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错误保全、超额保全之赔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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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该法条明确了被申请人若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的,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申请的具体程序问题并未提及。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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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提出时间和期限
被申请人应自下述情形发生后的三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损失:
提出节点一:在涉案案件裁定、判决、裁决生效后。
提出节点二:案件未起诉、未仲裁的,待保全措施解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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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管辖法院
根据保全措施提出时间的不同以及程序的不同,所受理的法院也有所差异,总体可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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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前保全但未起诉或仲裁的:采取保全措施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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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前保全且起诉:采取保全措施地法院或受理起诉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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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前保全且仲裁:采取保全措施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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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中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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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诉中保全损害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过去的实践中属于争议点之一,这主要在于各地法院对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理解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亦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因诉前保全受到损失而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问题在于,民诉法司法解释仅仅限制在了诉前阶段提起的保全错误,也就说在诉中阶段提起的保全,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害的,也能否出于便利的目的向保全措施地法院提起诉讼呢?一些法院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仅仅是诉前保全阶段的保全错误,对于诉中保全阶段的保全错误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管辖原则,即由侵权行为地法院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尽管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对诉中保全错误的管辖法院作出规定,但针对诉中保全错误的管辖法院却又无较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鉴于诉前保全和诉中程序的连贯性,以及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针对诉中保全错误而提起诉讼的,也可以参照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来确定管辖法院,即由采取保全措施地法院或受理起诉地法院管辖。
最后,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认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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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证据材料
侵权行为
证明申请人实施了超额保全行为的材料,如保全裁定,不同意担保的材料等。
侵权结果
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所遭受的损失,有必要可进行公证、鉴定评估等证明。
因果关系
证明行为与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
法律目前未对保全损害纠纷作出特别举证责任认定规定,鉴于实践通常的做法,故笔者认为应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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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是认定申请保全错误的重要因素,但证明保全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有主观恶意行为是法院认定保全错误的关键依据。
主观恶意行为有:证据不充分或是有瑕疵时申请查封、冻结;明知查封或冻结一部分即可实现诉讼利益仍申请全部查封、冻结;明知起诉事由基本不可能被法院支持时仍然超额申请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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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以下案例
01
超额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申请人又进一步提高保全金额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最高院认为被告屡次提高财产保全金额,使得原告原本应可正常开展的经营活动屡屡受挫,致使其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财产保全申请尤其是屡次增加保全申请数额的行为,不但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该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02
超额保全——诉讼请求金额减少后未及时缩减财产保全金额的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152号
关于被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在前诉中的诉请为,请求焦作亿祥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000万元、违约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等,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裁定冻结原告6000万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实际查封了原告公司名下129套房产。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为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591.900323万元及逾期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等。但在其减少诉讼请求后,不仅未主动申请解除超额查封财产,且在原告提出解封超额查封财产申请后,仍不同意部分解封,故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03
盲目保全——无证据或证据严重不足时起诉并申请保全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11号
最高院认为,鉴于被告无视双方就案涉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所签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明确约定,不考虑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客观事实,并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该案诉讼,向原告北山建设集团公司请求赔偿3528万多元损失,而结果仅被支持了24万多元的维修费,而且该24万多元维修费亦是因原告的自认而获得支持。由此,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大幅、盲目扩大其诉请的给付标的,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及案涉工商银行账户,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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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赔偿范围
(以银行账户和房屋为典型)
01
银行账户被保全冻结后的损害赔偿认定
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时,一般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通常不能超过四倍LPR。
02
不动产房屋被查封的损害赔偿认定
一般情况下,被保全人的房屋等不动产被查封后,在法律上被保全人的房屋仅是不得上市交易,但仍可使用该房屋。在房屋所有权的四个权能中,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未受影响,仅仅是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如(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中,被告不断加码阻碍原告,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因此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实际损失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
如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建议不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四倍LPR上限。
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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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对于错误保全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对保全予以异议,一是减少所遭受的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指出对方的错误保全恶意,有利于当时以及后续的诉讼。
许明律师团队
团队介绍:
本团队长期服务于各类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与合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绩。
团队在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控制,企业投融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上经验颇丰。
许明律师
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景铎
律师
吴宜桐
律师
温伟浩
实习人员
供稿 | 许 明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 KING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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