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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六月法闻


丨六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五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简要列举)


1. 2022.05.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 2022.05.11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3. 2022.05.1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


4. 2022.05.1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


5. 2022.05.0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6. 2022.05.1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10件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7. 2022.05.16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8. 2022.05.2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8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9. 2022.05.27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该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


01

重新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02

建设噪声标准体系,实现精准依法防治污染


● 第十三条


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03

加强噪声源头防控,筑牢防污第一战线


●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 第十九条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04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目标量化考核


●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05

科学分类防控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 第四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第六十条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06

聚焦扰民噪声防治难点,维护和谐安宁生活环境


●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正式进入法治专门化发展新阶段。它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等五项基本原则,制定了完整系统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构筑了有力的法律护盾。该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两高负责人表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定》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


● 第二条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解析


上述条文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确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


2


● 第四条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解析


第四条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


●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解析


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实现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四、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5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明确了三方面规定:


01

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


《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


02

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


03

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


《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深化娱乐场所“放管服”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三方面:


(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


(二)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


(三)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本次修订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黑场所”处罚难取缔难等问题,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手段与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


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决定》已经于2022年4月27日文旅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3日颁布实施。


本次《细则》修改亮点有:


1


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2


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细则》规定,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个人需要具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须有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3


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调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浙江某公司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要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腐,有力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深挖彻查电子证据,积极引导电商职务犯罪取证。对电商企业员工在品牌推广中“刷礼物”、“买流量”等采购虚拟物品的行为,检察机关抓住“付款记录”这一关键电子数据证据,有效破解了电商职务犯罪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为企业监督虚拟物品采购、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提供指引。


节选案例二

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等人在江苏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四川S公司等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人,在Z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进行虚假判定,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取得理赔收益后将其中约50%回流给陶某等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认定证据。对涉案人数众多的涉企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分层处理。对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不唯“数额”论,而是综合考虑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进行区别对待,既体现教育挽救的方针,也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节选案例三

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经理罗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百思公司代理运营推广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两款网络游戏,被告人刘某峰招聘杨某明等36人具体从事游戏推广工作。在游戏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组建游戏情侣,假意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通过发送虚假的机票订单信息截图、共享位置截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向游戏账号以明显超过正常使用范围的数额充值。部分被告人还以给付见面诚意金、报销飞机票等理由,短时间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诱使被害人以向游戏账号充值的方式支付钱款。


【典型意义】


以游戏充值方式骗取行为人资金,在“游戏托”诈骗中较为常见,要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从严惩治。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游戏玩家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合规建设,促进网络游戏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10件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

残疾人就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近年来,晋江市盲人医疗按摩行业蓬勃发展,但行业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存在假借盲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盲人按摩师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部分盲人按摩机构未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侵犯了合规从业盲人的正当权益,损害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回头看”中发现上述线索,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


【典型意义】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坚持“小切口,大作为”,通过依法扶持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进而激活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增设公益性岗位,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为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拓宽残疾人各领域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为残疾人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贡献了检察力量。


节选案例二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州市多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注明“不录用残疾人”的招聘广告,侵犯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4月19日,黄埔区院立案调查,经查明,注册地在黄埔区的广州盈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在某大型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关于黄埔区内用工的招聘广告,招聘要求中明确注明“无残疾”;而上述招聘岗位多为维修、装配、包装等普通工种,且为无学历限制、无经验要求。


【典型意义】


残疾人就业相对困难,就业歧视使得残疾人就业难上加难,影响和制约残疾人融入社会、全面发展、共同富裕。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招聘广告,损害了残疾人享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


节选案例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

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有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对人行天桥进行适应特定群体改造的建议。其中,徐汇区肇嘉浜路宛平路人行天桥未设置电梯,现有无障碍环境无法满足老、幼、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出行需求。徐汇区院立案审查,会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召开全市首例无障碍设施检察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徐汇区市政管理中心和承担天桥设计工作的工程设计研究院参会,共商解决方案。


【典型意义】


规范的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满足应急需求的标准配置,更是城市形象、品质的亮丽名片。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人行天桥适老性改造建议,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听证,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推动各方协同履职,以科学论证的方式共同研究人行天桥改造的可行性方案


节选案例四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綦江区部分残疾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如该区的未成年人罗某原就读于綦江区某小学,2017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肢瘫痪申请休学治疗,至2019年休学期满罗某病情已稳定在家疗养,其家长未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原就读学校也未积极组织劝返复学,亦未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送教上门,致使罗某长期未接受义务教育。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遂统筹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以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为切入点,及时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建立“动态预测、齐抓共管、精准帮扶”的控辍保学监管体系,制度化解决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坚持监督与救助同步推进,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无缝衔接、相互补充,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了平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唐某诉河北省某市食药监局确认违法扣押物品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唐某与闫某系母子关系,闫某为北京某医药公司销售业务员。2014年8月19日,河北省某市食药监局决定对闫某(已故)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一案立案调查,并决定扣押闫某所持的药品及相关物品。2014年12月16日,某市食药监局决定对闫某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撤案,但涉案药品及相关物品一直被扣押。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三级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办案人员敢于担当,精准监督,成功化解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节选案例二

倪某某诉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倪某某所在村确定农房改造方案,其被安置到该村中学附近地块。2018年该地块经浙江省考古研究所实地勘察,属于某故城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需及时开发保护,倪某某安置房建设因此无法进行,需另行安置。倪某某遂向浙江省文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案涉地块勘探文物和确认文物的依据。因对公开信息内容存疑,倪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20年11月,倪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原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能简单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应当从当事人实质诉求出发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在监督办案中把为民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召开公开听证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听证员,多维度开展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凝聚争议化解合力,助推案结事了政和。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8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邀请

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监督质效

【基本案情】


2021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本区盲道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中发现,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盲道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地铁站南出口的非机动车停放点通过划线占用了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损严重,凸起的纹路几乎磨损殆尽,盲道设施养护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终点处未设提示性盲道,设计不规范。以上问题危及盲人群体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在多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合力推动盲道治理。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合力助推公益,让市域治理更现代。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公益诉讼中入人民群众参与,让“大家的事情,大家一起商量着办”,这既协调各方利益画出最大“同心圆”,同时也凝聚各方智慧提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公益诉讼自身工作方式现代化的路径之一。


节选案例二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邀请

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以检察机关“真欢迎”“真接受”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

【基本案情】


2021年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梅子山地下通道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后,邹某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以曾用名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理,后被公安民警识破。经鉴定,邹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公安机关以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属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组织监督活动前,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确定人民监督员,提前与人民监督员沟通听证事项并提供案件审查报告;在组织监督活动过程中,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查阅材料、听取介绍、现场提问、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等权利,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参与感,确保了外部监督机制落地落实。


节选案例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

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

——以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促进实现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基本案情】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在江西省赣州市对罪犯余某减刑(假释)监督案件组织了公开听证。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经审查罪犯余某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生效判决中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及服刑表现、计分考核等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罪犯余某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生效判决所涉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没有其它限制减刑的酌定情节。且罪犯余某刑期执行已经过半,结合服刑表现和再犯风险评估情况,还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赣州监狱对罪犯余某提请减刑改为依法提请假释,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规范办理。


【典型意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减假暂”案件办理中尤为如此。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检察机关把“减假暂”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晒”出来,释法、说理、“言情”,在广大群众的见证下审查审理案件,有效防范和杜绝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有效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节选案例四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改变拟处理决定 保障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害人张某某拟给侄女转学,通过朋友认识中间人杨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转学手续,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实际得到12500元,另有3500元被杨某、徐某分得)、香烟一条(价值18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后逃匿。张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1月20日报案,公安机关1月23日立案。1月26日李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6400元。4月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将人民监督员意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并层报检察长决定,最终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切实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发挥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进行实质监督的作用,避免了监督“表面化”“程序化”,切实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透明、公正办理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作用。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许某某等人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陈某、王某、王某(未成年人)、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提出想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带到宾馆。许某、陈某、王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报警。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等5人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住宿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逐案倒查是否存在违反询问、登记、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严格依法追责,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节选案例二

张某猥亵儿童案

——学校负责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追责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某小学数学教师。2019年至2020年,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


【典型意义】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教育部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落实学校安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提升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强制报告的自觉。


节选案例三

孙某汝强奸案

——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被严肃追责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孙某汝与孙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2月起,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2022年1月27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汝提起公诉。同年,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孙某汝曾于2021年10月带孙某某在东港市某门诊部做人工流产手术。该门诊部妇科医师季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另据查证,该门诊部不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资格许可。


【典型意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医护人员负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及时报告的义务。医护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及时发现、阻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持续侵害具有重要意义。不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属于《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必须报告情形,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此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医护人员强制报告不仅是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的重要手段。民营、公立医疗机构均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均应严格落实强制报告法律规定。对于落实不力、瞒报、不报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所属医疗机构依法追责。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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