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强奸案中重点事实的解读差异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辩护人叶东杭 Author 阿杭
叶东杭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引言
同一证据在不同视角下,可能会指向不同的待证事实。但有的时候,观察的角度不同,即便是同一事实,也有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种现象在强奸案件中尤为常见。
强奸案隐蔽性较强,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其他关联事实来辅助论证,因而对于关联事实的不同解读往往会造成对案件的定性产生截然相反的判断结论。
譬如,在强奸案中,被害人是否有对性行为持抵触、反对态度,是认定犯罪成立的一个关键要素(之一),但对于“是否违背意愿”的主观心态认定,往往又需要客观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最后推断出主观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证明事实有不同的解读,将会直接动摇犯罪是否成立这一根本性问题的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各自的定位、角色分工不同,不同司法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个人背景、生活经历、司法经验、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法律素养存在差异,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方面把握程度不同,因此对待同一案件事实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列举一些常见的“事实解读差异”,与各位读者一同分享、讨论这种现象。文章不对这些看法作“对与错”的鉴别,仅仅只分析和讨论这种现象在强奸案件中的常见表现形态。
02
被害人未及时报警
许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当然,这里面可能会有不同的原因,譬如因为怕被打击报复,譬如因为顾及自身颜面不愿让外人知道,譬如犯罪行为来得太突然未回过神来,等等。
对于这种情况,有的嫌疑人及他们的辩护人会提出抗辩意见称,被害人的迟延报警行为证明案发时被害人对性行为本身并无不愿,而在较长时间后再报警,或是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或是出于“觉得自己被占了便宜”的心理,而无论出于哪一种目的或心理状态,都可以侧面推论出案发时双方的主观心态。
这种意见分歧不仅仅会发生在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有时候甚至可能发生在公诉人和审判法官之间。
某宗强奸案中,关于被害人未及时报警的事实,检察院认为被害人未被强奸既遂,害怕影响自己的名誉而未报警,而并非未遭到侵害,而法院认为被害人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不合情理,被害人也未能就迟延报警的问题作合理解释,因此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03
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谅解书的问题,我曾经在文章《从法条到实践:强奸案中的刑事和解、谅解与不起诉》中提到过。
“强奸罪能不能谅解”一问题存在着争议。有评论认为,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若被害人在事后表示谅解,是否可能会被认为系对先前性行为同意的一种追认?我认为,这种观点曲解了“谅解”的本意,谅解应是“对侵害的一种原谅”而并非“对先前侵害行为的同意、认可”,这两者在本质上、性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然而,在特定的案情之下,法院的确有可能基于谅解而作出无罪的判决结论。譬如在某宗强奸案中,法院以案发并非被害人报警、被害人要求撤案为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而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强奸的事实,法院以事后被害人谅解为由反推被害人案发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判断没有法律依据。
04
被害人曾与嫌疑人维持亲密关系
被害人与嫌疑人曾经维持亲密关系,并有发生过自愿的性行为,这种情形在强奸案中也时有发生。而关于这一事实的解读,往往容易存在差异。
譬如,在某宗强奸案中,公诉人强调了被害人及时报警、被告人事前有言语威胁、事后有拍裸照等有罪证据,但法院认为,公诉人忽视了双方案发前为情侣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且多次到案发旅馆开房等无罪证据。在该案中,便存在了法检就“被害人曾与嫌疑人案发前为情侣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差异化解读。
05
品格证据的采信
在强奸案中,部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会在庭前提交关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证据,用于通过证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和日常作风,主张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行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等待证事实。
所谓品格证据,是指将一个人的人品、人格、名誉等作为证据。品格证据是否应当予以采信,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张会修诉吉林省白城地区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关联性。
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或多或少会受到品格证据的影响,此中影响较大的两种情形,一是案件事实处于真伪难辨之时,有关被害人或被告人品格的相关证据,有的时候会影响法官的内心确认。
譬如,在某一宗强奸案中,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人品不错、作风正派,检察院认为以正常表现来评价酒后行为实属不妥,平时人格评价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而法院确认为该案的品格证据应当采信且认定为系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品格证据也容易在量刑考量时被采信,譬如在衡量是否需要宣告缓刑时,法官会基于被告人的罪行轻重、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在此之中,被告人的品格和日常作风将会被重点考量,与此相关的证据也有可能会被采信。
06
结尾
如何看待案件中出现的事实解读差异?我想,或许我们应当放平心态,不应武断的认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不精,也不宜随意得出司法不公的结论。
司法审判毕竟不是数学公式,公式式的审判也并非我们所追求的公正。不同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基于不同的人生阅历和审判经验,对案件事实产生不同的认知是正常的。面对这种解读差异,我们能做的,便是坚守我们所在的岗位,作出相应的引导,让这种差异的争论往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去发展,以实现最后的诉讼效果。
供稿 | 叶东杭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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