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次律师座谈会,大检察官刘华关于“企业合规”谈了三点看法!
12月16日下午,江苏省检察院在镇江召开“检察机关企业合规与律师参与”律师代表座谈会。
从2016年开始,由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提出的一年两次律师座谈会已成为惯例,如今已是第12次,她一次没落。
六年来,专题座谈、深入探讨,检律共同体建设不断深入。
参加此次座谈会的8名律师均为省检察院或镇江市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智库”成员,都有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办理经验。
“企业界、律师界高度关注江苏检察机关探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我的感受是三个‘不’:开局不容易、破题不简单、理念了不起!”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绍奎率先发言。
刘绍奎是省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智库”成员,两个月前刚参加过省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他一口气提出“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要明确、评判企业合规要标准化、监管方式要深入”等5条建议。
刘华一边为他鼓掌,一边请他留下发言材料。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规事务部主任陈斌也是第二次参加江苏检察机关关于企业合规的会议。他提出,刑事合规有效性的评价要有统一标准,否则可能存在舞弊风险,影响公平公正。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合规中心刑事部主任吴鑫已担任7起企业刑事合规案件的合规顾问,他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合规探索,以及合规费用保障、合规监管期限、合规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探索。
“我们对一起已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回访时,企业负责人告诉我们:企业合规像‘中药调理’,使公司纠正、改变了原来粗放的经营习惯,合规已融入企业文化,收益显著。在原主要客户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因为合规,接到了新的大客户订单,截至2021年11月,公司全年订单总额已达1500余万元……”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文带来了她全程参与的企业合规故事。
“企业经过合规向现代企业转型,这正是我们探索企业合规的目的之一。”刘华回应道。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斐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友定
北京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海啸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天生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斐、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友定、北京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海啸、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天生等分别就企业合规整改方案的设计和监督落实、扩大适用合规的企业范围和适用罪名的类型、提升律师行业在合规中的水平、加强第三方调研等问题建言献策。
8位律师一一发言后,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认为,要聚焦企业刑事合规主题,区分企业合规和刑事合规、合规建设和风险防范、律师参与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时监管人的角色与法律服务的角色。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张晓伟说——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创新举措。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参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业务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密切与检察机关、工商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升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工作成效。
她总结说——
首先,检察机关为什么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因为企业合规建设不仅关系到企业转型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都有重大价值和重要意义。她说,传统的就案办案思路、模式,简单搞一刀切,没有赢家。新时代要求检察机关以治病救人的刑事理念和办案机制来办理涉企案件。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一方面让企业“治病”,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规制度,并进行合规评估后对涉案企业实施轻缓刑的刑事政策。对律师来说,企业合规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抗辩内容,检律双方的思路、目标一致。
其次,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协调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涉案企业预防再犯罪的一个机制,需要律师、行政部门、全社会的推动,需要建立相关机制制度,如费用保障、监管方式、监管组织等问题,都有待探索。
第三,企业合规是“破法”试点,最高检批准江苏为可以全省开展试点的唯一省份,江苏检察机关责任重大、压力很大。我们正在积极审慎、分步分批开展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在办理的合规案件主要是小微企业,办案范围方面还是针对企业犯罪性质不是很恶性的,通过合规可以整改的,下一步会慢慢扩大范围。既然是改革,就要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希望在广大律师的大力支持下,为全国企业合规制度提供江苏实践样本,期待这一制度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
镇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许文致辞。
镇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新祥介绍了该市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情况,镇江某涉案企业负责人和办案检察官介绍了参与企业合规情况和体会。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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