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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人损赔偿标准,江苏泰州官宣了!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0-03-20
昨天(12月30日)下午,泰州中院召开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闻发布会。泰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毅,民一庭庭长周卫平出席新闻发布会。


过去,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来自城市,还是来自农村,会在赔偿标准上有很大区别,这一现象被社会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往往会引发社会关注。以死亡赔偿金为例,201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45元,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944000元,如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16900元。两者相差527100元。如此大利益差距,让极少数当事人甚至不惜造假,铤而走险。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9月2日,最高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9月17日,江苏省高院转发该通知,要求各中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


据介绍,试点意见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身体权或健康权纠纷等等。根据该《意见》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全市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意见》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凡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体公民,因为相同的人身损害,都能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真正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体现了‘同命同价’,彰显了公平正义。

据冯毅介绍,此前,泰州法院本着“人人平等”“同命同价”的原则,对要求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宽审查,有七八成的案件是得以支持的,可以说,标准统一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随着泰州市所辖四区三市均进入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建设迅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基本上到城区务工,人口流动性强,城乡融合度高,生活水平已无明显差距。不仅“同命同价”的现实条件已经成就,最重要的是现在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也已具备法律依据了。就泰州地区的实践来看,辖区七家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基本能够做到裁判标准及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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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周卫平还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影响,参照适用案件的范围以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赔偿项目的确认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来源:泰州市中级法院【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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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微信:z18168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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