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江苏消协诉南京水务集团“霸王条款”案入选|博事达所姚彬、陈佳为原告代理人
3月31日上午,由中国案例研究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主办,中国公益诉讼网、清华大学案例法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协办的“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专家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会议室举行。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市水务集团供水合同‘霸王条款’案等获评2016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自2011年首次走入公众视野,至今已走过六年历程。
据了解,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市水务集团供水合同“霸王条款”案,由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姚彬、陈佳两位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
江苏省消协在诉状中表示——
2015年他们对全省范围内各市城市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格式合同进行监督审查时发现,南京市民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都会签订一份《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他们认为,这一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此前,省消协就此问题曾多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但其一直对省消协提出的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团长、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 彬律师分析认为——
按照《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然而,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该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本案是江苏省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江苏省消协沟通,自愿按照省消协的建议,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积极整改,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修改未“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缴纳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最终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
可见江苏省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本案也成为破除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的公益诉讼样本。
【相关链接】
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分别是:
1、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等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
2、中国绿发会诉淘宝网销售非法汽车尾气净化器案
3、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市水务集团供水合同“霸王条款”案
4、张新年诉中国移动“流量偷跑”案
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三家“国控”企业超标排放污染案
6、中国绿发会诉北京刘诗昆幼儿园塑胶毒跑道案
7、自然之友诉北京某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废渣填湖”污染案
8、岳阳检察机关督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9、安徽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诉蚌埠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案
10、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诉国家食药监总局不当推广“电子监管码”案
素材来源:江苏法制报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