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法院错判,登报道歉!
我院现发布公告:王琼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王琼赔礼道歉。
近日,一份由法院在报纸上刊登的道歉公告,引发广泛热议。这份公告刊登在《齐齐哈尔日报》上,落款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登报原因是该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当事人王琼被羁押近四年、两次被判十三年后不断上诉,检察院撤诉,王琼终获无罪。
【律媒智库】了解到,在此前讷河市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中明确:决定赔偿王琼被侵犯人身自由1402天的赔偿金57.3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6万元,同时,由讷河市人民法院在齐齐哈哈市范围内通过在《齐齐哈尔日报》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赔偿王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公告全文如下:
公 告
我院审理的王琼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王琼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责令退赔。宣判后,被告人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黑02刑终30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黑02刑终248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立案后,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以黑讷检公诉撤诉[2022]Z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王琼撤回起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 (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准许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黑02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我院(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我院现发布公告:王琼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王琼赔礼道歉。
讷河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0日
舆论普遍认为,法院在媒体刊登道歉公告比私下道歉影响范围更广、更加严肃,既有利于消除对冤假错案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也彰显司法机关维护勇于纠错的真诚态度,有利于减少冤案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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