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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刑事案件有必要设定紧急联系律师制度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

现状


(法律上的)单身人士的法律问题


现在单身的人越来越多了,不结婚的人(可能)也越来越多了。看到一则新闻,话题是#日本30岁人群未婚率达到55%#,就觉得还是要更关注(法律上的)单身人士的一些法律问题。


先前我也写过,不让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开始就自行委托律师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见《谁才是最关心当事人的人》)因为有些人就是不怎么受亲人重视的;还有些人离群索居多年,跟亲人间的关系已经很淡薄;有些人没什么近亲属。其中,未婚或离异人士属于“重灾区”。未婚或离异人士的辩护事宜,多是经由男友/女友/前妻/前夫尽力协助而达成。


经济上的问题


案例

以前看到过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一个人因为涉嫌诈骗进了看守所,原本不大在意,以为几个月就可以出判决,没想到案件拖了两三年都没判,实在熬不住了,就写了封信出去给自己的前妻,请求前妻和儿子为自己请律师。儿子说:“几百年不联系,一联系就是为这事。”这封信还是写得比较恳切的,还叫了儿子的小名。他儿子本来也有点被触动,想帮他请个律师,后来听到律师费的金额,就说还是算了吧。因为“我妈觉得他不值这个钱”。


当然,除了上述提到的人可能会帮忙以外,很多人的律师,一开始是兄弟姐妹帮忙请的。因为他们父母的年纪大了,40-70后的这批人,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又普遍不太高。所以为当事人选择并聘请律师的重担就落到了兄弟姐妹头上。


会见时,这些当事人中有70%左右的人会说:


让某某帮我出钱(继续)请律师,告诉他/她(们)这些钱我出去后都会还给他/她(们)的。


这些话的人是真的怕他们的兄弟姐妹因为舍不得花钱而不继续帮他们请律师。当然不是说他们的兄弟姐妹的感情不好,而是他们的兄弟姐妹或许已经结婚了,有了其他的负担或者责任;抑或双方很久不联系了,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对自己的感情是否还一如既往;也有可能自己知道兄弟姐妹的经济情况并不那么好。


家属对当事人的“价值判断”问题


后来我发现,外面的人对里面的人是会有“价值判断”的。如果认为对方很重要,或者前途无量,那会很努力地想办法;如果认为对方不重要,或者觉得对方出来了“也就那样”,说不定工作几年都赚不到什么钱,甚至会继续“惹事”,听天由命或者听之任之的想法也许就会冒出来。所以有些当事人会让律师跟家属强调自己是无辜的或者是没有做什么很坏的事情,在里面很努力地学习和自我改造,出来后要如何如何。


人都是怕被抛弃的啊。所以很多犯了错的成年人,也跟打碎了花瓶的小孩一样。


刑事案件里有很多很多的“价值判断”。而刑事辩护方面最基础的价值判断,其实不是当事人和家属对律师的判断,更不是刑法理论中言及的“价值判断”,而是家属对当事人的“价值判断”。


时至今日,人们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即便是亲属之间,也经常会存在利弊权衡。这不仅是因为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自私的,还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每个人的责任,都不只是对另外的某一个人。


2

紧急联系律师制度


因此,为了尽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认为有必要建立紧急联系律师制度,可以视情况建立律师费保险制度。


紧急联系律师制度是很容易理解的。人们在自己还是自由身的时候做一个公证,设定某位律师为其紧急联系律师/或设定某家律所为紧急联系律所,就像我们上学、就业时填写的“紧急联系人”。而律师费保险制度,是预付一笔资金在某个保险公司,一旦有刑事案件或刑事紧急情况发生,公证处联系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可以代付律师费。


大家会说,现在不是有法律援助律师吗?是的,但是法律援助是一种“兜底”的保障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更不一定适用于有需要辩护且更希望一开始就能由自己指定律师的所有人士。


现在民事领域已经有意定监护了。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刑事案件如果设定紧急联系律师制度,这个制度和民意定监护制度也还是有点像的。都是预设可能会发生的危难事件,提前做好防范,以免发生意外或更大麻烦,尽量控制风险;都是在不确定的世界里寻求一份安心。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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