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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交流,你会录像吗?杨冬:我会说三句话——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这款有点像寻呼机加个镜头的家伙就是“德恒律师集团”推出的律师执业记录仪,在单位配发的基础上,鼓励刑事业务律师自行购买使用。

集团要求律师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案件、群体性案件、社会敏感案件、恐怖活动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邪教性质案件等重大法律事务,调查取证及律所进行案件投诉处理、律师维权调查等工作中必须全程使用律师执业记录仪。背景链接律师执业记录仪来了!德衡律师集团防范风险出新招

技术手段改变律师执业方式的例子随处可见,新技术在律师业务中的运用确实是大势所趋。不过这款律师执业记录仪的技术含量谈不上先进,其主要功能恐怕二十年前的电子产品就已经具备了,为什么这么多年都没有在律师行业普及呢?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合同双方均享有法定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看似无理由解除的理由其实是最大的理由。“委任基于当事人相互之信任关系,如其信用动摇,应许以一方的意思,委任人将受任人解任,受任人辞去任务。不问其委任定有期限与否,受任人既以着手事务之处理与否,其委任为无偿或为有偿,双方均得随时终止契约。”(史尚宽《债法各论》)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对知悉的当事人过往涉嫌犯罪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论该行为多么严重。对即将发生的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律师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信任是委托的前提,保密是信任的基础。

律师负有法定保密义务,为什么还要录音录像。有多少委托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愿意在镜头下和律师交流。从第一次谈话开始,当事人如果感觉律师首先考虑的不是怎么维护其权益,而是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留证据,这样的委托还能达成吗?

摄像头用于一些案件的取证未尝不可,不应提倡用于和当事人的交流,更不能强制要求律师做这样有悖于信任建立的事。至于风险防范,要从律师自身规范执业下手。面对当事人,我会说三句话——

我不会录音录像,我不建议你录,也不阻止你录。

》》作者简介

杨 冬,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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