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离职法官限制期内“四个不得”!江苏镇江法院、司法局合力监管
记者3月13日从镇江市司法局获悉,近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全市法院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意见》,合力加强制约和监管。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担任县处级职以及四级高级以上法官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职后两年内——
不得接受本人原所办案件关联人的聘任;
不得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自然人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不得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
《意见》强调,镇江市中院与司法局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互通法院离职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情况。
法院离职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中院及时将从业情况、从业限制等信息抄送司法局。
司法局在每年进行律师、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和执业年检后,及时将法院离职人员的注册登记、执业年检情况抄送中院,同时定期将全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聘任法院离职人员情况,抄送市中院。
《意见》要求,全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聘任法院离职人员时,应认真审核从业限制清单,不得聘任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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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辞职后3年内禁止受聘于律所
新华社北京2017年10月11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实施意见,禁止最高法法官辞职后在3年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杜绝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
据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介绍,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最高法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所在部门每年至少与辞去公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于违规从业人员个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实施意见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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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建议最高法院:完善离职法官从业限制和法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回避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