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更严监管来了!
推荐阅读:《药监局发文:执业药师可以“挂证”!为远程审方铺路?》
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看官网发布
药监局发文,执业药师将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四个信用等次,实施分级监管。
01
近日,北京市药监局制定施行《北京市执业药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依法依规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将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分为个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形成依法依规、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的信用信息目录。
二是科学合理确定信用评价标准。根据日常监管实际,对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合理设定加减分项,根据评分情况将执业药师信用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四个等次,形成有依据、能采集、可操作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三是区分层次开展信用分级监管。立足服务监管定位明确评价结果应用方式,规定了评价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监管。
四是齐抓共管增强信用监管合力。建立北京市药监局统一领导、相关处室统筹协调、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组织运行格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02
2020年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该文件提出,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重点在于: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足以说明国家执业药师的监管真的是更上一层楼了。
随着药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零售药店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执业药师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这种背景下,各地执业药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
在2021年底,浙江省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里也有提到,要加大依法查处“挂证”执业药师的力度,加强对“挂证”执业药师的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要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及时报省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另外,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印发《江苏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执业资质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正面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参加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学服务、用药安全宣传等活动的信息;相关行业协会授予的书面表彰奖励信息;其他正面信息等。
负面信息主要包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中获得的执业药师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执业药师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信息;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的信息;在药品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等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到,建立健全重点执业药师信用记录,以已注册的执业药师为主要对象,按照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格式,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归集相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动态更新,并推送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
黑龙江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力在协会公众号上表示,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对执业药师进行信用管理,公开执业药师的正面及负面信息、严管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情况,严查执业药师“挂证”等违反法律和规章行为,国家对执业药师公开、严管、严查,说明了国家越来越重视执业药师在群众、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执业药师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执业药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对象,而实际上是“守信者将获得更多实惠,失信者将更加寸步难行”,随着监管部门的整顿和规范,相信执业药师配备会越来越正规,执业药师执业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来源:搜药
执业药师专区
药师政策专区精选
药事网
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药师集团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