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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律师眼中的案件——对构建法律事实的思考


 


邓舟毅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实


律师时不时会接到咨询,也时不时接待客户商谈案件,其实在律师眼中,首先会判断咨询事项是事件还是案件。


当律师判断是案件的时候,律师就会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情况,构建一个基本的法律事实。


很多当事人其实有疑问:


律师,我说的就是当时发生的情况,为什么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呢?


下面是我从网上下载的一个有关心理学图片,大家看看是什么动物:


* 网络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对同一张照片,人们看到的可能是熊猫、熊、狼。那对同一张照片都有可能看出不同的事物,对当事人来说经历的事情是根据无数的画面和片段组成的,所以很难从当事人口中复构客观事实。


以上说的这些,其实是我们律师跟当事人沟通的最基础共识层面:法律事实。这是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结果或者分析案件之前,与当事人达成的第一个共识。


罗斯特·庞德曾经说过:


事实问题“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才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


理论界早已有“法律事实建构论”,比如刑事案件,案件的最终结论依据的就是控辩双方建构起来的法律事实。其实所有的案件都一样,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是如此。每个案件处理都是通过一系列规则框架的保障,促使各方对法律事实构建活动顺利进行,从而确定多方都认可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依据。这里的规则即是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及一些派生规则。


构建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谁掌握构建法律事实的主动权,谁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占有优势地位。


民事案件构建法律事实是原、被告方,很多时候是双方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见过很多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利用规则框架,根据材料证据的选择和取舍,他们可以建构出不同的几个法律事实,真是能做到知己知彼,游刃有余。


而行政案件主要是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刑事案件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监察人员。


对于刑事案件,律师也是构建法律事实的主体,为什么经常会被忽略呢?很大一个原因是上文提到的“规则框架的保障”问题,因为保障不够力,不够全,律师背负的风险巨大。虽然存在风险,但是刑事律师也完全可以在现有规则的保护下,利用好规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范调查取证,仔细审查获取的证据,充分利用好办案机关获得的证据,重构部分或者全部法律事实,从而掌握部分或者全部主动权,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构建法律事实的作用


以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角度,构建法律事实有什么作用呢?作用其实是一个观念的改变,一个方法论的问题:


刑事律师,你是去推翻一个法律事实还是去构建一个法律事实?


基于观念的改变,方法的改变,其实是能让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刑事案件更容易获得有效辩护。办案过程中,在寻得办案机关证据上的薄弱点或者突破点后,如果只是试图通过一个点或者几个点去推翻法律事实,难度是非常的大,很多时候也很难动摇办案机关构建的法律事实根基。但如果我们律师顺着这个点,通过调查取证,寻找重构法律事实的支撑面,如果能获得突破,进而再构建了一个办案人员或者法官不可能不注意的另外的法律事实,也许更有辩护效果。


笔者曾经经办佛山的一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社会影响挺大,电视台及自媒体都有播发,办案机关官媒也拿案件进行宣传,舆论方面压力很大,道义上也是负面评价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变被动为主动,首先通过收集电视台、办案机关官媒、自媒体报道,仔细研究记者的角度和采访内容、影像资料,官媒的用词用语,从而获得了不少的信息。


我们通过案发现场的走访调查模拟了几个“法律事实”,随后在阅卷过程发现了证据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非能阻断整条证据链。随后的突破是对案发现场卫星地图的提取,地图结合证据找到了构建部分法律事实的支撑面,我们在庭审时,在检察官和法官面前构建了部分与控方不同的法律事实,让法官不得不注意。结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通过无数次的沟通努力获得的受害人谅解,最后案件取得了该档量刑最低幅度且宣告缓刑的辩护效果。


供稿 | 邓舟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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