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五月法闻
丨五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行政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 3. 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修订) 5.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修订) 9.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 10.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 |
四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简要列举)
1. 2022.04.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 2022.04.20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3. 2022.0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4. 2022.04.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5. 2022.04.2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6. 2022.04.2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7. 2022.0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8. 2022.04.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9. 2022.04.2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10. 2022.04.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
01
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02
强调提高职业教育认可度
●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03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04
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与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此法弥补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法律“短板”,为促进规范行业和市场发展,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期货市场,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本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亮点如下:
01
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
原第二百五十八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
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有关于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现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以贯之,明确了简易程序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情形,比如因疫情防控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结。这能够更好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审限要求,明晰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限梯度,灵活运用,实现有效衔接,充分保障诉讼程序进行的正当性。
02
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原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
原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
第二百七十九条 |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
原第二百八十一条 |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既不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要件,也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则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合议制程序审理。
本条明确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相较于以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待当事人的异议规定需要以裁定的形式进行处理,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异议权的尊重与保障。
03
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
原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这一修改将进一步发挥电子送达迅速、便捷的优势,突破时空限制、推进诉讼程序稳步开展,同时也能够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风险,给诉讼各方带来诸多便利。
04
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 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原第二百七十三条 |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了《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
05
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
原第三百五十四条 |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
第三百五十一条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
原第三百五十三条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调解组织或其他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后,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可见,司法确认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果的制度,其实质上也是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深入开展的一种后备保障,能够在程序和实体上赋予调解的当事人以信心和支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4月20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管辖规定》切实解决了各地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不一、管辖布局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够方便等问题。
本次修改亮点有:
01
规定发明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判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功能,聚焦事关重大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明确涉及发明专利等权属、侵权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辖,而将不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
02
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案件特别多的个别地区将此两类案件下沉,《管辖规定》还明确了除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03
除《管辖规定》明确的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了《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第二,确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充分考虑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诉讼标的额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同时为确保标准相对简单明了,便于当事人诉讼,除广东省有两种诉讼标的额标准外,其他省份实行省内一种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诉讼。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
【基本案情】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雪山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订立后,赵某某将其涉案房屋交付拆除。之后,雪山片区指挥部通知赵某某更改协议。并以其隐瞒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房为由,决定对赵某某家庭不再依约进行安置。赵某某对历城区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并判令历城区政府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其交付94平方米的安置房。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既要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又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参照传统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以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协议合法性为由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王某某、陈某某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 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 |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与王某某订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初步审核乙方安置人口6人(未包括王某某的女婿陈某某,陈某某系现役军人,现户籍在部队驻地(杭州市拱墅区),陈某某与王某某之女已登记结婚)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某户多次要求将陈某某作为安置人口,均遭良渚街道办拒绝。陈某某、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典型意义】 协议系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成果,其所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不能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接受其意思表示。本案中,《安置协议》不符合其订立时应当遵循的《杭州集补条例》,遗漏了1名安置人员的补偿待遇,二审法院根据协议相对人的请求,判决按照法定标准变更《安置协议》,可以高效、充分地保障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王某诉安徽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出让案 |
【基本案情】 安徽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王某竞拍成功并与怀宁国土局订立成交确定书。王某交付拍卖金后却被告知不能合法登记土地。王某多次请求怀宁国土局和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政府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之后,安庆市重点工程山口-晴岚220KV输变电工程高压走廊压覆涉案地块,且G206国道拓宽需征收涉案地块,致使王某竞拍该地块的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要求落实新的解决方案,但一直未能落实,遂起诉要求确认怀宁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协议的订立程序可能因法律规定作出明确要求而存在多个环节,行政机关在订立此类行政协议前通常需要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正确处理前置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订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行政协议能否订立的,对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救济具有直接影响。协议相对人可以依法请求订立行政协议,系行政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之一,可以更直接、更全面地保障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前置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由此依法不能订立行政协议的,协议相对人可以请求判决确认前置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协议相对人基于对前置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主张行政赔偿。 |
凤冈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政府 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案 |
【基本案情】 凤冈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案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修建厂房从事水泥电线杆的生产,后因经营不善停产。后凤冈县政府与周某某订立《安置协议》,某工贸公司认为《安置协议》中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属其所有,凤冈县政府与周某某订立《安置协议》并支付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置协议》。 【典型意义】 基于合同的合意性,合同原则上仅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效力,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通常不能就合同主张权利,通常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政机关通过订立行政协议方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性要求,查明其对协议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等事实,并依法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有关事实情形下订立行政协议,由此对协议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
某国际有限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 解除特许权协议及行政复议一案 |
【基本案情】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甲方与乙方某国际有限公司订立了《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因某高速公司与其委托施工单位发生纠纷。荆州市交通局根据《特许权协议》第七十七条的约定作出《终止(解除)协议意向通知》,通知某高速公司在三十天内就采取措施避免单方面解除《特许权协议》进行协商。某国际公司、某高速公司不服《通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北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湖北省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某国际公司、某高速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荆州市政府作出的《通知》和湖北省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政府通过BOT协议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发挥政府职能,充分释放社会资本潜力,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的有效方式。因此,BOT协议的性质通常为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相关争议,依法应由行政诉讼予以受理。另外,本案中湖北省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表明复议机关亦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协议争议。协议相对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 |
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节选)
案例一 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双飞人公司以赖特斯公司等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双飞人公司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双飞人公司关于赖特斯公司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
案例二 “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 |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的技术秘密。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该案裁判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切实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对于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认定损害赔偿具有参考意义。人民法院还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
案例三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 |
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 |
案例四 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
案例五 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 |
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案情摘要】 周勤系“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因发现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权,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笔录,明确告知瑞之顺公司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周勤以瑞之顺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该案明确了掌握证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
案例六 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 |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获得“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与其他被告以共同经营网上店铺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获利巨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 |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修改亮点:
01
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02
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 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 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等人在黄某海(在逃)等人的纠集下,集中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市,以投资区块链、欧洲平均工业指数为幌子,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诱使被害人在平台上开设账户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钱款流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又通过事先掌握的虚拟货币或者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走势,诱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台申请出款时,以各种事由推诿,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谋取非法利益。 经查,该团伙骗取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7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 【典型意义】 依法从严追捕追诉,全面追查犯罪资金,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加强以案释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提升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
案例二 邱某儒等31人诈骗案 虚构艺术品交易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邱某儒设立广文公司后,通过组织人员、租赁办公场所、购买交易软件、租用服务器,搭建了以“飞天蜡像”等虚构的文化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类期货交易平台。陶某龙等人通过一级运营中心恒古金公司刘某发展了惠赢公司、元美公司等三十余家会员单位。为实现共同骗取投资者财物的目的,会员单位在多个股票投资聊天群中选择投资者,拉入事先设定的聊天群。同时,安排人员假扮“老师”和跟随老师投资获利的“投资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以话术烘托、虚构具有盈利能力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引诱投资者在平台上入金交易。 【典型意义】 以频繁交易方式骗取高额手续费行为迷惑性强,要全面把握交易平台运行模式,准确认定这类行为诈骗本质。准确区分诈骗集团中的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惩治各个层级的诈骗犯罪分子。强化追赃挽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案例三 张某等3人诈骗案、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易某、刘某甲单独或合谋,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之后,上述人员通过该QQ号之前组织的多个“明星粉丝QQ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群里虚构明星身份,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典型意义】 依法从严打击以“饭圈”消费为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案例四 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 以组建网络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骗取钱款 |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百思公司代理运营推广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两款网络游戏,被告人刘某峰招聘杨某明等36人具体从事游戏推广工作。在游戏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组建游戏情侣,假意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通过发送虚假的机票订单信息截图、共享位置截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向游戏账号以明显超过正常使用范围的数额充值。部分被告人还以给付见面诚意金、报销飞机票等理由,短时间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诱使被害人以向游戏账号充值的方式支付钱款。 【典型意义】 以游戏充值方式骗取行为人资金,在“游戏托”诈骗中较为常见,要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从严惩治。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游戏玩家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合规建设,促进网络游戏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
案例五 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 虚构基因缺陷引诱被害人购买增高产品套餐骗取钱款 |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强注册成立助高公司,组建总裁办、广告部、服务部、销售部等部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吴某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针对急于增高的青少年人群,委托他人生产并低价购进“黄精高良姜压片”“氨基酸固体饮料”“骨胶原蛋白D”等不具有增高效果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贴上“助高特效产品”标识,将上述食品从进价每盒人民币20余元抬升至每盒近600元,以增高套餐的形式将产品和服务捆绑销售,在互联网上推广。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行为人对所出售商品“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涉案人数较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区分对象分层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级多、人员多,对此检察机关要区分人员地位作用、分层分类处理,不宜一刀切。 |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 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爆发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将原订购的3月28日D3135次动车票(10:39途经上海虹桥)改签为同日D3205次动车票(9:35上海虹桥发车),并于当日乘坐该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当日下午到达莆田后,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上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曾某某初筛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排查,曾某某与同车厢外省市人员及在莆的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现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3月29日,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诊曾某某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3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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