场,商品的品类、品牌、价格、型号逐步与国际接轨。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将每人每年度购买额度放宽至10万元人民币,除化妆品(不含香水)每次限制30件、手机4部、酒水合集不超过1500毫升外,其他诸如首饰、手表、皮具等商品均不限制件数。
以上极大地刺激了客户的购买欲望,近期火爆的销售行情足以证明国人的购买热情。
(二)“套代购”的获利来源
由于离岛免税商品为中高端奢侈品、消费品,价格比一般日用品高,由此产生的价差给别有用心的人看到了牟利的机会。除了价差,积分和佣金奖励也会成为“套代购”利益来源。离岛免税经营主体会对会员客户进行积分奖励(即购买商品后会按照购物金额奖励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现金,达到一定数额可直接抵扣购物款)。比如免税店在店庆等节日或者钟表展等活动时,会推出购买手表或者其他商品会有3至4倍积分。此外为了扩大带客渠道,离岛免税经营主体还会给合作的旅行社、景区、会展公司、酒店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这些利益,都促使不少人铤而走险进行“套代购”。
02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对于离岛免税经营主体
的监管要求
对离岛免税经营主体的监管要求体现在2020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尤其《监管办法》对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在免税品销售监管、免税品提离监管以及具体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套代购”行为而言,离岛免税经营主体涉及的交易环节为销售及交货。交货根据客户选择提货方式的不同分为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一次性提货(以下简称“自提”)、邮寄送达以及返岛提货。
(一) 在销售环节对离岛免税经营主体的要求
1、向海关传输销售信息
根据《监管办法》第四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2.核对旅客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及离岛工具、日期等信息
根据《监管办法》第五条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3、线上销售时,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根据《监管办法》第六条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采用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旅客购买免税品后,搭乘运输工具携运免税品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4、需符合离岛免税政策每年购物额度、商品种类及每次数量限制
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
5、接受旅客委托缴纳税款
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离岛免税经营主体通过离岛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对顾客进行上述第2至第4项核验并传输第1项要求的销售数据。离岛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由海口海关开发应用,主要包括离岛免税海关监管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免税店销售系统三个部分。该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海关、免税店、公共服务平台和机场旅客离港信息的自动交换。因此对于旅客身份信息、离岛信息、额度数量限制基本上都可以做到及时、准确核对,只需要日常及时更新免税商品入库资料等信息即可。
(二) 在交货环节对离岛免税经营主体的要求
除了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设置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提货点以及返岛旅客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同时在离岛旅客提取前,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外,对不同提货方式的交货要求不同:
1、自提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无误后交付免税品。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2、邮寄送达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返岛提货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 未规定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应该审查顾客购买目的
由上可知,离岛免税监管政策并未规定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应该审查顾客的购买目的。只要顾客符合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购买条件(即年满16周岁,离岛不离境,在年度限额等条件内),提供了有效身份信息、离岛信息,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即可向其出售免税商品。
03
离岛免税经营主体涉及“套代购”走私行为
的法律风险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是走私行为。
在“套代购”走私行为中,除非离岛免税经营主体明知交易相对方购买免税品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代为购买等进行牟利,并且仍然继续交易,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否则离岛免税经营主体本身并不会涉及走私。目前在公开渠道尚没有查询到免税经营主体因走私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犯罪的案例。
(一)关于审查顾客购买目的
如果为配合监管部门打击犯罪,离岛免税经营主体愿意主动审查顾客购买目的,就会产生如下问题:
1、难以审查
由于除化妆品(不含香水)每次限制30件、手机4部、酒水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外,其他商品均不限制件数,在年度10万元限额和单次限量内,政策并不限制客户一次性大量购买或者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同种类商品。客观上看,即使顾客购买商品明显超出个人自用范围(自用包含馈赠亲友等最终消费行为),也在离岛免税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向其销售免税品。即使明知某位顾客是“代购”,也难以判断此次购买行为是自用还是牟利。因此,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在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和通过承诺书、书面告知顾客购买离岛免税品应当自用,不可以再次销售、代购等前提下,由于没有确定标准,实际上难以审查顾客正在进行的交易是否为了牟利。
2、对于顾客涉嫌“套代购”,是否可以拒绝交易
如果顾客违反海南离岛免税监管政策,被海关处以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处罚,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情形,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可以拒绝交易。如果不具有上述情形,由于难以审查顾客交易目的,在怀疑顾客涉嫌“套代购”时,不具有拒绝交易的合理理由。在没有顾客进行“套代购”走私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拒绝销售,顾客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投诉并可能涉及侵犯顾客名誉权,拒绝交货还可能涉及违约赔偿。
(二)关于对供应商的管控
1、关于旅行社等供应商
一般“套代购”个人及组织,在套代购交易中,只能获得价差和积分优惠,而景区、旅行社、会展公司等组织可以获得销售佣金,也具有组织“套代购”的条件。如果景区、旅行社通过导游组织旅行团进行“套代购”走私,会获得价差、优惠和销售佣金,利益可观。如离岛免税经营主体未能在合同中约定、落实对供应商从事走私的违约处罚和监督措施,并且有其他证据表明该景区、旅行社已经存在旅行团、导游从事“套代购”被处罚的情形,继续与该景区、旅行社进行交易,一旦景区、旅行社被认定为走私,离岛免税经营主体难以证明对交易对方从事走私行为不是明知。
2、提供邮寄送达服务供应商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允许邮寄送达免税品后,由于实际操作中海关、免税经营主体还未形成成熟的监管经验、具体执行方案,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将免税品交付给提供邮寄送达服务的供应商后至顾客本人或者免税店收到免税品时,对免税品的监管义务是否可以完全由供应商承担?比如快递常见的收件人实际上并非顾客本人,此时是供应商违反免税品监管办法,但政策只对离岛免税商店应尽责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等,避免出现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或提取免税品以及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签收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作出规定。涉及货物破损、丢件时,对顾客的额度、免税品的重新入库又将产生什么影响?应该如何确定三方责任以及赔偿的方案?
(三)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传输、储存及泄露
有别于一般商场,离岛免税经营主体为配合海关监管需要,需要收集、使用顾客的个人身份信息、行程信息、交易记录、人脸识别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地址等个人信息,并传输给海关。按照笔者的购物经验,免税店并未明确告知这些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收集目的、授权范围、保存期限等信息,后续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等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04
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继续做好客户提示,及时与监管部门对接,更新相关信息
离岛免税经营主体通过短信、现场屏幕、包装袋等方式充分提醒、告知顾客购买离岛免税品仅限自用,不得再次销售外,还可以及时与监管部门对接,取得被取消离岛免税商品购物资格的客户信息以及其他监管措施变化信息,更新销售系统,及时执行监管措施,避免违反离岛免税监管政策。
(二)继续做好员工培训及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继续完善用工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并在公司制度中明确公司要求各部门、员工落实、遵守海南离岛免税监管政策,禁止走私。
(三)合理管控供应商
在引进诸如景区、会展公司、旅行社、邮寄企业等供应商时,应该做好背景调查,关注本身是否存在或者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其他旅行社、会展公司等是否存在旅行团、导游从事“套代购”走私被处罚、或者严重违反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规定被处罚的情形。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中落实对供应商从事走私的违约处罚和监督措施。在公司制度中明确公司要求供应商遵守海南离岛免税监管政策,禁止走私。
此外,建议与海关、供应商就免税品交付、运输、送达中免税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破损、丢失的具体处理方案进行协商,以便达成既能满足效率和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又能符合监管要求的解决方案。
(四) 个人信息合规管控
建议系统梳理现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传输、保存等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做好个人信息合规管控,避免出现信息泄露、不当使用等风险。
供稿 | 石晓娜 陈念慈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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