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 |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近日,吉林省发改委下发通知,决定放开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律媒智库】注意到,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列。通知要求,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实行自主定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9年7月31日)施行。这是全国范围内又一放开律师服务收费的省份。
【相关链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经商相关部门同意,决定放开我省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有形建筑市场”收费、企业产权转让收费、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实行自主定价。
二、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后,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固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4〕11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省价审批〔2010〕6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函字〔2006〕88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308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62号)、《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司发〔1998〕19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恢复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的函》(吉省价收〔2010〕97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61号)同时废止。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亦请履行相关文件废止程序。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