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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审前羁押率降低,是全然的好事吗?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审前羁押率降低


从刑事控告的角度思考


以前很多律师为降低审前羁押率奔走呼号,认为应当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我从来没有呼吁过降低审前羁押率,因为我很早就开始做刑事控告了。那些经我代理后刑事立案的案件,我的内心还是比较希望对方当事人被羁押的,因为这样我当事人的事情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解决。换言之,我不关心审前羁押率如何,我只关心我的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是否被羁押。


当然,其实不是律师要和谁过不去,但对方要和律师的委托人过不去,律师也很难和他/她过得去。毕竟律师的工作就是如此,要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这是站在刑事控告的角度来思考。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思考


而站在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考虑,审前羁押率普遍降低是否一定是好事呢?


作为辩护律师,我认为当事人能取保还是让人高兴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审前羁押率降低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是好事,但不是全然的好事。因为有些人会以为自己出来是全靠政策,忽略了律师的努力;有些人会认为自己没事了,后续直接放弃辩护,直到等来不利结果,“无力回天”;有些人知道审前羁押率降低,甚至会碰运气,就是要等到被批捕了才请律师,因此错过“黄金救援期”。


总之,审前羁押率下降会让至少一部分人难以感受到或正视法律的威严以及法律服务的价值。这就像大学扩招一样,至少让部分人忽略了努力的重要性,也丧失了追求更好结果的可能性。


目前刑事辩护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却充满对投机的向往。这些人的教训往往是比较惨痛的,但他们惨痛也就惨痛了,很少到处跟其他人说自己因为“投机”而导致的惨痛,这就导致,很多“新人”不知道他们要走的投机之路是怎样一条荆棘密布的道路,还是会步他们“前任”的后尘。


02

审后羁押率同步下降


此外,这两年审前羁押率在逐步降低,但与此同时,审后羁押率(缓刑率)也在下降。真可谓是“收之桑榆,失之东隅”。


逻辑也很简单,因为在构成犯罪或很可能构成犯罪的人里,有部分人的情况是比较轻微的,本身取保就是因为比较轻微,所以后续可以缓刑;而另一部分人相对严重些,就没有取保,但这部分人因为审前被羁押了相当长的时间,很是受了些苦,办案人员也感觉此人被惩罚得差不多了,如果有被害人的话被害人的气或许也出了,当事人认罪态度也还可以,后续就可以考虑给个缓刑。在审前羁押率下降的过程中,因为标准的变动,后者中会有部分人进入到前者的队伍,从而降低审前羁押率,但与此同时,由于这部分人不再符合“很是受了些苦”的标准,后续是否会被判缓刑的概率就低了。


因此,至少在部分地区,对部分案件而言,缓刑的适用会变得更加困难。以认罪认罚的案件的案件为例,规定了就是要写明刑罚执行方式的(是否适用缓刑),但大多数时候检察官都不会写是否适用缓刑(醉驾案除外),这就等于检察官实际上还是建议实刑。而到了审判阶段,法官一看量刑建议,检察官没有建议缓刑,那么除非真的存在比较有力的理由,否则判实刑的几率相当高,要再争取缓刑,难度一定会加大。


这就是“命运馈赠的所有礼物,都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只不过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并不清楚这个逻辑。


审前羁押率较高时,很多人对取保候审的理解就是“取保后最差的结果也只是判个缓刑”或者“取保的案件缓刑率很高”,后来审前羁押率降低了,缓刑率也降低了,二者的关系就慢慢地变成“没关系”了。换言之,现在的取保已经更接近强制措施的“初心”了,而既然审前的强制措施不再和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存在可被证实的普遍的关系,那么自然也就无法用以推测出当事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导致,近两年来取保的案件,至少有一大部分的结果还是比较难测的。难测的结果加上投机的心理,对于辩方而言最后的结果出现“问题”或者“意外”的概率会变得更高。


当然,虽然我不太关心审前羁押率,但我还是会关心审前羁押的时长的。我认为长期的审前羁押始终是不那么人道的,因此只要审前羁押的时间超出当事人最后被判决刑期的一半,我就会认为这种羁押丧失法理基础。假设一个人预期要被判一年有期徒刑,那么审前羁押六个月,就会显得很不合理。而假设一个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三年以上,无论其最终要被判多久,这样的操作肯定也还是有问题的。换言之,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对一个人审前羁押的时间太长,从而使得“临时性”措施演化出了/具备了惩罚的本质,就难以论证该措施的正当性。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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