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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50元打印费,律所被停业整顿两个月!
“只因替人打印材料,收取50元钱,未提供收费票据,一家律所被停业整顿两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50元罚款。”今早,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引发热议。
不久前,南开区司法局收到一份投诉,投诉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及拒开发票”。
司法局立案后向律所送达了《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据悉,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2008年的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现有执业律师近40人。在广州、江苏江阴等地设有分所。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位于南开区南京路349号新天地大厦B座2008室,执业律师4人。据此,南开区司法局认为,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11月26日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做出作出停业整顿两个月(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关注“律媒智库”公众号,回复“南开”两个字,获取处罚决定书全文。
有人说,司法局“高射炮打蚊子”“杀鸡用牛刀”,用力过猛;
也有人认为,法律人应该时刻谨小慎微,对法律心存敬畏,勿以恶小而为之。对此,您怎么看?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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