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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往事 | 20年前,167名首届“江苏知名律师”是如何出炉的?

孙如林 律媒智库 2023-08-25


2002年,江苏组织评选出首届“江苏知名律师”167名。当时不仅在省内,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影响。

当初,“知名律师”需要什么条件?评选程序如何?为什么要组织知名律师评选?为什么以“知名律师”界定?

近日,时任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孙如林撰文为我们一一解答。

首届“江苏知名律师”名单(167 名)

(2002.11.20) 

(一)朱伟、王凡、沈永明、马群、钱世云、顾一心、谢 满林、曹志才、杨蓓伦(女)、孙国祥(兼职)、顾亚平、曹 和平、朱增进、邵雪明、金春卿、黎明、汪旭东、何丹、于昕 (女)、朱飞龙、薛济民、秦党亲、陆文、顾迎斌、张沛生、 梁乃钰(女)、朱联海、翁文、程栋、罗桂芳 

(二)丁煌、丁霞(女)、丁力群、丁小林、丁文新、丁 晓农(女)、刁成路、万莘玥(女)、马宁、马国强、尤玉凯、 毛玮红(女)、毛勤勇、王心仿、王长林、王卉青(女)、王 庆华、王江南、王伯庭、王克稳、王其付、王维祥、王雪峰、 王雅汝(女)、车捷、韦刚、包国山、史建功、刘民、刘洪、 刘玲(女)、刘景来、孙勇、孙敏、孙文俊、孙金龙、孙根林、 朱磊、朱孔阳、朱玉明、汤茂灵、许一一、阴惕非、严青(女)、 吴友礼、吴建新、宋辉、张宏、张玉军、张红岩(女)、张经建、 张剑群、张晓陵(兼职)、张培农、张晶宁、李义生、李小兵、 李传斌、李进才、杨立宇、杨佳文(女)、杨海燕(女)、汪建军、沈飞、沈克平、迟先荣(女)、邵吕威、邹杏明、闵建君、 陆刚、陆柏松、陆海波、陆敏彪、陈秋(女)、陈方林、陈应 宁、陈志明(女)、陈学文、陈瑞良、周勇、周广桂、周旭东、 周羽正、周建勋、林红(女)、范向阳、郑杭斌、金炎、金荣、 金志学、俞姚华(女)、施振祥、费建新、赵武功、钮惠冲、 倪同木、唐伟、唐海燕(女)、徐隽、徐炳达、谈臻、钱技平、 钱剑奎、陶国中、顾明军、高健、高树林、扈庆彬、曹阳(女)、 曹骏、曹辉、曹全南、梁敏(女)、梁海峰、盛其章、黄伟、 黄士标、黄友定、黄玉礼、黄建新、黄德满、傅明、景忠、程 美瑛(女)、蒋敏(女)、虞银春、褚宇新、阙强、雷汉舢、 鲍江运、蔡胜华、裴保来、樊纪国、滕梅生、薛祖望、戴闻喜、 魏正龙

2002 年 7 月 11 日,经江苏省司法厅同意,江苏省律师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江苏知名律师”评选活动。 

参评的对象是全省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以专职律师为主。按专兼职 8:1 的比例掌握。初定名额 150 名左右。 

“江苏知名律师”的条件

(1)在江苏省注册, 并连续执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律师专业中级以上业务职称;

(2)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 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恪守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未因违纪违规受到行政和行业处罚;

(3)事业心强,专业素质高, 工作业绩优良,近两年业务收费在本地区居于先进行列(县、 区所按所在县、区属所前 10 名掌握;宿迁、淮安、泰州、连 云港四市的市属所按在所在市属所列前 10名掌握;南京、苏州、 省直按在市属、省直所中列前 30 名掌握;其他各省辖市的市 属所按在市属所中列前 20 名掌握);

(4)积极钻研业务,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近 3 年曾在省辖市以上刊物或辖市以上律协组织的专业研讨活动中发表过 3000 字左右的专业文章;

(5)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按时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6)认真履行律师协会会员的义务,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同时,省律师协会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推荐:

(1)曾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综合工作部门或省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表彰的律师。包括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名义的表彰,综合部门是指诸如政法委(综治委)、机关党委、宣传部、人事局及工、青、妇部门组织的面向多个系统和社会的表彰;

(2)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后,曾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律师。 

申报和推荐程序

省律师协会强调,申报和推荐,一定要按照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并广泛听取所在地区律师的意见。 

关于申报和推荐程序,省律师协会要求:

(1)在认真学习领会省律协文件的基础上,省辖市律协讨论和确定本地区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将省律协的文件和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印发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3)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全体执业律 师学习有关评选工作的文件,并进行认真讨论;

(4)各律师事务所,对照条件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并填写 申报表;

(5)律师事务所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重点是审核其真实性。在此基础上,确定本所推荐的人选名单, 连同申报表一并报当地律师协会(尚未成立律协的县、区报主管县、区司法局);

(6)县、区级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召开理事会(或局长办公会),对照省律协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签署意见,确定本地区的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报省辖市律师协会,同时将推荐人选和理由在辖区律师事务所中予以通报; 

(7)省辖市律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省律协的规定和本地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的推荐人选,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于 8 月 31 日前报省律师协会,并将推荐人选和理由向本地律师事务所通报。 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比照上述程序,直接接受所辖律师事务所的申报。召开理事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经征求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意见后报省律师协会,并将推荐情况在省直属律师事务所通报;

(8)省律师协会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从各地和省直分会的推荐人选中评选出“江苏知名律师”,并向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由省律师协会领导、省司法厅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律师代表和省律师协会聘请的行风监督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照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并经过 分组评议、集中评议、表决通过等程序最终确定了 167 名“江 苏省知名律师”,数量约占全省律师总数的 2.36%。

为了确保“知名律师”评审的严肃性,省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决定,如果发现入选“江苏知名律师”的执业律师在申报时曾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入选“江苏知名律师”后发生严重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行为,评审委员会可以提请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江苏知名律师”资格。 

 在“江苏知名律师”人选最终确定后,省律师协会在省级主流报刋发布公告,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和采访报道, 编辑印发了《江苏省知名律师》宣传册,并为每位“知名律师” 颁发了专门定制的“江苏省知名律师”铭牌。



同时,经过沟通、 协调,在省物价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 2002 年 11 月 1 日 开始执行的《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文件规定的标准 10 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比如,办一件刑事辨护案件,苏南 地区的收费标准是 3000 元以下。非“知名律师”的收费最高只能 3000 元。而如果承办律师是“知名律师”,他就可以在 3000 元至 30000 元之间进行抉择。从而明显拉开了“知名律师” 与非“知名律师” 的差距,大大提升了“知名律师” 的社会影响力。 

“江苏知名律师”的评选活动,不仅在省内,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影响。

2003 年 1 月,应中央电视台的邀请,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专门到北京参加录制了有关的 专题访谈节目,就江苏“知名律师”的评选背景、条件、评审 程序,以及知名律师为什么可以按更高的标准收取律师费等与记者和嘉宾进行了广泛地交流。

为什么要组织“知名律师”评选呢?

原因其实并不复杂,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其一,囿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服务可能引发大变局的大背景,迫切需要发现、推荐、培养品牌律师,通过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提高律师的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律师服务作为一项专业服务,不仅需要供给,而且需要品质。优胜劣汰,这个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则在律师服务方面同 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律师制度恢复到 2002 年,经过各级各地和广大律师的不懈努力,江苏的律师事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伴随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大潮的洗礼,社会对优质、高水平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但是,什么样的服务才是优质服务,什么样的律师才是称职律师、知名律师,无论是业界,还是社会人士也是众说纷纭。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评审“知名律师”,按照一定的标准, 对律师的执业水平、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和社会知名度进行行业认定,不仅有利于创立品牌,推介品牌,也有利于分别情况, 倡导优质优价,提升“品牌律师”的公众认可度和权威性。

其二,以此活动为载体,立标杆,树旗帜,在全省律师行业进一步激发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继而推动全省律师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以后江苏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客观需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在组织“知名律师”评选前,虽然律师业也有职称评定, 从职称角度也可以把律师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但是,职称评定也有其局限性,既有资历、学历等方面的限制,也有各类职称员额和比例的限制。同时还有一点,那就是职称高低与实际工作业绩,以及行业认同、社会认同难以匹配。而之前各级各类组织的一些评选,要么难以反映行业特点,要么名额很少,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不大。 

其三,通过评选活动,吸引和提高律师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客观地说,尽管当时律师制度恢复已经二十多年,我省律师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的了解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一些原因,就总体而言,当时律师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还是微乎其微的。在很多人,包括相当 多的领导干部眼中,律师就是“打官司”,“打官司”才要找律师。除了打“官司”,律师就是可有可无。这样的社会氛围 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律师工作加快发展的重要因素。评选“知名” 律师,既评又选,在全省范围大张旗鼓地宣传律师制度,公开展示律师形象,宣传律师业绩,籍此引发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 更多地关注和了解,并以此为突破口,为律师更广泛、深入地 服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强力推动和促进律师工作再上 新台阶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什么要以“知名”来界定评选呢?

客观地说,在我们的体制下,组织评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无论是社会上,还是系统内,各种评选的由头和名目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什么先进, 优秀,能手,标兵,× 佳等等,不胜枚举。经过反复推敲, 我们还是觉得用“知名”比较适宜。

一是,基于行业协会评选的定位,有别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种评先评优 和年度评奖,侧重于对律师整体业务水准的度量和社会知晓度、美誉度的比较;

二是,觉得“知名”一词,相对适中。评优评佳,评上的是优,是佳,没评上的就不优不佳了吗?容易让人诟病。而知名即是出名,重在评价社会公众了解和知晓的程度。获评的对象,可能未必十全十美,但是只要他们能够依法履职尽责,业绩优良,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着比较高的知晓度 和美誉度,就能够获得参评机会;

三是,基于先进性与普遍性的适度平衡,同时也有着幅射效应和地域分布的考虑。任何事物,都需要一定的量,也要有相当的面。就江苏来说,各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律师工作的发育和发展程度也有差异。各个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层次的执业律师都需要有适 度的分布。我们冀望的不是打造一个让众人仰头张望的象牙塔尖,而是筛选出一批人,一个团队和一支队伍的头部,无论是对行业内,还是对行业外,都能有所比较和借鉴,以此影响、 带动和促进全省律师队伍的整体前进和提高。 



典型案例

知名律师,南京杨蓓伦,代理深圳某贸易总公司和北京某贸易公司与南京港务局、上海某公司港口 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在认真研究、剖析案情的基础上,以其专 业和独到见解发表的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作出 了撤销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决,使委托人深圳某公司得以不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央电视台 和国内多家媒体都曾作过报道,在全国范围引起热烈反响。 

知名律师,扬州蒋敏,代理扬州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被告张某与另一被告南京某精细化工公司签订一份聘任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给张某人民币 10 万元, 并允诺为其购买一套住房。张某则跳槽到某公司,利用原告的生产技术,在几个月的时间内为某公司购置、安装设备, 迅速上马菊脂产品,打破了十几年来扬农集团独家生产局面, 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两被告又与上海某药业有限公司联营, 以该技术作价入股,组成一家新公司,准备大批量生产菊脂产品,直接影响扬农集团产品市场。作为代理人的蒋敏律师, 在诉讼中依法据理力争,获得法院支持,判决其委托人胜诉, 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了委托人扬农集团的合法权益。

知名律师,南京谢满林,应聘担任美国海湾贸易集团公司在中国的法律顾问。在其代理海湾公司诉美国商务部第 53 号对华反倾销案中,为了理清经纬,先后深入国内多地几十家与该公司有贸易往来的中国生产企业调查,分析研究情况,之后对照中美两国的相关法规和案例,整理填写了厚达 30 厘米的法律文件,最终赢得胜诉。美国商务部裁定,该公司每年以正常关税从中国购进 2000 万美元硅的 行为不构成倾销。这一案件的胜诉,不仅保护了当事美商的合 法权益,也为中国硅产品出口美国扫清了法律障碍。

时光荏苒,经过二十多个春秋的反复检验,“知名律师” 评选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即便时至今日,当年入选的那些“知名律师”,除了少数因为退休等原因已经不再从事律师工作之外,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然是全省律师行业的领军人物, 他们仍然在为推动江苏律师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他们的业绩也将永远被历史所铭记。 


来源:律媒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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