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借一还,8大问题|超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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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占律师
经作者授权转自公众号“实用法律知识”
ID:lawyerywz
借条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借款人及出借人姓名信息、借款数额、借款人签名、签署日期。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认定双方主体关系、借款数额这些民间借贷关系的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了。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在借条中标注“利息标准、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借款用途、逾期归还的利息标准、借款人身份证号”等其它相关内容。没有这些内容并不影响借条的效力,但可能影响双方的权利,这些在后面我会再介绍。
要注意的是借款时最好根据身份证核实借款人姓名,如果借据上的名字有误,在诉讼时是件很麻烦的事情,而确实有双方认识很长时间,但不知道对方日常使用的名字并非户籍信息上的名字的情况。
下面给一个借条的范例:
从法律上讲,借条手写或打印都可以,但考虑到实践中有只有借款人签字的打印借条,借款人声称是在空白纸上签字,被他人事后打印的争议,所以,最好还是手写借据。
那么是由出借人写还是由借款人写呢?
这一点法律上也没有限制,理论上谁写都可以,借款人签字是其本人签字即可。但是,考虑到借条是由出借人持有保存的,如果是出借人写借条,事后再利用借条上的空白内容或间隙在借条上增加一些文字,可能很难辨别是否事后增加的。所以,建议借条由借款人书写为宜。
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当场书写借据,且由出借方提供纸笔。
为什么会提这个建议呢?因为发生过这样的事:借款人带“魔术笔”书写借条,笔迹写出正常,过一两天就只剩下一张白纸了!!!还有借款人带写好的借条来,事后发现借条上签字不是借款人本人签字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啊!)
依据《合同法》211条的规定,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那么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所以,有利息就应该在借据中明确约定标准。
当然,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如果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对于逾期之后时间,出借可主张借款人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这实际上属于违约赔偿范畴了。
在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有些出借人想索要借款时会觉得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要。其实对无息借款而言,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出借人是有利的。
按《合同法》206条的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还款方可以随时还款,出借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适当的时间准备。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几下几个层次:
①年利率在24%以内,绝对受法律保护;
②对超过24%但低于36%的部分,诉到法院,只支持24%已内的。但如果这部分利息是已支付的,债务人要求返还,也不支持;
③超过36%利息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熟悉的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很多不好意思要求打借条,有些是异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一方面是打借条不方便,另外也觉得有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借款关系。杨文战律师要提示您,这样做是有风险的。
先说有银行转账凭证吧,转账凭证从法律角度看,能证明钱由张三支付给李四,但是不能证明这钱的用途,是借款、还款、货款、赠与还是什么其他性质?
单凭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借款关系,对方不认可,然后被驳回起诉的案子常有发生。当然,这种情况,有的被驳回后按不当得利起诉,另一方对收到款项无合理解释,还是有机会收回款项的。但总归是麻烦。
如果借款是现金交付,既无书面借条,也无转账凭证,要钱时借款人又不承认,那么我只能说您可能花钱买教训,别怪法律不帮你!
有没有补救的办法呢?
发生上述情况时,在借款人还没有死不承认借款关系时,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取证,作为佐证有时还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当然,风险依然存在!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个大家应该都知道,但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有无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况很多人就不明白了。
很多人认为诉讼时效是从落款的借款日期起算,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如果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开始起算。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效是从出借人第一次开始索要借款后起算。
另外,在2年时效期内,如果出借人有催要行为或借款人有还款行为,都会引起时效中断,从催要或还款后重新计算2两年时效。
但是,实践比法律条文要复杂,实践中如果出借人主张有催要或还款行为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起算,而借款人否认有中断因素的,出借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很多催要都是以口头方式进行的,往往无法举证!
所以,杨律师建议出借人在不考虑中断因素的情况下,如果时效已接近两年,要么及时起诉,要么要求借款人出据书面承诺书或重新打欠条,以保证不超过时效。
如果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款项,通常的做法是出借人归还借据,有的是当面销毁借据。这时候,借款人应该仔细核实归还或销毁的借据是否确实是当初自己书写、签字的借据原件。曾经发生过出借人归还或销毁的借据并非当初真实借据,而借款人未注意,事后出借人凭原真实借据再次要求还款的情况!
有时也会碰到还款时出借人声称借条一时找不到或不在身边的情况。这时借款人要警惕,要么暂时不归还欠款。要么要求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收到归还的借款数额,并明确之前的借据作废,在此日期之前双方无其他借款存在,且该书面说明要妥善保存。
如果是部分归还借款,要么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标明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要么要求出借人提供原借条,由借款人在上标注还款数额、日期等情况;要么更换新的借据,但一定要收回原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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