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3万!法院通报:两律师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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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告冯某
当初A律师看过证据后,认为《借款凭据》有瑕疵,还涉及仲裁,若提交仲裁处理的话费用更高,就建议我先向法院提起诉讼。
round 1
第一次说法
这个嘛,双方之前确实没有对每一笔借款都出具借据、借条。这个《借款凭据》是后来补签的,只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严格来说不算借条。考虑到当时王某已经出现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就先赶紧起诉了。
A律师
round 2
第二次说法
哎呀,这个《借款凭据》因为原告冯某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所以尚未生效,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也与本案无关,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A律师
法院认为,原告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案中,《借款凭据》是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借贷凭据,亦是证实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确立最为直接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依法裁判的结果。
《借款凭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更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主管分工与权限,原告本应在起诉时即将此证据予以提交。A律师本应积极引导原告诚信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却引导当事人刻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关键证据,且前后解释自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明显故意。
A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害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02
法院认为,原告泰某公司、被告元某公司隐瞒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直到知道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时才告知法院事实真相;B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参与虚假合同的签订磋商,刻意隐瞒真相提起诉讼。三者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客观上妨害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诉讼秩序。
原、被告双方及B律师均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承认错误。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两公司分别罚款6万元,对B律师罚款3万元。
事后,各方依法交纳罚款,均未申请复议。
B律师组织促成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依虚假合同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均未如实陈述,并申请法院调解。
若法院未经严格审查即按双方确认的“事实”出具调解书,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但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律师,应凭借专业知识及职业素养,尽到依法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
一旦“法律使者”变为利益至上的“生意人”,抱着侥幸心理,教导、参与、协助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诉讼,结果只会是: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