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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公证员,高级职称你申报了吗?

懂律师的 律媒智库 2023-08-25





关于报送2023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有关单位职称办: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一)资格条件

1.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其中有关学历、资历要求按以下口径执行: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需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职称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申报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参照上述文件和口径执行。

2.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政策

1.申报人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2.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4.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5.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如确系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 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省人社厅单独部署)。其中,符合正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按正常申报渠道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方式申报人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同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不得多头报送。

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申报采取网上填报,纸质材料线下同步提交的方式,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在首页左上方“云办事”中点击“职称”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按要求与其他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提交要求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严格按以下要求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成册,评审后只退还卷宗,其他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相关表格及有关政策可登录江苏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为民服务”—“申办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为:http://sft.jiangsu.gov.cn。

第一分册(按规定格式打印、签章后装入材料袋,不装订):

1.《   市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用A3纸打印)

2.《江苏省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5份(用A3纸打印)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网上填报后下载,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骑马钉装订)

第二分册(按顺序编辑目录、页码,用白色封面胶装成册):

1.《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审核承诺书》(用A4纸打印)。2.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复印件。4.申报人执业证书复印件。5.申报人现取得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6.申报人现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7.申报人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8.申报人现职称以来的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9.申报人近三年来年度考核表复印件。10.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证明、证书复印件。11.申报人论文、论著复印件(学术著作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学术论文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12.申报人破格晋升的依据和佐证材料复印件。第三分册(装入材料袋,不装订):1.申报(转评)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业务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卷宗1份(均为原件)。申报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业务卷宗4份(均为原件)。2.申报(转评)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不同类型国内公证业务卷宗原件4份,其中包括遗嘱卷宗和继承卷宗。

四、申报材料审核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并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申报。

(二)设区市司法局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核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所有复印件均需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一次性补正,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三)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工作业绩、成果没有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四)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申报。(五)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纸质材料由各设区市司法局派专人统一报送至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办(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1209室),同步发送电子文档至电子邮箱。盐城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515-86664904。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2〕62号文件规定,高级律师、公证员评审费为500元/人,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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