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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合伙风险,又一家律所“改制”!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刚刚,【律媒智库】从有关方面获悉,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于近日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据悉,策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10月,是一家为客户提供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黄金地段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现于全国范围内设有南京、海口、呼和浩特、包头、西宁办公室,太原、深圳分支机构正在筹备中。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尽管“特殊的普通合伙”在降低合伙风险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实际数量并不多。

根据北京律协不久前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北京共有国内律师事务所2735家。其中,普通合伙所1628家,占59.52%;个人所961家,占35.14%;特殊的普通合伙所33家,占1.21%;外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113家,占4.13%。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对于资金门槛,北京一度还有更高标准。

今年3月,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及稳增长促经济的工作部署,引导行业走规模化发展道路,经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同意并报司法部,市司法局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2000万调整为1000万。

策略律所在报道这一消息时披露,经由此次改制,律所增加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这既有助于“人合”,降低合伙风险,稳固科学的律所运营模式;同时也为客户提供了更为可靠的“风控”保障。

【律媒智库】认为。北京降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门槛的政策,以及近年来律师执业风险的凸显,会让更多的律所考虑变更组织形式,以降低合伙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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