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三月法闻
丨三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 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行 政 法 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司法解释/文件 |
1、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二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简要列举)
1、2022.02.08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22.02.23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3、2022.02.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4、2022.02.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5、2022.02.25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6、2022.02.28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7、2022.03.01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8、2022.02.2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起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案例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一、2021年12月3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该《规定》针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导致的问题,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基础上,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算法推荐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对算法推荐服务建章立制、加强规范。
重点条文解析
第十二条
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解析:《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解析: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
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
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解析:明确了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明确了算法选择权,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解析: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划清区域管理,积极鼓励大众共同监督,依法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相对于征求意见稿,《算法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将罚款的范围由五千元至三万元调整至一万元至十万元,维持了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处罚措施。其中,责令暂停信息更新这一由《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确立的处罚形式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业务形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过应当注意到,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兜底性的,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第三十二条直接将部分条款的法律责任指向“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说明了很多事项并不是《算法管理规定》新设立的规则,而是已有规定的细化。
二、2022.02.23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重点修订内容概况如下:
No.
01
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原第十项、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No.
02
将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No.
03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No.
04
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No.
05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No.
06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三、2022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新出台的《医师法》基于旧法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修改,共计7章67条,专设了保障措施这一栏,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新增规定在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也对医生团队建设、医疗基层建设等,提出了更具体的方案,完善医师权益保护。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起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案例(2022年2月24日)
节选案例一 打破地域局限服务海外侨胞 ——广东省江门市侨联在线调解涉外离婚案 |
【纠纷的基本案情】 该案件的原告冯某是旅居委内瑞拉的广东江门五邑侨胞,被告人黄某是旅居美国的广东江门五邑侨胞,冯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 【调解过程和结果】 由于上述案件涉及江门五邑籍华侨权益问题,而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身处海外,受新冠疫情影响,两人均未能回国参与现场诉讼。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受理后,交由江门市新会区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办理,对案件进行研判,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e诉讼远程诉调平台对该案件进行在线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案。 【经验做法】 传统方式的调解,面对面交流。而部分案件如涉外民商事案件,部分当事人居住在国外,亲身来到法院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通过上述案例,江门市新会区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诉调平台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移动终端进行线上交流,远在异国他乡也能及时表达意见,不受时空限制,实现便捷远程诉讼,既节省了双方当事人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又缩短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共赢。 【典型意义】 无偿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困难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侨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组建涉侨调解员队伍,特邀调解员52人,充分调动法律专家、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志愿者的积极性,多层次多维度化解涉侨矛盾纠纷。 与此同时,江门市侨联积极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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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案例二 在线诉调对接高效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在线调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纠纷的基本案情】 汤女士于2014年携带5万元前往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汽开支行(原物流支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2021年欲提取此笔存款时却被告知5万元存款一直按照活期计息,至今仅产生1000多元孳息,汤女士认为由于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赔偿其应得利息。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存款凭证表示客户未办理定期存款,损失属客户自身行为所致,为此引发纠纷。 【调解过程和结果】 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通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金调委”、朝阳区人民法院三方的有效衔接,考虑到地域限制、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调解效率,决定采取“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方式开展在线调解。2021年6月15日,调解员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依托在线方式开展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向汤女士支付5000元补偿款,并线上签署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后,“金调委”调解员督促双方履行协议内容,妥善、高效化解了该纠纷。 【经验做法】 在人民银行总行消保局的指导下,人民银行长春中支作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单位之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沟通协调,大胆开拓创新,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实践中做深做实在线诉调对接工作。
【典型意义】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实现了调解程序一站化、调解效率高速化、调解过程规范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解纷需求,极大地便利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节选案例三 多方联袂解纷“两个中心”发力 |
【纠纷的基本案情】 原告云南J集团与被告昆明C公司于2018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就某片区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账户支付5亿元的合作诚意金,被告出具了相应收据。后原被告因合作项目未能进行,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该退还原告所有诚意金,双方就退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而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退还合作诚意金及其利息7千余万元。因该案属商事纠纷,适宜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处理,西山法院按照“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机制,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无缝对接,将该案分流至云南省总商会民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 (一)整合各方资源,组建调解团队。为及时有效调解此商事纠纷,云南省总商会民商事调解中心及时与西山法院对接协商,及时组建了由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公证员、云南省总商会民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共同组成的调解团队,及时投入纠纷案件的调查研判工作。 【经验做法】 (一)创新解纷机制,实现线上调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工商联商会调解平台实现同步对接和深度融合是基层创新开展调解工作的有力保障。云南省工商联与人民法院通力协作,创新建立了人民法院驻省工商联诉调服务中心、云南省总商会民商事调解中心,该调解案例是“两个中心”成立以来首次应企业对调解方式需求尝试线上渠道调解,有效开创了云南“法院+工商联”一站式多元解纷新格局。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实现案件分流、调解、指导督办、司法确认、进展跟踪、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快捷在线办理,有效推进了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典型意义】 (一)实现在线调解,为企业节约了诉调成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工商联共同推进民商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以来,云南省工商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两个中心”积极探索发挥商会调解平台线上解纷优势,会同西山法院打造“调解员现场调解+法官远程在线参与调解”的新型线上联合调解模式,推进在线诉调工作,强化线上司法确认效果。通过制定调解工作流程和对接制度机制,保障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工商联延伸,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为企业节省了成本。 |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六、2022.03.01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
【关键词】 网络侵犯著作权 平等保护 行刑衔接 企业合规 【案件事实】 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大某视界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 依法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境内外权利人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二) 完善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合力。为畅通衔接渠道,解决信息不畅、“以罚代刑”等问题,南山区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合力。 (三) 积极推动行业治理,促使企业合规经营。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深圳市版权协会,结合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宣讲,引导更多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
节选案例二 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强、郭某 侵犯商业秘密案 |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罪认罚 促成民事调解 【案件事实】 马某强、郭某曾系山东天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员工。2017年10月,马某强从天某公司离职后借用他人身份成立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达公司)。马某强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并聘用郭某任技术总监。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郭某违反保密协议和保密规定,在福某达公司使用天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生产经营与天某公司同类的流化床干燥装置,所得违法收入均进入福某达公司账户。经鉴定,天某公司拥有的一体化埋管流化床处理装置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福某达公司使用的流化床技术信息与天某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福某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天某公司损失人民币48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4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马某强、郭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向被侵权方天某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天某公司提出希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高新区检察院通过走访权利人了解涉案技术,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夯实相关证据基础,追加认定福某达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一)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权利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及时跟进案件,就案件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
节选案例三 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 类案监督 【案件事实】 浙江省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浩某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韩某。2019年9月16日,浩某商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冻液、润滑油等商品,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浩某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向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姚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浩某商行于执行立案当日缴纳部分执行款人民币1.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浩某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依法申请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执行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余姚市检察院先后走访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余姚市法院,就该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就个人独资企业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明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民事执行规定应适用于行政非诉执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建议追加被执行人,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行政机关未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其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将削弱行政处罚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依法对此类案件开展监督,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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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5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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