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省政协委员王卉青:保护民企商业秘密,助推创新发展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企业与普通民众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认知已经从初步了解到逐步深入,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认知程度远远不够。同时,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频发,尤其是员工在职期间与离职后,违反忠实、保密义务,泄露、带走并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任职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等,采用低价等恶性竞争手段抢夺原单位的成熟客户等案件呈爆发趋势。

为此,1月13日,省政协委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卉青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我省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案”,为加强全省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鼓与呼。

王卉青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绝不是限制经济发展、打压技术发展,而是鼓励创新、促进技术发展的最有力的手段,是吸引高新企业落户、培育创新创造、优质快速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只有进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可以防止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发生“单细胞分裂”,而后陷入低价、低质恶性竞争的“魔咒”;才可能保障企业规范成长,做大做强;才可能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应有之意。

对于我省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主要举措,王卉青建议关注并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通过典型案例与普法宣传,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企业尤其是具有市场活力的中小型企业、具有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对企业家进行商业秘密法律宣传,倡导其主动建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秘密的进一步泄露与损失的扩大。

对于员工进行保密教育,督促其履行在职期间的忠诚义务、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引导其正常再就业,不损害原单位的客户资源与技术秘密,避免竞业产生的低价、低质等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2、降低立案门槛,工商、公安与法院联动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已经有初步证据的条件下,工商、公安或法院应当受理商业秘密侵权或犯罪案件并进行进一步调查,不应当以商业秘密鉴定报告等作为必要条件对受理或立案予以推诿。采取合理措施,如调查询问、拷贝硬盘、账册复印、产品的证据查封等有限证据保全措施并不会给被调查对象造成损害。当然也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合理担保,如错误保全则可以主张相应赔偿。

3、降低鉴定与诉讼成本,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缩短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周期

商业秘密的鉴定成本高,诉讼周期长,调查取证费用相对较高,企业诉讼成本较大。建议对该部分费用进行降低或者补贴,尤其是对于中小型企业。鉴于侵权人容易隐匿证据而权利人难以举证的特点,建议法院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对该类型案件应当控制审理周期,形成一批快速保护、有效保护的典型案例。

4、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进行惩罚性赔偿

营造积极保护、主动保护的氛围,对恶意窃取商业秘密并牟利的恶性行为严格依法打击,对查证属实的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实行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要重罚直至倾家荡产。

【相关链接】

“一带一路”走出去,江苏律师一路相伴|共建江苏驻柬埔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框架协议签订

江苏漫修律所与苏大法学院战略合作

她对省委领导说|王卉青:加强民商事调解平台建设

王卉青委员:  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专业服务

王卉青: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罪罚金刑的适用

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