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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江苏一民企老板二审宣告无罪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19-08-28

律师尽职辩护,江苏又一民营企业家被法院宣告无罪。

 近日,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翔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上诉人张某某挪用资金一案,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某无罪的。一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上诉人得以无罪释放。

 2012年,张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江苏明赢投资企业,张某某负责经营管理。

后因合伙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其他合伙人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某挪用企业资金。

之后,张某某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挪用企业资金2000余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家属慕名找到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翔律师及其辩护团队。

接受委托后,肖翔团队在认真细致地研究了全部案情和证据之后,敏锐地发现张某某的行为未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客观要件。经与张某某及家属沟通后,肖翔决定就本案做无罪辩护。

 庭前,团队律师认真地进行了阅卷、检索依据、收集证据、分析论证等庭前辩护准备工作,制订了翔实有力的辩护预案。

原判决认为,张某某企业的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转入张某某亲属个人账户用于个人借款,据此,认定张某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肖翔通过申请法院补充调取新的证据,证实明赢企业的2000余万元资金转入的张某某亲属个人的账户实际为第三方公司单位使用,且张某某在资金流转的过程中并没有从中获取利益。

二审庭审中,肖翔律师对原判决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质疑,特别是针对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资金为个人使用的争议焦点。

肖翔律师对照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论证了张某某将企业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并提出本案法律适用应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精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本案中张某某虽然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但其系基于本单位的利益,而从未获取个人利益,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归“个人使用”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挪用资金罪。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肖翔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某在决定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中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并宣告上诉人张某某无罪的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江苏律师长期坚持的执业理念。本案从一审被判五年,到二审无罪释放的成功辩护,不仅使张某某免于五年的牢狱之灾和巨额经济处罚,更使作为民营企业家的他看到了二审法院的客观公正,恢复了对法律的信心,坚定了依法将企业发展壮大的决心。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企业家及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肖 翔 大成苏州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

澳洲国立堪培拉大学国际贸易法硕士,目前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律顾问,苏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苏州市政法委法律专家、苏州市国际商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7年被江苏省政法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等十个部门联名授予“江苏省十佳杰出青年律师” 荣誉称号。2010年、2016年被认定为“江苏省优秀律师 ”,并荣立个人“二等功”。

执业二十五年来,肖翔律师曾担任过诺基亚集团、PPG集团、罗斯蒂集团、立邦集团、多玛集团、中国银行苏州分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苏州分行等数十家世界500强及世界驰名跨国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子公司、多家政府机构、商业银行、集团企业的法律顾问。曾受聘担任多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人,如:某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受贿案、某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受贿案、某国有集团公司董事长受贿案、某轨道交通集团总经理受贿案。以及某知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行贿案、某水产养殖集团公司总经理行贿案、某知名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案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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