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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00000元!拒不配合律师持令调查的公安局被罚款了!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12月5日晚,一则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12月4日出具的《决定书》引发网上热议。

该决定书显示,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因案情需要,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当时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于是,招远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缴纳。


为此,山东商报记者王远进行了采访报道。

报道称——

12月6日上午,招远市人民法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并不“十分清楚”这件事,“我们科室有很多,如果该决定书是招远法院出具的,“应该是相关业务口办理的”。

12月6日上午,记者又联系了荣成市公安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咨询“网上流传的那件事(决定书一事)”,需要到该局宣传科了解。荣成市公安局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因无法确定记者身份,不能接受电话采访。

有知情人士透露,该决定书是真的,该案尚未完结。

其实,类似的事情在山东并非第一次。2018年11月,山东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曾对一家公司罚款10万元。

【相关链接】

罚100000元 | 拒不配合律师持“令”调查,法院动手了!

关于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受阻的事情,【律媒智库】曾多次报道,并引起了江苏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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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江苏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持调查令调查的证据应为被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认定事实相关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规定》要求,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涉及个人重要信息的,被调查人应当将相关证据密封后提供。

为保证调查令的严肃性,《规定》,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规定》出台后,江苏尚未见到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协助调查被处罚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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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微信:z18168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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