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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浅论民事案件中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情形下 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李怀亮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2-05-11



提出这个问题并研究,许多法律人不屑一顾,嗤之以鼻,仿佛但凡法律之人对这个问题就了然于胸。然而,毫不夸张地说,实践中,就连人民法院承办民事案件的法官对此问题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如此说法有人要“拍砖”,认为笔者故弄玄虚。其实不然,研究这个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两起民事案件


近期,笔者在西安市两个基层法院代理了两起民事案件,案由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和健康权纠纷。两起案件一审法院均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金钱,并明确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因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两个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均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没有料到的是,西安市两个基层法院在对待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工作方法上大不相同:

甲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书》和一、二审判决后,二话不说就立案了。但是,乙法院收到同样的材料后,却另行要求当事人到中院复印二审判决的送达回证,否则不给立案。因对乙法院的此做法感到不能理解,笔者恳求乙法院说明一下理由。得到的回复概括起来是:没有送达回证,法院不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了二审判决,故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时间确定不下来。换言之,虽一审判决书载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另一判决是30日内),但如果确定不了一审判决生效时间,就确定不了义务人给付金钱义务的时间,因此,乙法院必须见到二审判决的送达回证才能给当事人立执行案件。

深思之,乙法院的做法应是想通过二审判决的送达回证,判断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人给付金钱义务的时间是否已届满,而义务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进而决定是否该给当事人立执行案件。如此就引出了以下问题:


问题

乙法院为何在一审判决书已载明本判决生效后多少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并知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时,还不能判断义务人给付金钱义务的时间是否已届满?


很显然,这实质上是乙法院见到一、二审判决后还不能确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之日为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一审判决就生效了。笔者猜想甲法院的上述做法应是认同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最后收到二审判决的当事人收到二审判决的时间为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理由:法院未给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时,当事人不知道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当然不能生效,故必须待当事人都收到二审判决时一审判决才能生效。

第三种观点: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收到二审判决后,一审判决就生效了。

理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收到二审判决后,就知道了其履行义务的时间,故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并不必要全部当事人均收到二审判决时,一审判决才生效。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观点,笔者在此不再一一罗列。

结论: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观点

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民事案件中,当二审作出判决还没有送达给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时,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此种情形下,若让一审判决生效,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因不知道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而客观上履行不了给付义务,但其履行不了给付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此对其显然不公。

而二审判决全部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才生效,不仅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公正。

最后,笔者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能够得出二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就生效的结论,但不能自然得出一审判决就生效的结论。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THE END• 


责编:汶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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