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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深度探讨——以胡辣汤、肉夹馍、陈村粉、兰州牛肉拉面、柳州螺蛳粉等为例


 


肖杰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王川川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热度已经降下,但关于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却更值得去仔细深究,甚至应该得到进一步重视。


“逍遥镇胡辣汤” 的百度搜索指数

“潼关肉夹馍”的百度搜索指数


如上图所示,进入12月份后,两种美食的热度趋于平缓,但相较于事件爆发之前,仍有一些提升。这说明仍有不少人在关注此事的后续。当然,这绝不是个案,还有更多的地方美食或者产品值得被关注。例如下面这种美食,广东地区的朋友们应该比较熟悉。


陈村粉,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的一道传统名菜,属广府粤菜


但笔者在为撰写本文而检索相关美食案例时,发现“陈村粉”在“米粉”这一商品上已经被注册了。



根据商标局官网公示的信息,该商标申请于2016年5月5日,于2017年8月21日注册公告,商标权人黄先生登记的地址为顺德陈村镇。经进一步的搜索,黄先生早在1998年就已经取得了“陈村”在“沙河粉”这一商品上的商标。



虽然 “沙河粉”与“陈村粉”属于不同的米粉类制品,但同属于3009“面条及米面制品”类似群组,“陈村”、“陈村粉”普通商标在保护范围上一般涵盖整个3009类似群组。不过,截止到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有关“陈村粉”的商标维权纠纷(当然,不排除检索遗漏及未公开)。


举出这些例子,重在引起大家关注并开展本文的讨论:


一、 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二、 如果一个地名被注册为商标,相关公众该如何合理使用?有无其他应对方式?

三、 值得我们关注的其他部分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


一、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对于地理标志商标均有规定。


(一)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始于1993年修正后,关联到此前热议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可具体分析如下:


01



第3436143号注册商标“逍遥镇 XIAOYAOZHEN”的核定商品项目为“胡辣汤”,是一件普通商标。该商标申请于2003年1月15日,注册公告于2004年6月21日,当时的申请人为刘先生,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其后该商标的权利人变更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变更时间暂未查询到;


02



第3436141号注册商标“逍遥镇 XIAOYAOZHEN”的核定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寄宿处;酒吧;临时食宿处出租;供膳寄宿处” ,是一件普通商标。该商标申请于2003年1月15日,注册公告于2008年2月28日,当时的申请人为刘先生,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其后该商标的权利人变更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变更时间暂未查询到;



由于逍遥镇属于镇一级单位,这两件“逍遥镇 XIAOYAOZHEN”普通商标并不违反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否可能违反其他规定,待下文继续分析。


03



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潼关肉夹馍 TONG GUAN ROU JIA MO及图”的核定商品项目为“肉夹馍”,是一件集体商标。该商标申请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公告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人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虽然潼关为县一级单位,但该商标为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申请的集体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因此,“潼关肉夹馍 TONG GUAN ROU JIA MO及图”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二)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的条件、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由于“胡辣汤”类、“餐馆”商品服务上的“逍遥镇 XIAOYAOZHEN”商标是普通商标,并不适用前述规定,他人若想使用该商标,应当取得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而“肉夹馍”商品上“潼关肉夹馍 TONG GUAN ROU JIA MO及图”商标属于集体商标,对于商品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根据《“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二章使用条件的规定,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包括地域条件、品质条件、制作方法条件,虽有规定商标权属于协会的成员、会员履行本规则手续后均可使用商标,但并未明文规定必须加入会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当然如各位有其他不同的解读,也欢迎讨论)。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不入会的情形下申请使用(笔者个人解读)。


(三)

关于交纳管理费、加盟费、会费或许可费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义务。这里的“手续”“义务”应当可以包括管理费、加盟费或会费。例如《“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就规定了“交纳管理费”。



同样是集体商标,“沙县小吃及图形”商标也有类似的规定。




顺带一提,《“沙县小吃及图形”集体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规定该商标是用于表明适用本集体商标的服务提供者属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会员。这应该可以理解为明文规定必须入会,不得仅凭符合使用条件就能自行使用。



 回到管理费,作为证明商标的“信阳毛尖”也有关于交纳管理费的规定。



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26日答记者问中回应: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至于“潼关肉夹馍”的管理费、加盟会或会费的收取标准是否合理,这将是另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此外,“逍遥镇 XIAOYAOZHEN”作为普通商标,虽然不能收取会费,但仍可以收取商标授权许可费。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以持有的普通商标,在没有制定使用条件、手续的前提下,向他人收取授权许可费,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但总觉得怪怪的。如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尽快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制定有关规则,则可以名正言顺的收取会费,这样或许更合适。


二、如果一个地名被注册为商标,相关公众该如何合理使用?有无其他应对方式?


(一)

地名的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也就是说,如果地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可以使用地名。具体来说,相关公众可以考虑这样使用:


“潼关风味肉夹馍”、“来自潼关县的肉夹馍”、“潼关手艺肉夹馍”、“逍遥镇师傅秘制胡辣汤”等等。这些许多法律人士都有提出过建议,笔者不再赘述。笔者更关注的是: 


“如何完整的使用地名和商品/服务,不间隔,但也不侵权?”


(二)

商标不相同、不近似抗辩


当前的许多分析文章并未关注到这一点,而是先入为主地认为相关店主构成侵权,只不过权利人这样搞可能不地道、可能社会影响不好,希望有关机关从上至下进行指导。但撇开前面的考虑,店主真的构成侵权吗?


“逍遥镇 XIAOYAOZHEN”商标为例,如果店主使用的是 “逍遥镇”纯文字,则是否构成一定侵权呢?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最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采用如下方式:


1、 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2、 从商标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取给力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3、 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

4、 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


第1点一般都是符合的,例外情况个案分析,但需要关注店铺招牌与具体食品的关联,详见下文有关“潼关肉夹馍”的侵权情形分析。



第2点,“逍遥镇 XIAOYAOZHEN”“逍遥镇”是否构成近似呢?笔者认为是不能直接判定为近似,仍需结合第3、第4点。原因在于,“逍遥镇 XIAOYAOZHEN”的组成包括“逍遥镇”“XIAOYAOZHEN”,但作为一件普通商标,“逍遥镇”是否值得单独保护呢?或者说“逍遥镇”的显著性是否足够呢?笔者认为“逍遥镇”是不够显著的,因为“逍遥镇”三字在胡辣汤上的使用早在2003年01月15日“逍遥镇 XIAOYAOZHEN”申请之前,就已经传遍全国各地。由于早期互联网不发达,很难检索到2003年之前的有关“逍遥镇胡辣汤”的报道,笔者通过知网检索到一篇报道如下:



可见“逍遥镇胡辣汤”早已十分知名、普遍(当然,更严谨的应该是通过国家图书馆进行词条检索,找到更多的期刊、图书、史料等进行印证)。而当时的申请人刘先生,作为登记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人士,也不可能不知道“逍遥镇”使用在胡辣汤商品上已经十分普遍,而彼时商标局审查员也应当认识到 “逍遥镇”使用在胡辣汤商品上明显缺乏显著性,当审查员审核通过时,更应当考虑的是“XIAOYAOZHEN”拼音(当然,这是笔者猜的,有可能审查员不喝逍遥镇胡辣汤,不清楚逍遥镇胡辣汤的知名度)。“逍遥镇 XIAOYAOZHEN”“逍遥镇”缺乏显著性,且“逍遥镇”本身不符合商标授权的条件(缺乏显著性不予授权),故单独使用“逍遥镇”三字与“逍遥镇 XIAOYAOZHEN”胡辣汤不构成近似。


此外,笔者十分好奇,严格意义上讲,“逍遥镇 XIAOYAOZHEN”在当时是否应当被批准注册为商标呢?


彼时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前述规定,“俄罗斯方块”不能注册在“视频游戏的图像及声音软件”商品上,“杭帮菜”不能注册在“饭店”服务上,“泰式”不能注册在“按摩”服务上。“逍遥镇 XIAOYAOZHEN”是否具有显著性并可以注册在胡辣汤商品上呢?笔者个人认为不可以。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逍遥镇 XIAOYAOZHEN”如果确因当时缺乏显著性不得注册为商标,除非现有的商标权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能够证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应当被无效,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请宣告无效。但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又如何证明“逍遥镇胡辣汤”经过使用而取得了显著特征呢(下文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在经历本次事件后,也可以考虑努力去申请“逍遥镇胡辣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争取国家审批通过。毕竟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是社会团体而非企业,就算是维权收益也不得用于分红盈利,其出发点应该也是为了更好的推广、保护、规范“逍遥镇胡辣汤”。如果其真能将该“逍遥镇胡辣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下来,岂不更好?


三、值得我们关注的其他部分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


笔者在检索有关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现状时,发现很多非常有意思、值得大家了解和关注研究的事实,在此跟大家分享。


(一)

兰州牛肉拉面


兰州牛肉拉面的商标现状



兰州牛肉拉面协会已经注册了“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核定服务类别包含“餐厅;餐馆;快餐馆”等,是一件普通商标,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7月21日。具体如下:



可能你会比较好奇,为什么2019年才注册下来呢?在此之前是处于无保护状态吗?当然不是!早在2007年9月21日兰州商业联合会就已经就“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在“餐厅;餐馆;快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注册公告,该商标也是普通商标



不过该商标自注册申请下来后就一直在应付商标无效宣告。看来这件普通商标的杀伤力太大,不服的人或组织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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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近10年的无效程序中,该商标还进行了一轮续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了商评字[2017]第0000152964号关于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争议商标“兰州牛肉拉面”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二、“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兰州商业联合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该商标应当维持有效注册。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行终6256号中认定:


争议商标作为标示商品来源商标的功能较弱,不易被相关公众予以识别,缺乏固有显著性,已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考虑到兰州商业联合会提交的争议商标使用、宣传的证据,使用该标志的店铺覆盖全国几乎全部的省市,规模达到4000余家,年营业额数百亿元,而且使用长达了近十年,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通过使用、宣传,相关公众能够结合其图形部分对商品的来源进行认知,即获得“第二含义”。同时,若仅以争议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即将持续使用较长且规模较大的商标予以宣传无效,势必将造成相关公众已经形成的基于该商标对具体商品品质、特点、声誉对应认知的损耗,并不有利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兰州商业联合会已经能够举证证明争议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宣传具有“第二含义”,实现商标基本功能的情况下,应当维持其有效注册。因此,“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这件普通商标得以为其有效注册。


那么,这两件普通商标的冲突该如何解决呢?就在笔者撰写此文过程中,在2021年12月13日,兰州商业联合会“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普通商标经公告转让给了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


该商标最新的公示信息


其他店主可以直接使用“兰州牛肉拉面”吗?


结合上文北京高院的判决认定,“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得以维持有效注册是相关公众结合其图形部分对商品来源进行认知而取得的“第二含义”,因此笔者认为仅使用“兰州牛肉拉面”6个字应该不构成侵权。


支持笔者观点的事实还包括如下商标注册事实:



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早在2005年的时候就开始申请“兰州牛肉拉面”在餐饮服务类上的集体商标,但被驳回。但兰州商业联合会的“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普通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7年,不可能构成构成对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兰州牛肉拉面”集体商标注册的阻碍。


笔者猜测,也许正是存在着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无法注册“兰州牛肉拉面”集体商标的事实,兰州商业联合会才选择另辟蹊径注册“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普通商标。


同样的,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在2006年的时候就开始申请“兰州牛肉拉面”在面条、面粉制品等商品上的集体商标,也被驳回。具体如下:



更进一步检索发现,“兰州拉面”也与“兰州牛肉拉面”有着同样被驳回的结局。



可见,“兰州牛肉拉面”、“兰州拉面”应当是属于中餐菜肴的通用名称,就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写进《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2021》中的“扬州炒饭”一样。



同理,“北京烤鸭”、“杭州小笼包”也应当是中餐菜肴的通用名称,无法注册为商标。


(二)

柳州螺蛳粉



柳州螺蛳粉,在疫情期间不知道安抚了多少人民的胃和心灵,许多人也是在这个时候才了解到螺蛳粉这种美食。不过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的布局更早。早在2016年3月9日,该协会就已经在“方便粉丝;米粉”上申请“柳州螺蛳粉”证明商标,并于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



虽然“柳州螺蛳粉”米粉标申请下来了,但43类的餐饮标却没有申请下来。



不过,即便“柳州螺蛳粉 LIUZHOULUOSIFEN 及图”餐饮标没有申请下来,大家还是不要掉以轻心,因为餐饮服务招牌标识有时候也是可以及于具体商品的。



例如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10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


……其店招牌门面上写的‘潼关肉夹馍’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文商标的文字相同,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其肉夹馍来源与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商标的肉夹馍有特定的联系,应认定其在肉夹馍包装袋上和经营的店招牌门面上使用了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文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谢面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

深井烧鹅



这又是一道广东省的美食,据百度百科介绍,“深井烧鹅源自广州黄埔区长洲岛深井村,该村制作出来的烧鹅皮脆肉美,众多广东地区的海外华侨必回味的广东菜食品” 。

在笔者撰写此文时,检索到如下信息:



由于深井并非县级以上单位,故依法可以被注册为普通商标。但“深井烧鹅”在该商标注册之前是否已经具备足够高的知名度,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可以被无效呢?该商标申请人经使用又是否使得其具备了显著性呢? “陈村粉”是不是同“扬州炒饭”一样,也可以认定为一种中餐菜肴的通用名称呢?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结语


笔者一开始是想紧跟热点,写一篇分析含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文章。经过不断的查阅资料、判例,研究更加深入,结果就是越写越多、越写越慢,一直写到热点都过了。好在经过笔者百度搜索指数检索,发现还是有很多人关心着后续,才有动力把这篇文章完成。希望能给读者们提供更为全面的分析,让读者们有所收获,更加关注地理标志商标。笔者更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尽快完成调查和指导,出台更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或指引,更好的保护地方特色商品服务;同时也要避免过度保护,避免出现其他相关公众的合法利益受损。


特别说明,本文中使用的陈村粉、深井烧鹅图片均系笔者朋友实拍的照片,笔者已经付费取得了授权。


供稿 | 肖杰 王川川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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