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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人损赔偿标准,江苏泰州官宣了!
过去,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来自城市,还是来自农村,会在赔偿标准上有很大区别,这一现象被社会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往往会引发社会关注。以死亡赔偿金为例,201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45元,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944000元,如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16900元。两者相差527100元。如此大利益差距,让极少数当事人甚至不惜造假,铤而走险。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9月2日,最高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9月17日,江苏省高院转发该通知,要求各中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
《意见》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凡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体公民,因为相同的人身损害,都能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真正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体现了‘同命同价’,彰显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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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中级法院【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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