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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法工”哄闹法院被拘留7日
据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官宣】——
近日,该院对启东市某法律工作者陈某某作出司法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9月26日下午,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审查接待过程中,陈某某对立案司法工作人员的释明置之不理,不听旁人劝阻多次辱骂负责立案审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哄闹办公场所,行为严重干扰法院正常立案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启东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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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