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罚3万!法院通报:两律师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律媒智库 2022-03-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河法院 Author 天河法院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律师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依法诚信诉讼。


#01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A律师是原告冯某的诉讼代理人。

冯某表示其与前男友王某恋爱期间,曾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借给王某225万,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后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

法庭上,A律师表示被告王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225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在法官询问被告王某有否出具过借款凭据时,声称借款凭据因被王某撕毁而无法提供。法官多次告知法庭纪律以及说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及其律师均保证如实陈述,原告冯某还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

其后,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曾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款凭据》,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还约定了仲裁条款。更离谱的是,该《借款凭据》竟然一直掌握在A律师手中!

 法官立即要求冯某和A律师
就《借款凭据》的情况进行解释
↓↓↓


原告冯某

当初A律师看过证据后,认为《借款凭据》有瑕疵,还涉及仲裁,若提交仲裁处理的话费用更高,就建议我先向法院提起诉讼。


round 1

第一次说法

这个嘛,双方之前确实没有对每一笔借款都出具借据、借条。这个《借款凭据》是后来补签的,只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严格来说不算借条。考虑到当时王某已经出现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就先赶紧起诉了。


A律师


round 2

第二次说法

哎呀,这个《借款凭据》因为原告冯某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所以尚未生效,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也与本案无关,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A律师


法院认为,原告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案中,《借款凭据》是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借贷凭据,亦是证实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确立最为直接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依法裁判的结果。


《借款凭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更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主管分工与权限,原告本应在起诉时即将此证据予以提交。A律师本应积极引导原告诚信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却引导当事人刻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关键证据,且前后解释自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明显故意。


A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害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02

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泰某公司起诉称与元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并为元某公司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却遭元某公司拒绝付款,要求元某公司支付服务费265万元及违约金。

法庭上,双方均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和服务内容、拖欠服务费的数额予以确认,而且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此后,经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工作,并要求泰某公司补充提交已实际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证据。此时,泰某公司却以元某公司已确认欠款为由,拒绝补充证据,要求法院直接按元某公司确认的欠款判决支持泰某公司诉请。

经办法官明确告知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后,泰某公司才告知法官,《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虚构的,并未实际履行;其与元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与案外公司有其他纠纷,为了所谓快速“一揽子”解决纠纷才签订了这么一份假合同。而这个证据假、法律关系假的彻头彻尾“假官司”,竟然是原告律师B主导撺掇炮制的!

法院认为,原告泰某公司、被告元某公司隐瞒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直到知道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时才告知法院事实真相;B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参与虚假合同的签订磋商,刻意隐瞒真相提起诉讼。三者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客观上妨害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诉讼秩序。


原、被告双方及B律师均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承认错误。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两公司分别罚款6万元,对B律师罚款3万元。


事后,各方依法交纳罚款,均未申请复议。

B律师组织促成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依虚假合同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均未如实陈述,并申请法院调解。


若法院未经严格审查即按双方确认的“事实”出具调解书,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但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律师,应凭借专业知识及职业素养,尽到依法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

一旦“法律使者”变为利益至上的“生意人”,抱着侥幸心理,教导、参与、协助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诉讼,结果只会是:
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近期热文】
两高两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附全文)
检察院通报多起律师代理或参与虚假诉讼的案件 | 律协发出3条执业风险提示
罚款10万!樊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这样被戳穿……
24条!最高法院新规:整治虚假诉讼(全文+解读),11月10日起实施
创造伟大判决,我们准备好了吗?一名中级法院院长的追问
你的代理词可能是法律迷途中那颗最闪亮的星——四川高院副院长刘楠博士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黄文艺出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 连续三任院长有吉林大学法学教育背景
全国女法官4.5万!法院领导层,女性有多少?
国内首位律师中遴选的高级法官,商建刚已到高校任职
工学博士!区委书记!范九利出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