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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初二,江苏高院紧急安排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

法治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抗击期间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结合江苏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就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自即日起,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二、跨区域执行案件涉及到异地相关执行事项的,一律通过事项委托方式进行。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办理或者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

    三、执行案件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原则上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必须采取线下查控措施的,必须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到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经报请院领导批准,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

    四、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场所应当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护用品。工作中,一经发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当事人的,应迅速稳妥地将其有效隔离,并迅速与相关单位或部门联系诊断救治事宜。同时,对无足够防护措施接触到该疑似人员的法院干警,也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必要防范措施。

    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办理执行案件。在此期间,凡是能够通过微法院(微执行)、手机APP、短信、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的相关事项,不得约见或者接触执行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经过执行局局长批准,并事先询问其身体状况,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严禁执行人员擅自约见或接待当事人,尤其是严禁执行人员在没有足够防范措施的情形下接触当事人。

    六、公安机关或异地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悬赏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应委托被执行人控制地、财产发现地法院协助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凡已与公安机关建立查人扣车工作协作机制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实施相关工作机制。

    七、疫情一级响应机制未解除前,全省法院应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各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在此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并负责统一指挥并协调处置辖区内法院相关涉及执行的突发事件。省法院执行局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应急响应微信群,各级法院遇到相关情况或问题,必须迅速层报省法院执行局。

    此外,因防控疫情导致执行案件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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