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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款条款审查与设计(二)计价方式的审查与设置

吴志斌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工程价款约定,本系列第一篇已对价格形式的审查与设置进行了详细分析,本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方式进行详细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价方式或者价格标准。计价方式是工程造价适用的计价标准,根据工程造价的分解和组合原理,对合同价格的组成、计价分项、计价参数进行分析、计算,从而确定特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01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3.1.5规定,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当对编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无异议时,宜与编制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保持一致。在此概念下,计价方式是指计算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方法,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承包人施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的方式,即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也叫组价方法。

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两种: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定额计价

1. 定额计价的定义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第三条的规定,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即定额是一种规定的额度,以总体社会生产工作工程来考察,规定出社会平均必需的消耗量标准。工程定额是指在通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劳动组织、合理的材料机械情况下,完成一个常规项目所必须消耗的资源的数量,是项目施工过程中投入的人工、机械、材料等资金的社会通常成本。

定额计价是建立在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计划经济管理基础上的价格管理模式,体现政府对工程价格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工程定额计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及设备信息价格及同期市场价格,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计算出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工程造价。

2. 定额计价的计算

一个工程定额标准,包括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还包括相应工程类别下的取费费率,是有关工程造价计算的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在定额计价下,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利润。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是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措施费是完成工程项目的非实体费用,包括工具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规费组成,其中施工管理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差旅交通费等十四项;规费一般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费等。

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各种税负,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

利润在定额中为企业投资的期望回报,是施工企业根据一定的预算标准计取的利润值。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定义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设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基础上,针对具体工程施工图和施工设计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依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综合单价,并汇总各清单单价得出工程总价。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工程发包人或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完成工程清单项目所需费用的计价方式。

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算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其他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按工程造价形成划分,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以列支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特别强调的是在清单计价方式下,分部分项工程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含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包含的范围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同,不再赘述。

其他项目费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在前四项不能包括或者无法列明的项目都可列项于其他项目费,并共同组成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一般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补充项等。

02不同计价方式的区别比较

以上两种计价方式在单位工程基本构造要素、计价依据及其性质、工程量编制主体、分项价格组成、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招标评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且差异点常成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时的争议焦点。为突出核心区别,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

1. 定价理念不同。定额计价方式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定价理念为政府定价,缺乏市场灵活度。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形成的,其核心理念是企业自主报价,由企业在良性竞争环境下形成的价格。

2. 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不同。定额计价方式先计算出直接费,再以直接费为基数参照市场信息费率计算出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进而汇总成为工程造价。清单计价方式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用分别计算汇总后,再按规定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 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构成不同。定额计价的项目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是投标或承包时期的指导价,反映定额编制时期的社会平均成本价。清单计价是施工企业自定的综合单价,除了人工、材料和机械费,还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必要的风险费用,反映的是企业的个别成本。

4. 计价依据不同。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是定额,一般是政府发布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定额体系除了各省级建设部门发布的地方定额,如《浙江省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还有特殊行业定额,如《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清单计价主要是企业定额,是投标人或者承包人根据自身条件测算成本后形成的具有市场因素的价格。计价依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企业定额》等。

03不同计价方式的优缺点分析

(一)定额计价

定额计价的特点是其将量和价进行结合,即以概预算定额所确定的消耗量乘以定额单价,经过不同的计算规则,形成工程造价。在此特点下,定额计价的优势在于:

(1)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言,工程计价标准明确,双方均比较熟悉,易于双方的操作和沟通。

(2)定额计价反映了一定时期科学技术和社会平均生产力,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工程造价的水平,可以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定额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的灵活性,难以体现企业竞争力——定额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脱离市场和社会实践。其缺点体现如下:

(1)定额计价方式下,发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法律政策调整等所有风险,承包人仅对自身投标报价和施工管理承担风险,双方的风险分摊并不合理;

(2)分部分项的定额计价仅能反映相对固定的价格,不能体现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偏差)对价格的影响;

(3)定额计价方式不利于承包人正常的价格、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竞争,其采用的社会平均价格不能体现承包人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而限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能体现出建筑产品优质优价原则;

(4)定额计价存在不合理,通常来看,定额计价必然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变化,实践中承包人在企业报价时,为了突出竞争优势或双方经过博弈后,往往采用下浮计价策略。该下浮率是合同重要的计价依据之一,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应当遵照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相比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优势,能够消除以往定额计价方式下的一些弊端。

(1)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风险费、利润和规费等,一目了然,更适合工程招投标;

(2)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人或者承包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注重工程单价分析,在报价中反映投标人或承包人的实际能力,从而在招投标过程中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确定最优秀的施工单位;

(3)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为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中标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详细反映工程实物消耗有关的费用,因此易于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将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方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内的动态计价方式;

(5)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避免招投标过程中有盲目压价、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6)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和控制,报价项目的构成、单价必须符合项目实施的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增加了报价的可靠性,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和工程款的支付:

(7)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分担,即工程量由发包人或者招标人确定,风险由其承担,工程报价由承包人或者投标人确定,风险由其承担;

(8)工程量清单报价将推动计价依据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编制自己的定额,提高自己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实践中同样存在部分问题,以下简要分析:

(1)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即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过于笼统且门类不全,清单项目并不能满足实践需要;

(2)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过程中包含两次算量和两次定价,一定程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时间紧迫、编制人员专业水平低、粗心)等极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出错、定额套错、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等问题,从而引发大量施工索赔纠纷;

(3)不平衡报价造成评标困难并违背合同的公平与合理,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造成招投人澄清调整困难,在合同签订中不平衡报价(调高先付款项目降低后付款项目)使得承包人获得超额利润,违反合同的公平。

04不同计价方式适用选择

结合前述不同计价方式的区别和优缺点,以下对不同计价方式适合采用的项目类型进行分析。

(一)定额计价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只有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才产生约束力,即定额结算工程款原则上应当由发承包双方约定适用。

定额计价在我国发展非常成熟,具有非常广的普适性。定额计价依据是是国家通过颁布统一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以及概算、预算和有关的定额,有利于国家对建筑产品价格进行有计划地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控制投资规模和确定投标控制价。

在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定额计价方式外,司法实践中对以下情形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1. 合同双方存在施工关系但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包括:(1)发承包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直接进场施工,且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2)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相关施工合同对计价方法没有明确约定的。

2.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果当事人就设计变更后的工程款不能协商一致的,通常情况下采用定额标准作为结算依据。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据实结算的方法确定工程款,但又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的,通常也才采用定额计价标准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适用范围,根据《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执行本规范;《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不再限定“大中型”工程,规定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国有资金定位进一步强化,规定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因此,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包括: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结论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1,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以锁定双方结算方式。通过在合同中对计价方式的确定,有利于明确发承包双方的风险负担原则,减少结算阶段时的争议。

从律师合同审查角度,首先应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再核对资金来源是否和计价方式相匹配。如果合同约定为定额计价,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包括采用的计价规则(如何时、何地的定额等)、预算定额种类(如安装定额、建筑定额等)、计价依据(如信息价、成本价、市场价等)、基期价格(如采用信息价的,要审查信息价的发布和来源渠道,要明确约定以何造价站颁布的信息价为准;如采用市场价,要明确以何期市场价为准,同时必须约定一定幅度内市场价涨跌是否进行调整,如何调整,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规费的计取、税金的计取、人机材价格的计取等;如果涉及下浮计价约定的,应当审查定额下浮比率是否清晰准确;如果合同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审查合同价格形式是否为单价合同,双方风险负担是否明确约定,是否存在工程量计算出错、定额套错、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等问题。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END ——


作者/ 吴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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