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女子因对手发高远球报警,律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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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东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热点事件
羽毛球运动具有易组织、规则简单、具有一定观赏性等特点,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羽毛球运动兼具力量性、技巧性及谋略性要求,对于击球技巧、战略均有较高的要求。笔者作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对羽毛球运动极为痴迷。结合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身份,今日偶有闲暇,打算写一篇和羽毛球运动相关的普法小文。
在笔者动笔之时,笔者所在的球友群中一则“女子因不满对手发高远球进而报警”的消息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和兴趣。在羽毛球爱好者的交流群范围内,该消息已经引起了诸多球友的探讨,甚至与之相关的戏谑表情包、羽毛球表情包也应运而生。
因消息来源于群中转载的聊天记录,故此事件真相如何笔者无法进行还原。但基于现有表述来看,应当是该女子不满对方男性球友发后场,随即以男子行为导致其心脏病病发(视频中自称有心脏病)的理由进行报警。
实际上,在业余羽毛球运动中,确实存在一些约定俗成的潜规则:
1、比如,谁失误将球击落下网,就由谁来捡球丢给对方;
2、又比如,在正式开球之前,大家会有默契地相互进行拉球热身活动,在各方都热身完成后才开始正式比赛;
3、再比如,场外休息的球友可以做边裁判断争议球,并且不在正式比赛开始时踏入他人场地以免撞击;
4、最后就是对技术一般的女球友,男球友一般尽量不发快速高远球以示尊重。(因为确实对于一些水平一般的女球友来说,这种球比较难接,就算接到了回球质量也很一般,所以为了平衡双方竞技能力,会有这样的潜规则。)
但是这样的规则并非强制约定,也并未纳入到《羽毛球竞赛规则(2020)》之中。并且这样的潜规则更多是针对技术水平较为一般的女球友,而根据案涉当事人羽毛球竞技的现场视频录像来看,该女性的羽毛球竞技水平较高,无论是接发还是回球都绝非新手,那么对于其而言,无法接到高远发球更多的可能是自身技术失误,而非硬件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实话说,并不能苛求对面男球友一定遵照这种潜规则进行发球,其实从另一个层面来讲,这位男球友对其进行高远球发球更多体现的是对该女性羽毛球技术的认可和尊重。
02
法律视角审视
就这位女性的行为而言,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我们重点要回应和思考如下问题:
01
该女性的行为因打球报警的行为如何评价?是否正当?
笔者分析:报警,是民众遇到各类纠纷首先会想到的最便捷和迅速的救济途径。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甚至是生活中的皮毛琐事,很多人都会一言不合就选择报警。这就造成了警务压力非常大的现状,每一次有民众报警,就会出动相关警力进行处理,每次处理,都会花上数个小时来进行笔录的记录、核查、调解。但往往折腾一番,效果也还是有限的。可能还是会被警察告知:“这件事情我们没办法继续处理了,你这个属于民间经济纠纷,你们调解不了,就只能去法院起诉他了。”真遇到事情了,报警来处理我们也就不说了。但往往是没什么事情或者是编造事情来报警的行为,就值得受到相关法律规定否定性的评价了。因为,你的每一次报警,都是在与真正的受害者抢夺救援资源,资源的有限性要求一定要对警力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于“报假警”、“无事报警”、“陷害式报警”等恶劣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报假警属于是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该男性所实施的行为是正常的发球行为,根据一般正常人的认知判断,并不会造成任何侵权损害后果。该女性因自己心情不悦,为报复男性不让球的行为,肆意报警,浪费警务资源的行为,很有可能被界定为“乱报警”、“报假警”的行为,因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实践中,这个也凭警察对该行为的判断。但在理论上来看,如果进行行政处罚也有相应依据)就其公然辱骂(据称)男球友,以及捏造男球友侵权事实的行为,也可能受到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02
若该女性以心脏病病发的事由通过民事诉讼向对方进行起诉,法院是否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笔者分析:若该女子以男方发高远球行为导致其心脏病病发的事由向法院起诉,该诉讼案由应当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本质是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人身损害纠纷,根据侵权要件分析,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该女子的诉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一,该男子的行为属于侵权违法行为;
其二,该男子主观上具有侵权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其三,该女子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例如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其四,该女子所存在的实际损害后果是由男方侵权行为所致,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案件中,这四项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侵权。(除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等侵权类型外)
逐项分析,首先,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发球行为,其行为符合羽毛球规则的要求,也不存在任何人身和财产上的危害性,至多会导致对方球友心生不悦,该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其二,该男子主观上并无任何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过错,其仅是为了顺利进行羽毛球运动进行的发球行为。
其三,该女子并不存在任何的实际损害后果,若该女子认为其存在任何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该女子声称被打出心脏病,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鉴定或者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然后还要举证其因此产生的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类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其四,若该女子提供了心脏病相关的医疗证据材料,还必须证明该行为是由男方侵权行为所致,即要有医疗鉴定或者诊断证明论证系因男方行为导致。
通过分析,无一要件能够符合,侵权行为无法证成,女方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将会被驳回相应诉讼请求。男方无需担心。对该案的分析,本律师意见如上。
03
案例延伸
其实在生活中,还有很多跟羽毛球相关的法律问题,当然,就笔者检索的结论而言,大多都集中于侵权损害案件,即因打羽毛球受伤所致的人损案件。
众所周知,任何体育活动都会存在一定的人身风险。羽毛球运动相较于篮球、足球等具有一定身体对抗性的运动而言,其人身风险形态不同。在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和羽毛球运动相关的人身损害纠纷近500起,简单且不周延总结,有如下多种类型:
1、被对手以被高速运动的羽毛球击中受损索赔;
2、被队友挥拍击中、移动碰撞受损索赔;
3、场地过于湿滑导致移动摔跤受损索赔;
4、在小区内因地表有坑陷摔倒受损索赔;
5、在竞技活动时,场外有人走入导致撞击受损索赔;
6、其他类型。
就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案件而言,被告绝大多数都会以“自甘风险”原则进行抗辩。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就早年的判例而言,绝大多数法院会依照人道主义精神,倾向判决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近年来,也有不少法院坚守绝不和稀泥的原则,判决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笔者以(2021)川03民终334号判决为例进行说明:
(2021)川03民终334号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
张玲与杨旭东参加的是由男女二人组成搭档的羽毛球混双训练,该项运动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训练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从现场视频看(只能看到张玲、杨旭东下肢的移动),事发时二人站位较近,为接同一颗来球移动到了一起,系各自根据自己对来球的运动轨迹作出自己的判断,目的在于接球,张玲在此期间受伤应为意外事件。张玲与杨旭东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以专业的羽毛球运动员标准要求被告实为过于严苛。杨旭东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羽毛球运动规则,双打比赛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同伴应在各自的场区内。每一回合发球被击回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和接球方的任何一人,交替在各自场区的任何位置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也就是说,在羽毛球双打运动中,除了对接发球员有明确规定外,队员之间如何接球,每人负责接哪个区域的球并没有规定,而是由搭档之间根据来球的情况自行判断。从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张玲虽站在杨旭东前面,但二人之间距离较近,且二人的站位一直随着来球的情况在不断的调整。
张玲认为,杨旭东站在后场,其能够纵览前方情况,当来球落点在前场靠右时,应当能判断出由前方队员正手接球更为合适。羽毛球运动是一场竞技运动,运动员在场上时,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如何接发球上。对于是否由自己接球由运动员根据来球落点与自己的距离作出判断,而这样的判断是运动员瞬间做出的反应,不能求全责备。
本案事发时,张玲与杨旭东之间站位很近,当对手将球击回后,球的落点与二人的距离均较近,因此,杨旭东与张玲才会同时做出接球的判断并迅速向右跑动接球。杨旭东接球的行为符合羽毛球运动规律,其行为并不存在严重违反羽毛球运动规则的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张玲要求杨旭东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该判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非常值得借鉴,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行为或者故意侵权行为,在得出结论后依法判决了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非常具有典型性。
就第三、四种案件类型而言,其更多涉及到的是公共场所是否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例如(2018)川民再577号案件中,
(2018)川民再577号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中央花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对于已经不能作为网球场使用的场地,如果不能作为运动场地,中央花园物业公司应在场地外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工作人员对进入该场地内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提示。现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小区内业主有理由在场地内进行运动活动。
此时,中央花园物业公司应对该场地进行维护,以保证业主的运动安全。现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未对场地内不平整的土坑进行填平,致使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认定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文娟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吴文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该场地不平整,存在安全风险,仍在该场地内进行运动活动,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吴文娟自身承担4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案中,吴文娟据以证明受伤地点和经过的证据仅为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舒某、高某出具的书面证言。而该二位证人并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吴文娟亦未说明舒某、高某未出庭接受质询的正当理由,导致本院难以确认该两份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一审判决依据两份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认定本案基本事实,违反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
再审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文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该场地不是羽毛球运动场地,且地面不平整,存在安全风险,仍在该场地内进行运动活动,造成自己骨折,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中央花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对于已经不能作为网球场使用的场地,如果不能作为运动场地,中央花园物业公司应在场地外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工作人员对进入该场地内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提示。现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小区内业主有理由在场地内进行运动活动。此时,中央花园物业公司应对该场地进行维护,以保证业主的运动安全。现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未对场地内不平整的土坑进行填平,致使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认定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文娟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吴文娟自身承担70%的责任,中央花园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该案件从一审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到二审因证据瑕疵导致主张未被支持,再到再审判决受害者承担主要责任,该案件的诉讼结果经过三审法院大相径庭,实际上核心因素是在认定了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对于原告自身未尽到审慎义务以及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哪个因素对于原告损害结果的贡献力更大形成了判断上的分歧。
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再审法院所持的观点。因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更多是静态的、消极的贡献,原告在对案涉场地的现场状况进行观察和判断后,就应当对于在该场地运动的风险进行相应的评估,那么原告在场地不适合运动但坚持进行运动受伤后,笔者认为,其未尽到审慎义务的因素贡献更大,或者借用刑法概念,其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此,判定受害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更为合理。
供稿 | 李来东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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