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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万余元!龚道安受贿案开庭,曾任上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律媒智库 2021-09-27
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消息,9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龚道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龚道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前报道】


今年2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通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上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龚道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龚道安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和恶劣政治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公车;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将有关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龚道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龚道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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