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桥法谈 | 惩罚性违约金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主张适用


引言


本团队近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合同的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案件的难度在于虽然合同产品的总价较低,但是制定合同时出于保护我方品牌的考虑约定违约金金额较大,为标的的数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常用的赔偿性违约金进行主张的话,违约金额极易被法官依法调整。


《民法典》第585条以及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处理违约金纠纷案件的实体法依据。但是,其中关于违约金制度的法律规范高度抽象,而且相关司法裁判也难以实现推理和释法的统一,极大地限制了违约金功效的发挥。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违约金金额合理性的通常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往往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以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以下因素衡量:


a.案涉合同履行程度;

b.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

c.在违约方不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对案涉合同的预期利益;

d.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

e.案涉合同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

f.守约方在起诉时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

g.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合理性;

h.其他影响金额的因素。


而难点在于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由于不少案件都是无法证明或是给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的,因此法官也无法据此支持当事人的相关数额请求,这时候则由法官根据品牌价值,违约情况,违约时间,可获得利益的减少,主观恶意程度,违约影响范围等等案件具体情况来酌情确定一个数额,往往倾向于调低违约金的适用金额。


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一般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二者在在合同约定效力、数额调整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为下文重点论述的违约金,主要强调违约金的履约担保功能;后者是违约损害赔偿额的约定,侧重违约损害的赔偿功能,一般以损失发生为前提,以违约金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订立的目的为了惩罚及威慑违约方,防止违约方滥用守约方资源,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议可以考虑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


01

定义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与违约方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外,仍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02

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


惩罚性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惩罚性功能,更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达到合同的目的。


03

惩罚性违约金的金额调整问题


惩罚性违约金的金额认定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一方面,从立法本意看,为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并获取暴利的工具,我国法律允许司法机关适度干预合同关于违约金金额的约定,但并没有否定违约金惩罚性的功能;另一方面,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干预违约金数额的司法调整规则,是可以调整增加或减少,而非是应当进行干预。


笔者认为,在惩罚性违约金适用上,应根据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目的,重点考虑违约方违约的主观过错程度,从维护交易安全、制裁违约行为以督促合同当事人依照诚信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角度,在守约方不存在以违约金作为获取暴利工具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约金约定,可考虑不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在此类案件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应证明对方的严重违约恶意,另一方面更宜着重说明本案违约金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其金额设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求诉讼主张的违约金额得到法院更大程度上的支持。


小结


商事合同如何约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履行?


首先从法律角度,违约金条款有效的前提是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从订立合同目的的角度,双方均为商事主体,具备风险预估能力,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契约自由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订立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违约金条款中使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字眼,以此表明该条款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最后从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角度,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需有过错。利用违约金惩罚故意违约应限制在严重故意违约的情形下,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也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避免法院的调整。


这样不仅能让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也更能有力地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


许明律师团队

团队介绍:

本团队长期服务于各类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与合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绩。

团队在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控制,企业投融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上经验颇丰。


许明律师

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景铎

律师

吴宜桐

律师

温伟浩

实习人员


供稿 | 许    明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 KINGBRIDGE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强奸案件中,如何把握“存疑有利于被告”?(上)
金桥法谈 | “秒杀价”标价有误,消费者下单付款后被要求补差价怎么办?
金桥法谈 | 快递丢件,应怎么维权?
金桥法谈 | 未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吗?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