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你应该了解的几种养老方式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疫情期间的上海有各种事件超乎寻常,其中一福利院将未亡老人转运殡仪馆事件格外令人揪心。事后调查、问责、处理和通报都做了,但关于福利院的管理仍旧令人背后发凉,过往种种福利院潜规则的传言又再一次被翻出来热议。
乔律师也认为,热议确实有缘由。人人都会老,如何养老,是每个人都要遇到的问题。如何有尊严、舒心、幸福地养老,这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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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的概念和过去不同了
养老在过去更多的是家庭问题,养儿防老,四代同堂,儿女养老是孝顺,甚至是美德、品德的重要指标,反正养老是不出家门的事。这是我们国家的传统,千百年都是这样做的。
但现在的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央视有一养老专题访谈节目,问及年轻人,怎么对待你老去的父母,大中小城市的年轻人回答基本一致:送养老院,我们要工作和养孩子,又身在异地,自己可能做不来太多,现在养老院服务也不错,可以托付......这个理念,也被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所接受,尤其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比如,现在退休阿姨叔叔们除了广场舞,议论最多的是扎堆买房养老、乡下租房养生养老,还有夕阳红旅游团,也有去参观养老地产项目的内容。总之,养老已经走出家门,成了社会性的生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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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事务相关的状态和法律规定
想怎么养老和能怎么养老,还是需要中间工具才能达成,这其中包括经济条件、身体健康基础、家人的配合,当然还有法律的支持。其他环节可以另行考虑,我这里要说的,当然是法律问题,来看看不同的养老方式,背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所导致的后果有什么不同。
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即便是不能全面实现,但赡养父母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二是虐待或遗弃的,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节,三是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权。所以不论什么方式的养老,作为子女赡养自己的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老人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这是法律支持生命进程中居家养老的基础保障,大多数人都会“不选择”地选择了这种顺其自然的养老状态,如果能这样安守终老,也是省心,可谓幸事。
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契约养老中最简单直接的一种。从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理解到,这种方式就是“你给我养老,我给你留钱”,负责扶养老人的一方,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组织或个人,双方达成一致,由协议约定养老送终的相关条件,待被扶养人身故后,扶养人接受其遗产赠与,这就是一个完整的遗赠扶养示养老方式。
选择这种方式,一般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因身在异地、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是继承人天良泯灭不履行赡养义务,都可以选择这种方式。这种通过协议方式安排的养老,可以对生活中的大小问题作明确、具体地罗列陈述,实现个人的养老意愿,无论是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的老人,还是对生活质量有更高要求的老人,都适合选择这一方式。
既然是协议式的,就存在着变更、违约、终止、赔偿等契约具备的全部要素,老人可以根据履行的情况作调整,这让遗赠扶养协议不失为一种灵活又有法律保障的养老好方式。
养老院养老
养老院养老,过往都是五保户、孤寡以及残疾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不得已才去养老院接受生活照顾的一种方式。近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
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养老院,目前仍旧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一般都在当地福利发展计划内,不是想开就可以任意开设的。同时,各地都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也设立了关于老人个人健康、收入水平、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评判条件,符合条件的老人,才可以进入养老院养老。从这个角度来看,养老院养老还不具备普遍性。
当然,随着政策的放开和灵活性,入住养老院的条件也有市场化运作的,但毕竟是福利机构,享受着国家的优惠政策,这样的机构不会太多,这一养老机会也就有限。而且一旦入住,肯定也是要签订服务合同的,甚至监护人也要出具保函。
产业化养老
产业化养老,也是近些年向西方发达国家仿效的产物,社会经济发展有了一定能力,老龄人口增多,国家提出: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2.67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9%。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养老产业发展白皮书》显示,预计到2030年中国养老产业市场可达13万亿元。
我们看到的,产业养老主要以各大地产商、保险公司为主导,落地的地产项目及辅助生活、医疗等相关设施的服务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
1、老年公寓模式,通常开设在市区,便于子女探望。
2、长者社区,通常开设在市郊区,配有管家服务、乐享生活、健康管理是这类模式的核心服务。
3、护理院,这要求机构既拥有养老服务资质,又具备医疗资质。
既然是产业化服务模式,首先需要老人自己,或者子女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且是相对期限较长的持续性输出。其次,根据不同的项目和模式,不同阶段的合同也是要签署的。而这一环节,文章中也无法一一罗列,最好具体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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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老有关的法律注意事项
上面说到的养老,主要是养老模式,而具体到生活中,还有另外一些可能遇到的情节,需要法律的支持,这里也做个简单介绍。
监护和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意外事件,或者患有阿尔兹海默综合症等老年疾病等缘由,出现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就存在着需要监护人的情形,代表被监护人作出生活中的意思表示,可能涉及到医疗方案、陪护营养、钱款支付以及遗嘱意愿等重要的问题。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三个内容:
1、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是有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在经过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村委或民政部的同意,有意愿的个人或组织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2、监护人伤害或者懈怠等不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法律程序变更;
3、除了法定监护,成年人可以预先指定监护人,并且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监护相关的内容做约定,也就是意定监护,可以自行预设关键问题的处置方案。如果对个人的医疗方案等有要求有想法的,意定监护是很好的监护完善方式。
对于老年人,监护人是必不可少的角色。文章开头说到的上海养老院的事故,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监护人的缺失,导致养老院在没有人为这位老人确认及表达意思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将丧失表达能力的老人误转殡葬。所以,把自己的老年交付给养老院也好、产业养老也好,最后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尊严,还是需要落实到位。
居住权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规定的条款在用益物权编中,一共有六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在养老事务中主要是保障老年人的老有所居,有两类人士可能需要留意这一情况。一是太为子女着想,早早就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孩子,所有权变更后,老人还能安稳的住在“儿子的房子“里的,二是老年人考虑二婚的老伴儿,或者没有结婚却能陪伴照顾自己生活的保姆,在自己身后仍能够保住生活质量的,也可以为其设置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是,居住权是无偿的,仅限于享有居住权的本人,必须书面设置,而且应当办理登记。
保险和保险金信托
保险和保险金信托,都是基础生活条件得以保障后的升级内容,也是越来越多地被认知和接受。所幸保险和保险金信托均由成熟完善的合同形式达成,除了《保险法》等相关规定,都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去解读和处理纠纷,这里就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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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需规划,法律要采用
上面的内容,可以对养老的模式、需要注意的环节有了框架上的认识。如果需要规划自己的夕阳红生活,那就要从自己的意愿开始,参考个人的经济实力,尽早在法律文件上做支持和保障性的落实了。
平安一生得以善终,大约是每个人心底的祈盼。有期盼就应该付诸实施,自救是最大的善良。自助者天助,法律是随时都站在身边的最好帮益力量。
生活中,有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很关键。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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