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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律师带着斧头上法庭被处罚,您怎么看?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9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突发一则正文不足百字的短消息,内容是这样的: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石狮法院)

斧头!斧头!斧头!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将具有杀伤性的器具带入法庭应该是常识。这两位辩护律师为什么会怎么做呢?

今早7点34分,新浪微博简介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的认证用户“吴国阜律师”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微博中有这样一段——



以下是当事律师解释的事情经过。原文转发,一字不改,包括表情。

“向各位领导同仁检讨个事,上面这个带斧头的是我[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我想有必要向各位领导、同仁交代下事情的主要过程,事件缘起于:本人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未遂,致被害人轻伤,公安侦查时以故意伤害定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按故意杀人起诉,而导致检察院认为是故杀的主要的问题就是斧头)中为被告人辩护,而这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买了一把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据其称又去买了药,将黑袋子又装在药店的白袋子里,然后到现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未拿出斧头,用两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仅出示照片,而本人认为被告人使用袋子包斧头时,能否判别是刃或背对其主观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该案第三次开庭前(之前两次开庭检察机关未提供监控,后面在本人第一次开庭后质疑时才补交,而本人在详细看监控后才发现:被告人击打时有用黑白两袋子装斧头,而之前连当事人都没反映有此情节)。出于对事实的追求,职业的要求,我让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内勤在开庭前1小时左右交给我时,我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且经过实验,被告在装着两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时是刃或背,与书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本人赶紧临时决定带上用两个袋子装的,有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本人先让我所另一律师去法官办公室,但快开庭了,到法院时法官已不在办公室,于是本人赶往法庭,法庭已快开庭,为此本人只能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法官在庭审后让我提交至收转中心。本人确实有认识到此行为不妥,但时间紧急,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才会出此下策。本人对自己的行为给同行造成的影响万分抱歉,请原谅本人的鲁莽冲动。这事法院已对本人进行了处罚500元,本人认罚,但本人也会向法院领导建议:刑诉法规定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或许至少让辩护人看看实物),不要不重视物证在刑案中的重要性,不能以照片这种书证代替物证,这显然缺乏真实感,给人感觉像走过场,这样不太好。就像这案件,物证的出示确实很重要,至少可以让我省了22块钱买斧头[呲牙]。  在此再次向各位同仁诚心的道歉,这事本人确实是做错了,请原谅!如果我的行为对你以后的工作有所影响,本人将尽全力维护我们律师的集体形象,在此也希望各位同仁多多批评,指教,本人将尽力改正[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



吴国阜律师”认为——

法院又是罚款又是发司法建议,算不算小题大做呢?没有事先告知,顶多批评一下,也就差不多了吧。辩护律师结合案情提交辅助证据,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做好辩护工作,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怎么就严重危害了法庭安全呢?律师没有扬言用斧头砍人吧,也没有因斧头保管不慎,被其他人拿去了造成不良后果了吧,都没有啊!有什么理由认定该行为严重危害到法庭安全?法庭又不是豆腐做的,不至于那么脆弱,法官也不必草木皆兵,杯弓蛇影吧。法庭上都有法警呢。这带斧头的人是律师的呢,而且据说是纤弱的女孩纸(不一定准确),又不是昆山那个纹身的龙哥。无论怎么说,石狮法院对此事处理“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不理性、不克制,甚至有一点点霸道、蛮横。令人非常遗憾!

对此,陈有西律师发微博认为——

石狮两位律师,为了证明被告人所持凶器的状态,是开刃可以杀人的斧头,还是未开刃、封有胶条、包在塑料袋子里用于击打的斧头,以搞清故意杀人定性,还是故意伤害定性,开庭前到五金商店去买了同样斧头,展示给法庭看。因为控方只出示了斧头照片,未出示斧头真实物证。律师被法官以可能危害法庭安全为由,罚款500元。

这位律师还主动在网上公开说明情况、作了道歉。对于抗辩制的法庭,律师出示物证、申请调取物证,是常见的。

比如根据口供手提纸袋装50万现金行贿,律师当庭出示同样紙袋,以证明无法装下,口供虚假,是律师正常可用的方法。法庭并不禁止。

这次是斧头,情况不一样了。这次由于是可能导致法庭危险的一种相似物证,又是现在社会上严管凶器、草木皆兵的时候,法院安检不会让斧头带上法庭。

律师的行为比较雷人,把法官吓得不轻。

这对喜欢看西方法庭片电影的人而言,这样的情景并不奇怪。但在中国,正确的方法是申请调取控方实物证据,由法警保管,申请当庭示证。也可以律师去购买的五金店拍摄照片,当庭示证。以证明斧头用于行凶时的状态。

律师上法庭要谨慎,不要去追求一种戏剧效果。

但法院认定危害法庭安全,是不妥当的,律师只是为了示证,不会危害法庭。以违反安检规定、违反法庭规则处罚,才比较准确。


对于这两位律师的观点,其他律师怎么看?法官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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