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额速裁”,讨债的简捷程序!

李明君 信贷风险管理 2021-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速裁的规定始于我国200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时,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为独立的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出现,无疑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更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小额诉讼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它具有下列特征:


1小额诉讼是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小额诉讼不同于诉前调解,它首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形成诉讼才适用小额诉讼;其次,小额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更不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模式,而是有自己独特的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案件标的较小的特定案件。


对于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标的,《民事诉讼法》界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具体确定本辖区试点法院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万元。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前述最高收案标的金额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简便。


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的特点,法律在规定小额诉讼的设计时,不必苛求程序的严谨和完整,只需采用当事人所能理解的方式进行程序的简便化。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正是基于现存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相对复杂性无法解决广大简单的案件,那么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便就是其应有属性。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


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在一些地方遭到“冷遇”,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熟悉,担心一审终审败诉后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获得救济,对小额诉讼产生不信任感,因此不愿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或信访途径寻求救济,在当前信访维稳工作要求以及法官绩效考核压力的影响下,审判人员对不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持谨慎态度。


2小额诉讼流程不规范。


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间和裁判文书的简化作了规定,对于解释没有规定的,则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各地法院的实践中,有的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只能根据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有的则对庭审、文书、举证与答辩等环节均作出了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规定。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缺少具体程序的简化,救济程序也没有考虑简易案件的特殊性,未能有效的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既不能满足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处理案件的目标。


3不同审理程序混用。


实践中一般依照案件类型划分案件审理的不同部门,同一法官同时承担审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三重任务。在三种审理程序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了适用上的混乱。案件审理中,有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却按普通程序开庭,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却按简易程序开庭,造成“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而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本身就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问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混用现象也普遍存在。


4小额诉讼案件缺乏统一管理。


我国没有建立小额速裁庭,小额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往往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分送至各民事业务部门进行审理,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造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节点不清、程序转化不规范等问题。此外,《民诉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后,小额诉讼案件总量将占据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数量巨大的小额诉讼案件也将带来诸多管理和考核上的困难。


5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工作衔接困难。


小额诉讼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审判人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会更加注重调解工作。但是小额诉讼被作为一种正式的诉讼程序,与调解工作是相分立的,调解可以以任意形式进行,而小额诉讼则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对于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审判人员往往会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根据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机械地将调解不成案件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重新审理的做法导致了调解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不足,影响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效率。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小额速裁未能很好地推广开来,值得各级法院在实践认真地进行总结,不断丰富小额速裁的经验,为小额速裁真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小额速裁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程序性安排,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7日。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予以准许。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相关文章推荐  如何审查个人银行流水?

  从相亲到结婚,信贷业务流程的另类解读!

☑  信贷业务需要关注的7个法律问题!

☑  3.15-3.18 杭州   “4大模块153个问题”——信贷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及合同文本详解实战研修班,开班啦!

☑  3.29-4.01  北京  “信贷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防范-财务报表的要点识别实战研修班”开班啦!


互动

看完了这篇文章感觉怎么样?

觉得不错可以转发到朋友圈哟!

一个专注信贷风险管理的公众号

ID:xdfxgl0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