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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曾获刑7年的正厅书记再审改判,代理律师谈改判细节

政事儿 律媒智库 2019-08-28

9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王忠明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受贿罪名不成立,依法宣告王忠明无罪。

王忠明(资料图)

两年前的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法院对王忠明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追缴王忠明受贿所得80万元。
检方当时指控,王忠明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4人受贿款,总额100万元。

王忠明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对王忠明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案件发回重审后,9月17日,沈河区法院重审后宣判,认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部分证据存在疑点和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认定王忠明无罪。

公开简历显示,王忠明1968年出生于河北,案发前任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担任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

“政事儿”注意到,此番再审宣判无罪之前,今年1月,一个《纪委书记履职被诬受贿中科院科学家法院集体鸣冤》网帖,引发关注。

“一审开庭时,中科院金属所50余名职工自发旁听,当中有科学家、领导干部、人大代表”,网帖称,旁听后,其中27人联合签名,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公正审理,“中科院的科学家们发现,就这些所谓的证据,依据常理即可判断王忠明是清白的。”

王忠明(资料图)

如今王忠明已被宣判无罪,那么上述网帖中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呢?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7年”,到再审的“无罪”判决,法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呢?对此,王忠明案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接受了“政事儿”(微信ID:xjbzse)专访。

政事儿”:从2014年被刑拘,王忠明案已经持续了4年,现在王忠明是不是已经被无罪释放了?

何兵:法院于9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王忠明的受贿罪名不成立,宣告王忠明无罪。不过,这并不完全等同于这起案件就此画上了句号。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再审宣判之后,检察院还有10天的抗诉期,如果在这10天内,检察院提起抗诉,那么这起案件还会回到法律程序,继续审理;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那么这起案件就此终结,王忠明彻底回归无罪之身。

“政事儿”:那么现在王忠明的精神状态怎么样?

何兵:改判无罪,王忠明很开心,而且,这一段亲身经历,让他对总书记讲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了更深切的体会,今天(9月17日)宣判无罪后,他说,“感谢党,我要继续为党工作。”

“政事儿”: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7年”,到再审的“无罪”判决,法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何兵:改判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据问题,证明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并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且有的证据经过查证证明,证据不真实。

“政事儿”:具体哪些证据有问题?

何 兵:按照要求,检察院审讯都要全程录像。我们把录像中呈现出来的所有审讯内容,都形成了文字,之后与审讯笔录对照,结果发现,二者之间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有的是笔录中写了,可是录像中却没有;有的是录像中当事人说了,可是笔录中找不到。特别是一些关键证据,证明王忠明受贿的关键证据,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视频显示,办案人员讯问王忠明,“没有你的签字,会计能不能付钱?”王忠明说,“这不可能”。可是,笔录中并没有这段内容。

再有,有的笔录跟视频不同步,有“时间差”。正常来讲,笔录应该跟讯问差不多同步进行,如实记录讯问过程。可是,我们核对视频和笔录后发现,有些笔录是在视频之前,就已经形成了。

“政事儿”:有报道说,一审开庭时,王忠明在法庭上否认了检方的全部指控,还有一名原来证实自己向王忠明行贿的证人,也当庭翻供,推翻了自己的证言,这些报道内容属实吗?
何兵: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王忠明确实在法庭上否认了检方的全部指控,认为其指控的受贿事实并不存在;也确实有一名以行贿人身份出庭的证人,当庭否认了自己向王忠明行贿的事实。

“政事儿”:有消息说,一审开庭时,中科院50多名职工到场旁听,其中有科学家、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之后,其中的20多人联合签名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是这样吗?

何 兵:一审开庭时,确实有中科院多名职工到场旁听,之后也确实有人联合签名,因为他们不相信王忠明受贿,更认为检方的证据有问题。

“政事儿”:有消息说,王忠明改判无罪后,作为代理律师,您总结的经验之一是“有了冤情要公开喊”,这是您的感受吗?

何兵:其实,我最深的感受是,在法庭上一定要把案件说清楚,要通过法庭公开审判的过程,把案件事实充分呈现出来,不仅仅是让合议庭成员,更要让在场的旁听人员听明白,旁听人员也很重要,要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制度中审判监督的作用。再有,如果认为案件审理确有不正确、不公正的地方,可以依法将案件事实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也是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所在,王忠明案我们就向辽宁省高院、中科院纪委等部门,反映了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另外,虽然经常用“唇枪舌剑”这四个字描述法庭庭审的过程,可我认为,身为代理人更重要的是要保持客观、理性,客观、理性地陈述事实。

来源:“政事儿”(微信ID:xjbzse),已获授权

原题:《无罪!一审获刑7年的正厅书记再审改判,专访律师谈改判细节》

撰 稿/王 姝 校 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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