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官辞职注意了!《公务员法》的“从业限制”也要遵守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昨日,网传的一份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院工作人员违规从事执业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引发各界热议。

通知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法官通过辞职等方式从事律师工作,为武汉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个别法官违反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工作和从业限制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从事律师执业活动,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公务员法》、《律师法》、《法官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武汉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法院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专项清理活动。

【相关链接】

辞职法官超半数去了律所 | 李浩的《法官离职问题研究》

通知明确了从业限制范围的认定标准:

(一)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的限制

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法官和处级以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前述之外的法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2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盈利活动,以及从事担任法律顾问等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人员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二)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限制

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以上司法行政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前述之外的司法行政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2年内,均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盈利活动,以及从事担任法律顾问等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人员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对该通知,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仅规定,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武汉司法局这份通知却提出“2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聘任”,这算不算对法律的扩大解释?

在我国,法官等司法人员具有审判人员和公务员双重性质。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都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的从业限制,《公务员法》早有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7年4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细化相关规定。意见共十条。其中第三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同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这种职业选择权不是无限制的,对公务员从业进行适当限制,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在《公务员法》《法官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新出台的《意见》和《实施意见》是在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实践中,有人混淆了公务员“从业限制”同商业领域的“竞业禁止”的区别。竞业禁止的目的是防止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从业限制是为了防止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这两种行为的管理制度是有区别的。这是需要注意的。

【相关链接】

司法部通报:在曾任职法院多次代理案件,律师被停止执业两个月!

该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均为三级以上高级法官,相当于行政级别正处级以上,因此,《实施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辞去公职后从业限制的时间规定为3年。又如,在限制从业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公务员辞职后限制期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从实践看,律师职业是与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接触的最主要职业,符合“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概念,若允许辞职人员受聘于律所,即使其不以律师身份出庭,但由于本身在律所工作,可以以其他形式实质上代理案件;且对监管主体来说难以查实核对,很容易形同虚设。因此,《实施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对《意见》进行了细化,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彻底杜绝了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这也符合《意见》从严管理的精神。

可见,武汉市司法局的通知“从业限制”内容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不过,不仅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其他公务员似乎都要遵守。此外,相关行为由原单位认定更加合适。

国家法律政策关于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务员辞职的“从业限制”还真不少。敬请大家多多学习,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相关链接】

热议!原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受聘一企业法律顾问引发关注

离职法官当律师,为什么还要实习?听“过来人”怎么说!

4位律师入围,江苏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拟录用人员公示!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