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办通〔2016〕66号
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公职律师队伍,不断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司法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任职条件
司法部公职律师是司法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律参谋和法律帮手,为司法部重大决策、立法以及诉讼等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条件为:
(一)部机关公职人员;
(二)在部机关正式工作满3年,且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部机关公职人员,具备《意见》规定条件,经司法部考核合格的,担任司法部公职律师。
三、工作职责
依据《意见》相关规定,司法部公职律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有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司法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有关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受司法部委托,从事其他律师法律服务。
四、权利义务
司法部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司法部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司法部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产生程序
司法部公职律师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人选推荐。由政治部通知各司局推荐1名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人选,并提交公职律师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法制司协助政治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律公司对推荐人选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拟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
(三)人员审批。律公司将拟担任司法部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部审批。
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部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准入退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将公职律师办案经费列入项目支出。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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