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后期如何做好管理人?江苏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指导意见
4月23日,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印发通知,正式发布《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疫情防控后期切实做好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做好当前破产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2020年开年极不寻常,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顽强拼搏,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营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正加快恢复。
值此举国上下一盘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管理人应积极发挥专业职能作用,运用法治化手段,积极宣传和推动破产保护制度,帮助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提升和增强抵抗力,获取救济渠道,力争转危为机。
为此,协会向各会员单位提出疫情防控后期做好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收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服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十个典型案例(注:“律媒智库”公众号将陆续刊发),供各会员单位参考和学习。
一、提高政治站位,争做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先锋表率
管理人应充分认识到破产制度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管理人是破产制度的执行者、破产程序的推动者,更是困境企业的“主治医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冲击的今天,广大管理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指示精神,特别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要求,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经济发展的困难性,提高服务困境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注重服务实效,强化行动落实,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争做先锋表率。
二、保持疫情防控意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控制疫情是当下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全国疫情蔓延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地区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反弹风险和境外输入性风险仍不容低估。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目标要求,根据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落实已接管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责任管理。对于已经复工复产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努力将疫情防控措施做实做细做到位,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三、宣传破产保护制度,消除企业家依法破产的顾虑
破产保护制度不仅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更是企业走出困境、实现再生的重要保护制度。受疫情影响,众多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管理人应在办好在手破产案件的同时,更多地向社会和企业宣传破产制度的保护功能,尤其在化解企业债务负担、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功能价值,为企业和企业家走出困境提供新思路新理念。管理人应积极为已陷入困境的企业就如何运用破产制度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专门的个性化咨询服务,消除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担心和顾虑,帮助和指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破产保护制度走出困境。
四、研究行业特点,鼓励企业运用和解或重整制度走出困境
管理人应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发展状况,分析研究疫情及经济下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观察和评估商事纠纷增长趋势。同时加强对服务企业经营现状的了解,综合考虑各企业的具体行业类型、经营情况、负债能力及未来发展。对于资金链断裂但仍有市场经营价值的企业加大救治力度,建议企业及时启动重整或和解程序,争取政府及上下游企业和债权人的支持,互谅互让、共克时艰,提升市场信心。对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根据政策的调整及市场的需要,重新审视企业的重整可能性,切实贯彻多重整、少清算的破产工作基本思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就业、实现社会稳定。
五、运用政府扶持政策,适时推动庭外重组或预重整程序
具有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清算公司等机构应充分了解和精准把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针对此次疫情出台的各种扶持政策,尤其在税收、社保、租金、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安排和保护措施,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财税策划等保障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对于资金链出现断裂威胁但尚能运行、且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可以积极推动和辅导企业主动申请和实施庭外重组或预重整,努力获得债权人的谅解和支持,实现在法院提前干预和指导下的企业自主救治。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管理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始终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意识,积极协调争取政府的企业职工维稳与救助专项基金支持,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保障防疫物资产能的有效和持续释放。
七、推动市场主体出清,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没有拯救价值,确实应当退出市场的企业主体,管理人应及时推进破产清算,加速市场主体出清。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充分发挥信息化处置破产财产的公正透明与高效便捷的职能作用,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最佳价值体现,最大限度地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务清偿比例,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
八、运用科技手段,灵活推进破产企业管理工作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管理人的工作能力不仅是当前疫情防控的一时之需,而且是管理人提高工作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长远之策。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在坚持依法合规保障破产程序参与各方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运用微信、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信息化手段,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通知送达等方面采取适度灵活的非现场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确保程序参与各方的安全和健康。
当前,管理人应与政府、法院等各单位互相配合,共同为疫情后期的困境企业危机化解、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这是历史赋予管理人的使命和机遇,愿全省管理人抓住机遇、不辱使命,协同全省企业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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