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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道通当选会长 | 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举行

律媒智库 2023-03-25

12月11日,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及其领导班子。

》》会长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

》》副会长(按照姓氏笔画排序)

王树平 上海市光明 (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王艳丽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叶 敏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

付坚强 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刘 伟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刘 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 涌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授

李炳烁 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 清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院长、教授

张 鹏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张志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张春艳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

张登高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单 锋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 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研究员

晋 海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曹 力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蔡宝刚 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熊樟林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秘书长

王彦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出席并讲话。周继业指出,新时代加强案例法学研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丰富法学理论研究、弘扬法治精神的有效载体,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法治公信、繁荣应用法学、推动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案例的价值越来越彰显,案例法学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就加强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工作,周继业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正确立场和方向;要深化案例研究,不断提升法治服务质量效益;要强化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职担当能力本领。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陈国祥出席会议并致辞。陈国祥介绍,法学学科一直以来都是学校大力发展的优势学科与重点学科。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科是江苏省一级重点学科、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2011年、2014年、2018年法学学科连续三次被遴选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依托法学学科建设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成为江苏省首批重点新型高端智库。南京师范大学将一如既往地鼓励、支持、引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和法学学科建设,为法学学科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便利条件和物质支持,支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法学学科成为了省内案例法治研究的“领头羊”和“排头兵”,并逐步发展为我国案例法治研究的重要基地。

蔡道通代表新一届理事会发言。

蔡道通对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省法学会各位领导的支持及第一届研究会理事会的辛勤付出表示了感谢,并表示新一届研究会理事会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全面开展案例法学研究工作,持续扩大研究会影响力。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到会致词祝贺并作了题为“论案例法治体系的构建”的主题演讲。

胡云腾肯定了一直以来江苏省内各个机关单位在案例法学方面出色的工作,表达了对于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成立的祝贺与期许。

结合自身多年的心得体会,胡云腾发出了“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统一法学适用,推进案例法治”的呼吁,指出案例法治建设应当做到几点内容。

其一,案例要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细化法治规则,因为普通百姓对于法治的感受主要是以案例为渠道的。

其二,是要让案例中的规则与精神在法治建设中发挥软约束力作用。

其三,案例法治建设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稳定的生成合乎司法和百姓期待的案例,解决目前好案例少,法的可预期性不强的问题。

其四,案例要成为反映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可以利用案例大数据来发现法治建设的问题所在。

其五,案例要成为全社会遵法守法信法的重要手段,要将案例与规则结合起来进行普法。

其六,要研究如何丰富案例资源,使全社会靠近案例,让普通百姓方便地从案例中进行法律学习。

其七,法院要以案例为渠道,了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坚持案例法治就是坚持法律民主,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法治创新精神。

其八,案例法治的关注点应集中在执法与司法领域,这是法治的难点。

案例是法治的信使,案例如果是丑陋的,那么我们的法治就是丑陋的,案例是美好的,那么我们的法治就是美好的。

胡云腾强调,案例是法治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法治建设的集大成者,天理国法人情三个效果统一其中。今天,案例法治正成为法治的重点热点,案例研究就是最好的法治研究。近年新的案例法学研究方向很多,在法理学领域、案例的价值研究领域、法治规则研究领域、行政层面的法治推广领域都存在着与案例进一步融合的趋势。

胡云腾表示,案例法治体系也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五大法律规范体系相对应,存在着五大案例法治体系。分别是纪检监察案例、公安机关的指导案例、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司法部司法行政的案例。这五方面案例,特别是以指导案例为龙头的研究,要齐头并进,不限于研究司法案例,哪里事关人民的利益,哪里就要进行研究,这才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孙万怀作了题为《案例之于理论的意义》的主题演讲。

孙万怀教授以刑法实体法为出发点展开报告。

孙万怀指出,实体法并非看不见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这种正义通过最终的案例来体现,即规则最终运用到案例中形成了判决结果,并由社会各方去评判该结果是否正义,这里面就包含了对实体法的评判。

孙万怀从形式角度指出案例对社会现实,尤其是对理论和规则界定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规则很难直接产生理论,真正的理论产生于细节,而细节恰恰是通过具体案例而体现。规则是有限的,而每一个案例都是特殊的,很多法律规则只有放在真实情境中才能被理解。

第二,案例是情景化的产物,为理论产生了续造的空间。

第三,案例是特定化的,有很多标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提出的标准有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的、新类型的等。其中有一些案例不一定具有理论方面的可延展性,而是具有一定的宣示性作用,在实践操作中有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有关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性案例,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形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通过司法解释类型化的方式很难概括全面这种程度,在该案例中归纳了五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这种案例非常具有说服力,但缺乏理论研究的基本素材,因此要加强司法案例的理论研究。

第四,案例理论研究的价值的目的更多在于追求不同案不同判。世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子,同案同判会遇到很多劫难,所以类案类判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真正体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和公平。但如果忽视了案例之间的差别,就可能无法形成良性互动。不同案不同判和类案类判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过度强调同一案件的同一方面同,而不去发掘不同的细节性问题,会出现司法的惰性现象。因此我们要看到案件的不同,并通过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此外,司法判决很多时候并不是简单的三段论,更多的是一种类比化的推理,在类比化的推理中需要有新的思路,比如责任主义与法定主义是什么关系?对违法性认识的评判在案件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比例原则在具体案件类型中如何确定?这些都有可能为我们带来一种理论空间的拓展。

孙万怀教授从事实角度来看,认为随着案例制度的规则化、体系化,在案例实践与理论之间已经形成了良性互动。

比如正当防卫领域仍存在理论问题。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在实践中缺乏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例,这种欠缺并不是判决的缺如,而是该判决仅有结论,而欠缺理论归纳和阐述,缺乏说服力,最终成为学者对一个判决的揣测。但是,孙万怀认为,这些年在全国产生具有影响力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国正当防卫理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主题。

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对这些案件处理时,在相关裁判文书中,以一种典型的说理性方式予以体现,这就为学者们理论归纳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性环境。

通过当前案例加上学术研讨,已经出现了轮廓化的中国化正当防卫理论观念:在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时主要看五个方面。一是武器、工具是否具有对等性,如果武器、工具具有对等性,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防卫过当;二是如果武器、工具不对等,则看手段是否具有相当性,三是,如果手段也不明显相当的,就要从社会一般标准来加以判断;四是如果社会一般标准来看也不明显,则结合具体情境来分析;四是如果情景也无法判断,甚至可以诉诸情景前的前情景进行辅助性判断。

再比如,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不仅是司法认定中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在现在的理论中也缺乏一个非常明确的定论。但如果考察这些年所公布的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办案参考,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公布的参考案例,就会发现中国对因果关系实践中的通行学说某种意义上也正在呼之欲出:除了和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之外,还要考察是否有主观结构。最早讲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但是一些案例在裁判中已经明确的提到一个行为如果缺乏主观罪过,可能就认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这实际上体现了相当因果关系的痕迹。

在一些传统案例中结合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异常性,实际上也部分使用了相当因果关系来归责的标准。当有新的介入因素,需要考察因果关系相当性。一是,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结果的概率,如果概率高,则因果关系就可能存在;二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则因果关系不存在;三是,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产生的影响力。因此,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相当因果关系已经成为有力存在。

这两类两个类型的案例中,实际上就是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做出的一些说理性标准,而这些标准对理论进行演绎、归纳之后,可能就成为中国理论中的通行标准,反过来说,这些标准也体现了在特定法律范围内、特定时期内理论应该如何应用于实践。

理论并非高大上,不能脱离实践,不能脱离案例所在,建立在案例基础上的理论才是中国最本土化的产物,才是最符合中国实际的产物。

孙万怀指出实践和理论的关系。刑法理论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相互性,但是在借鉴其他刑法理论的时候,一定要做加以修改,要看法治土壤本身是否有相同性质或类似。一是法律体系是否一样。刑法具有非常强的个性化和本土性特征,比如中国刑法罪名体系、刑法总论等就与他国不同,因此可以借鉴但必须依靠中国法律体系以及案例实践,不能脱离中国基础理论。

目前我们对指导性案例使用的效果,在孙万怀看来还是不尽人意的。案例法治发展是木桶最短一块,发展好案例制度,理论才真正做到良性互动。中国的案例研究,尤其是刑事法律方面恐怕还是任重道远的,但是只要大家一起加以努力,总会看到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虽然孙万怀教授是通过线上途径进行演讲,但声音铿锵有力,观点深刻、逻辑严谨,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登高做了题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与思考》的主题演讲。

张登高指出,近年来,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多次强调,要切实增强案例意识,用案例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2018年以来,高检院发布32批86个指导性案例,发布频次与数量空前,更加贴近检察职能、更加体现检察贡献、更加富有指导价值。

张登高强调,就江苏检察机关而言,我们也将学好用好案例作为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从学习、培育、应用、培训等多方面开展案例选编和参照适用等工作,最大限度发挥案例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办案的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江苏共有16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09件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和司法实践对优质案例产品的需求更高,检察案例工作亟待加强。张登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如何深入推进案例工作谈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案例工作既是司法办案之所需,也是司法工作政治性和业务性紧密结合的最好体现

检察案例作为最直观鲜活的“司法产品”“法治产品”。一方面,案例最体现人民性。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紧贴司法实践的优势,聚焦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高检院围绕正当防卫、电信网络诈骗、虚假诉讼等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司法问题。江苏省院先后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等主题,发布典型案例300余件。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将目光投向涉安全、环境、教育、卫生等民生重点领域,用案例工作的实际成果落实落好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另一方面,案例体现社会性,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入法治建设新时代,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责任的同时,更加注重担好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司法案件最能直观凸显社会治理中的短板和弱项,应及时总结深入研究。比如,当前在生态资源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未成年人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方面就需要我们加强案例研究。

二、案例的功能价值应该突出实践性引领性

案例能够全面总结、立体呈现司法机关的履职方法和理念。做好案例工作,应更好发挥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引领法治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

研究发布更多解决实践难题的案例。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业态不断涌现,金融、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新类型案件激增,也给司法办案带来全方位考验,迫切需要借助学界共同研究解决。比如近年频发的网络套路贷犯罪案件,被害人数众多且都是非接触式作案,不能简单以单个被害人、单笔事实孤立看待全案。再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如何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竞合适用等司法实践难题,都需研究解决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认定方法、类案裁判规则。

(二)研究发布更多能弘扬法治精神的案例。优秀案例不仅能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引,还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近年来,全民目击的“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司法机关主动替弱势群体鼓与呼,激活正当防卫僵尸条款,造就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等司法理念。这些案件虽是个案,却是司法的界碑,立起来了,就有标杆意义。新时代案例研究,应该注重把更多具有标杆意义的个案立起来,形成类案研究的成果,推动司法文明与进步,努力做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三)研究发布更多促进法学研究的案例。近年来,一批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域,同时反向又给司法办案提供了理论支撑。比如,最高检发布的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先后就公益诉讼双方调解、英烈名誉权保护、环境公益损害认定等问题作了明确,丰富了公益保护中国方案,也为司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实践样本。

三、发挥案例指导工作实效性的关键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适用机制

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按照最高检要求,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参照适用效力。但实践中指导性案例适用还存在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问题。2018年以来,全省共有30余件案件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加强指导性案例适用,当前我们正在做的以及今后还需要持续加强的,重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强制检索机制。强制检索的案件范围,应当重点界定在四个方面: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有较大分歧,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拟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察委员会讨论,拟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等情形。同时,为确保检索的准确性,应建立权威的检索渠道,目前高检院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案例库,可以作为办案检索的主渠道。

二是规范适用程序。目前,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上存在程序不够明确的问题,司法人员想用但不会用问题突出。对此,迫切需要健全完善配套程序:其一,明确适用相关程序。对参照适用的,由承办检察官自主决定;对拟不参照适用的,应提交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其二,规范应用载体。为解决如何适用问题,应明确适用载体,可以在审查报告、起诉书、抗诉书、案件讨论笔录等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中说明适用情况。

三是确立背离报告制度。为解决既已生效案例对后续司法活动的参考效力问题,域外国家一些成熟做法值得借鉴。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核心就是遵循先例,不扰乱既有原则。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背离报告制度,对不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应向案例发布法院书面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出背离判决。从我国情况看,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建立类似德国的背离报告制度较为必要可行,可以规定相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具有相似性,但决定不适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一定期限内,逐级层报至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院认为下级院决定不正确的,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指导性案例。

四、案例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点发力

案例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学习、培育、发掘、编选、适用等一系列基础性环节。因此,应当全方位加强基础保障工作。

一是全方位培育案例。各级院要有培养意识,按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去办受理的典型、影响性案件,应当重点抓好源头培育,增强案例发掘培育意识,及时跟进指导,督促按照精品案例的要求办理。

二是提供多层次保障机制。加大考评激励力度,将案例工作纳入对下考核考评和检察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案例储备池”,主动搜集筛选优秀案例,常态化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秀案例储备工作,借外脑外力,广泛征求对拟发布、选送案例的意见建议。

三是加强案例研究的队伍建设。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加强案例工作人才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以赛促训,储备专门人才,组建覆盖三级检察院的案例工作人才库,培养一批在案例培育、撰写方面的专长人才。

四是促进案例学习应用。实践中,我们对近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通过班子集体学习、检委会学习、专题研学等方式,加深对案例的理解掌握。同时,举办案例随学小课堂,基本实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

张登高最后强调,案例工作大有可为,需要司法实务部门和学界更加深度加强交流协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会立足检察实践,努力为案例研究提供更多鲜活生动的实践素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志成做了题为《打造精品司法案例 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的演讲。

张志成说到,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一件大事,使一直以来单兵作战的法院有了一个新的平台,与各位同仁进入集团作战新阶段。全国有178个指导性案例,江苏20个,全国第一。我们应该注重打造精品司法案例,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具体方略如下:

一、通过案例明晰法条内涵,即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象化,保证法律正确适用

例如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生动体现了抽象法律规定的适用。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又没有其他合适监护人人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指定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被民法典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所吸收,被评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再比如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明确了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有效回应了当时热度很高的所谓“同命同价”问题。该案被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裁判规则也被吸收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印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

二、通过案例填补法律漏洞,即通过案例体现对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的理解适用

例如徐工集团诉成都川交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规则,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公司法对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行为规制方面的立法空白。该案入选了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再比如钱玉生等诉茅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了为鼓励助人为乐的施惠行为,应当对施惠者采取宽容的态度,对驾驶人提供无偿搭乘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酌情宽容、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该案填补了当时侵权责任法中好意同乘责任承担的立法空白,并被民法典第1217条所吸收。

三、通过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即在法律规定明确时统一法官裁判观点,实现类案同判

例如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该案细化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准确区分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被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再比如发布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该案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对于澄清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对损害“参与度”问题的不当认识,指导此类案件审判产生了重要作用。

四、通过案例引领社会发展,即发布同经济转型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

例如省纺织工业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明确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后对各关联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法律适用问题。

再比如江苏苏醇酒业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创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时,允许投资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生产的规则及标准。上述两则案例均入选全国第29批指导性案例,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南京南站旅客穿越铁轨被碾压致死案也是引领了社会风尚,明确铁路运输参与各方的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对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引领和导向功能,传播司法正能量。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而淮安市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表明捍卫英烈的鲜明价值导向,该案入选“全国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案例。

五、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布案例

例如省消保委诉乐融致新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大数据时代新业态下处理不同民事主体间利益冲突的经典案例,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对于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该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再比如家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发生交通事故索赔纠纷案,该案通过对《保险法》第52条规定的准确解读,不仅为类案的解决提供了指引,亦有助于规范网约车保险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该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

最后,张志成强调接下来我们要更好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从强化法官案例意识,优化案例送报机制,提升案例转化利用效率三个方面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而且当前公众对司法公正有很多新期待,省法院借助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平台,与高校常态化联系,一定可以为法治江苏法治中国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会场集锦会场集锦

文字:辛晓娟  于 潇  郭欣怡  魏卓华  龚子洋  郑念念  戴嘉韵  范秋月

摄影:无象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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