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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勇往“执”前——哪些财产可供执行?

曾涛 李芳芳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在长期“执行难”背景下,作为执行的第一步,是要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由执行申请人来提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而就司法实践来看,执行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已然成为是否执行成功的重中之重。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可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的财产,如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传统财产;二是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无法查控,需要法院执行人员到执行现场查冻扣的财产,如被执行人藏匿的现金、贵重金属、古董字画等难以发现的财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型财产,如数据财产、虚拟财产等,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场执行未果时,就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则需要考虑被执行人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而此时新型财产、隐形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01可供执行的一般财产
根据我国《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可供执行:1. 银行存款:但一些专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被执行,一是仅用于接收和偿还银行贷款使用的专款专用账户内的存款;二是项目工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购置建材和设备、法定税费等重点监管范围内的资金;三是企业单立账户、专款专用的党费账户内的资金。2. 房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不动产,其中房产包括未出售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以及拆迁补偿款或同等价值的替代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查封效力及于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3. 机动车、机器设备等动产;4. 股权、股票、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中可执行的到期债权包括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股权是指所占公司股权比例对应的出资额度;5. 基金份额、债券等有价证券;6. 金银等贵重金属;7. 矿产权益,应收账款,法院裁判利益及其他有较高经济价值且能变现的财产。02可供执行的特殊财产
1.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2规定,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被强制执行。在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其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81万余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扣除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5万元)留给刘某某,将剩余拍卖款强制执行。2. 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3的规定,法院可采取扣留、提取等方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3.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的规定,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4. 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函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由此可知,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冻扣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同时在查冻扣之前,还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5. 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或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的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03可供执行的隐形财产
(一)被执行人的房产1. 无证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的内容,被执行人的无证房产可被执行。2. 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属于被执行人但登记在他人名下尚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法院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3. 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的内容,对于在执行程序中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产,可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4. 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等财产在不改变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5.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的内容,执行法院就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6.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共有财产及其子女名下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的,对于下列财产,法院也可强制执行:1. 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名下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2. 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3. 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一是被执行人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认为,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该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二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划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法院可以查冻扣,在执行前应先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共有人也可以申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以执行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财产。(三)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1. 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的,除财政资金之外的自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的内容,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不得对单位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若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2.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的内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证券、期货等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自有资金。3. 被执行人作为银行客户所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明确,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04可供执行的新型财产
(一)具有物权担保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2020年8月18日,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新型财产执行工作情况,据北京四中院介绍,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具有物权担保价值的财产性权益等新型财产,此类财产也逐步进入法院的执行范畴。与传统财产不同,新型财产主要包括燃气、电费及高速公路收费权,排污权,林权,信托收益等财产性权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5中,法院将被执行人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燃气收费权1.1亿元进行了查封;在红河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石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6中,申请执行人联盛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红石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红石公司在石林——锁龙寺高速公路收费权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裁定追加红石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68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要求红石公司在接受石锁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数据财产数据是信息时代具有独特价值的经济要素,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等经济要素相并列。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及个人数据,常见的数据包括企业技术与客户信息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等。数据作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体物及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等存在本质区别,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7对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的专门规定,故将数据财产作为独立于传统财产类型的新型财产,更有利于明确数据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从而为执行此类财产奠定基础。(三)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目前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1. 虚拟货币:如网络游戏里的游戏币等;2. 虚拟装备:如网络游戏里的游戏装备、皮肤、人物等虚拟财产;3. 虚拟账号内的财产(1)被执行人的手机号:对于诸如1***999999、1***888888等数字吉利的手机号码,法院可以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款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实践中已有成功执行此类财产的案例,在刘某执行案8中,法院以20万元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并强制执行该拍卖款;在五莲县恒美汽配有限公司临沂聚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正军典当纠纷执行案9中,法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手机号码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网络虚拟财产),并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被执行人财付通内的财产:目前腾讯公司已成立专门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工作,由公司相关部门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的财产,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派员前往公司进行执行。(3)被执行人支付宝内的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4)被执行人抖音等网络平台内的财产: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的各类自媒体账号具有具有运营价值,能够通过发布广告、直播带货等形式盈利并变现的,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四)保险产品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公司”)、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城农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10中,异议人阳光人寿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没有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下就没有所谓的“现金价值”可供执行,因此请求武城法院撤销要求其协助扣划投保人刘某保单现金价值并转至法院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武城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具有现金价值和财产权益,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法定行使要件看,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或收益,由此保单现金价值或收益请求权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条件成就后可随时向保险人主张债权或提取收入,本院裁定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并无不当,故驳回阳光人寿公司的异议。由此可见,保险合同虽具有人身依附性,但投保人可获得利息等收入,且投保人可以保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同时投保人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故保险合同的一系列财产权益符合强制执行标的的条件,能够被依法强制执行。结语
在面临执行难的现实困境下,除了传统财产的执行,我们更应该注重被执行人隐形财产、新型财产探索和发现,通过寻找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以扩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为解决“执行难”寻找新的解决路径,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做到应查尽查,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利益。 在了解被执行人的哪些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下一步将讨论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敬请期待下一篇文章“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利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5. 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5231号执行裁定书6. 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执复84号执行裁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8.参见河南省博爱县法院2016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9. 参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1327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10. 参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1428执异153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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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涛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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