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一房二卖”涉嫌合同诈骗,成功撤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林子淇刑事圈 Author 林子淇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先请求不予呈捕,公安机关不呈捕,当事人取保候审。主要意见如下:
01
A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无犯罪故意。
A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没有让他人产生认识错误,无诈骗故意或犯罪故意。其并不认识B或C或D,只能回忆起“那是中介找的买家”。
02
A没有收取过任何非法利益,无非法占有目的。
据A所言,房子是买来投资的,买来的金额是130万(市价还要稍微高一些)。过了几年,他看房屋价格上涨,想出售,就跟E(中介)说想卖房。E就找了B购买,A没有认真看过合同,也没有收取过B任何款项,以为买家不付款合同就失效了。后来时间长了,A就逐渐忘了这件事。后来其将房屋卖出给C及D,售价为184万。C转给A78万,D转给A50万+94万+86万=230万,但其中的94万+86万=180万A都转给了E,自己只剩下50万;E又转回46万多给A。因此,A收取的卖房款为78万+50万+46万多,合计174万余元,加上C或D又付了数个月的房贷,房贷金额为9万多元,174万余元+9万多元,合计总金额在184万左右,即与A和C所签合同的房屋价款等同。A没有收取过非法利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03
房屋买卖事宜主要是中介处理,A无察觉不妥。
A并不知道买卖房屋的具体流程。其对中介说想卖房,中介找了买家,就处理手续。买卖房屋需要签署的文件很多,大多都是中介提供的,卖家一般都不会仔细查看每一份文件,只是按照中介所言办手续。加上房屋价款比较合理,过户也比较顺利,A无察觉不妥。
04
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应用刑事手段解决。
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民事起诉等非诉或民事法律手段解决。报案人B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亦可通过上述法律手段得到保障。另,A被刑事追诉,对于事件本身的解决(定纷止争)、对于各方权益的保护并无益处。
当事人不予呈捕后,跟进申请撤案。重申本案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事实,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申请撤案。后顺利撤案。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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