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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2022年广东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案件赔偿项目及标准实用解析


 


李来东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文轩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

赔付项目总概览表


赔付项目总概览表

共性赔偿项目

【部分项目死亡情形无】

伤残/死亡情形下

特殊赔偿项目

(1)医药费、住院费用等;


(2)后续治疗费用


(3)护理费;(如若亲友护理,按其误工费)


(4)交通费用;


(5)必要的营养费用;


(6)误工费(交通事故所致的收入减损);


(7)住院伙食补助费(包含无法住院的伙食费、住宿费)


(8)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费、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情形下重新购置的费用(需要与毁损车辆的价值相当)、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间接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转而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


(9)财产损失;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死亡赔偿金;【死亡】


(12)丧葬费;【死亡】


(13)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


(14)残疾赔偿金【伤残】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16)认定、鉴定费【伤残】


2

赔付项目具体明细


共性赔偿项目


(1)医药费、住院费用等

(2)后续治疗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疗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损害填平原则”+“差额赔付原则”,即实际支出多少赔偿多少,此外,未来恢复必须的康复费用、整容费用、能够确定的将来治疗的后续费用等也应当予以赔偿。主张医疗费(包含已经支出的住院费和药品费、手术费等)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或诊断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02


已经发生的医药费的截止确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务中,在立案后如果费用持续发生,也应当同步进行整理,并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或者正式开庭当日提交相应证据、增加诉讼请求。


03


将来发生的后续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权利人另案进行起诉或主张。


04


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的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当计入赔偿范围。


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05


对于仍未发生的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形:


(1)不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提供实际发生后的费用支出证据材料)


(2)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可以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当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一般保险赔付顺序为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商业险赔付,再补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20年9月19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07


对于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和必要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08


对于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择选和转院的判断属于受害者个人的权利,并不要求一定就地治疗,也无需原医疗机构同意才可转院治疗。


09


对于超标医药费,若提出相应申请,应当首先参考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赔偿标准,若无法按照医疗保险标准确定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做鉴定。


10


康复费和整容费等一般不包含心理治疗费。


11


后续治疗费用指对损伤经过治疗之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3)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01


护理费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生活无法治理,从而需要他人进行护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需参考: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02


存在三种情形:


(1)若非由专职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护理,且此护理人有收入,则按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2)若非由专职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护理,且此护理人无收入,则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


(3)若雇佣专业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3)项情形下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人数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


03


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受害人仍然存活,且仍应需要护理的,受害人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04


若一次性取得护理费,但在护理期限届满前康复或死亡,受害人不负返还义务。


05


实务中对于将来护理等级等可以做鉴定来确定。对于“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器具情况”的标准可以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进行确定。


06


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员【提供医嘱和住院证明】


(2)出院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提供医嘱】


(3)出院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365天【提供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


07


在(3)情形中,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按5年暂计,5年后发生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按10年计,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按鉴定意见认定。


(4)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1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02


交通费的范围的界定两个面向:


(1)时间:既包括前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也包括转院的交通费;(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市内按照30元/天×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市外按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


(2)人数:既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并需要提交交通费发票及转院医嘱)


03


至于医生的出诊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对交通费的赔偿原则采取了相对严格的解释,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对于医生出诊支出的交通费,从条文规定的文义内容理解是不能得到赔偿的。但是该费用如果合理,例如受害人无法就医或者医生出诊更为节约就医成本、或者能够提高治疗效果,也应酌情支持。


04


交通费的合计必须有相应正式票据予以对应,正式票据不仅限于税务发票。实务中最好一并提交支付凭证。


05


对于交通费的核算必须审查票据和就医地点、人数、时间、次数是否吻合,否则应当予以剔除。


06


对于交通费应当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可以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但必须说明合理性。


(5)必要的营养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1


伤残情况包含一般伤害和残疾,但是实务中一般是基于残疾结论才产生该项费用的赔付义务。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一般伤害未构成残疾但是需要补充营养也可以支持,反言之,若构成残疾但无需补充营养也不应当支持。


02


对营养费用的确定,可以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也可以进行相应鉴定。赔偿义务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相应举证。


03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04


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


(1)未残疾: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需提交病历资料)


(2)涉及残疾: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需提交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6)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种情形对应三种确定标准)


01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受害人的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02


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03


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一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04

计算公式


01

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实际标准计算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故受害人可以提供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3)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4)实际误工费=日收入(元/天)×实际误工天数(天)


02

有收入但不固定,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实际误工天数(天)=误工费(元)


03

无固定收入


(一)从事农业生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二)其他: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05


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


无法举证则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农村居民按“农林牧渔在岗职工标准计算”,城镇居民按“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标准计算”农村居民举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则按照城镇标准。误工收入材料需要由单位证明并签章。


06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07


对于误工费的赔偿对象必须要以有劳动能力为限,此外,纵使有劳动能力但是没有收入的人员要尤其注意,如家庭主妇的误工费参照赔偿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7)住院伙食补助费

(包含无法住院的伙食费、住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01


正常住院情形下: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1)80号]】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02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03


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


另外,此处的住宿费并不等同于受害人的住院费,因为住院费的已经包含在治疗费用当中予以主张,不得重复主张。


04


若住院时候,护理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为护理人员已经有护理费,该费用是全包费用。


(8)车辆费(略称)(9)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01


确定标准:被侵权人受到的赔偿损失→难以界定则以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难以界定则协商)→协商不成则法院酌定受害人主张财产损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02


财产损失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


A、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计算标准:据实计算(证明材料: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等发票)


B、车载物品损失计算标准:据实计算(证明材料: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费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


C、车辆重置费用计算标准:据实计算(证明材料:1.车辆评估意见;2.购车发票)


D、其他财产损失:如手机损坏、电脑损坏等据实主张。


间接财产损失


A、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计算标准:日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证明材料: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明;

3.停运时间证据


B、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计算标准:根据合理的事故事件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证明材料:支出票据和凭证 )


伤残、死亡情形下特殊赔偿项目(额外)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01


普通情形下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年龄X)=伤残等级(1级或死亡的的按100%计算,2级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Y(年限):


(1)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未成年时,Y为18岁-被扶养人年龄。


(2)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18-60周岁时(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Y为20年;


(3)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60周岁以上时,Y为20年-增长岁数;


(4)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75周岁以上时,Y为5年;


02


当被扶养人、抚养人为多人情形下:


(1)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有两个以上的扶养义务主体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


(2)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03


男60周岁,女55周岁,推定为无生活来源,有反证可推翻除外。


04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使用城镇标准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保持一致。


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无论其是否为农村居民,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广东地区已经同命同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也已经实现)


(11)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01


计算公式如下: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02


早年间,理论界和实务界因为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立法矛盾对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存在极大争议。但随着民法典出台,两者关系在基本民事法中得以区分,在实践中也将两者作为不同的赔偿项目进行判决。


0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无论其是否为农村居民,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广东地区已经同命同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也已经实现)


(12)丧葬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1)80号]】(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不论身份、年龄、性别,统一标准。)


(13)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01


普通适用器具意味着排斥奢侈型、豪华型器具的适用空间。同时器具需要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等;其次也要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02


这里的“伤情有特殊需要”是指受害人的伤情有异于常人,对辅助器具的配制须定制处理或者须配制“普通”以上的器具才能起到帮助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功能补偿作用。


03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费用标准。(实务中做鉴定为主)


(14)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01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0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无论其是否为农村居民,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广东地区已经同命同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也已经实现)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1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违法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事实;

(2)有损害后果;

(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构成要件,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以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02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应否支持,应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标准。只有在精神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较为严重时,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只产生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03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4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是法院根据上述因素对具体数额进行酌定,有很大的裁量权,各地有不同的的参考标准,一般实践中广州地区按照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对应一万元到十万元,死亡的,同一级,即十万元。


3

广东省相关政策、标准文件


01

02

左右滑动查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01

02

左右滑动查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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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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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供稿 | 李来东 陈文轩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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