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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上的讲话





〔作者简介〕张文显,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国家社科基金法学评审组组长,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法学学科召集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副校长、党委书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全体与会代表:

秋风送爽,丹桂飘香。在这美好的金秋时节,在美丽的金陵古城,在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东南大学,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向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嘉宾和同志们表示亲切问候。

非常高兴能参加今天的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下面我主要讲三点:


一、2016年换届以来的宪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成效


2016年换届以来,宪法学研究会在组织建设、学术研究、智库作用、宪法宣传、对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是,加强研究会的党建,发挥党建的引领作用。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宪法研究必须坚持鲜明的政治立场,不断提高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研究会的党建工作,是保障宪法学研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宪法学研究会在宪法学中国化、学术创新、理论贡献上的整体影响力的重要保证。2016年宪法学研究会换届后不久即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成立了研究会党支部并积极开展组织生活,团结带领研究会成员开展学术研究,在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宪法学研究会积极做好智库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向中央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报告,向社会普及宪法理念和宪法知识。(1)及时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关于宪法修改的若干意见》专题研究报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促进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的报告等政策咨询建议,为有关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参与中国法学会宪法修改调研工作;(2)多项研究报告和咨询建议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3)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颁行之后,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向社会各界开展宪法宣讲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4)积极参与教育部主办的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比赛活动,参与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

三是,举办了丰富的学术活动,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宪法学研究会不仅认真筹办每年的年会,更紧扣实际需求,积极创新,开展了许多形式新颖、影响广泛的品牌学术活动:(1)举办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年会,推进宪法学研究的领域化和精细化;(2)在年会中设置与民法学界、刑法学界的对话,并举办了“《民法总则(草案)》中的宪法问题研讨会”“宪法与国际法的对话”“宪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话”等学术研讨会,加强宪法学与各学科的对话,共同推进中国法学学术的繁荣发展;(3)举办了城市土地国有、监察体制改革、国家审计与财政预决算法律监督、香港基本法实施以及刚刚举办的纪念苏俄宪法颁布一百周年等专题研讨会,回应社会关切;(4)2017年创办了“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为青年宪法学者搭建学术交流平台;(5)创办“中国宪法学三十人论坛”,作为研究会高端学术交流平台。

四是,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提升国际话语权。(1)宪法学研究会积极组团参加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和世界宪法大会;2018年4月14-16日,在上海举办了国际宪法学协会的圆桌会议和执委会会议;6月16-22日,在韩国首尔召开的第十届世界宪法大会上,莫纪宏研究员被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会授予名誉主席称号,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当选为新一届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会执委。新一届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会中出现两名中国宪法学者,这是中国宪法学界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推进中国法学对外学术交流,提升国际话语权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为进一步扩大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影响力提供了学术平台。(2)宪法学研究会还组织了中英宪法论坛、中日公法论坛、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等国际学术会议,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除此以外,宪法学研究会还通过开展学术评奖、编辑出版《中国宪法年刊》等多种形式,积极促进成果转化。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工作成绩。


二、今年的年会议题重要、意义重大,令人期待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是一个总结经验、展望未来的时间节点。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最具有标志性、显示度的成就,就是1982年的全面修宪和现行宪法的5次修改。历次修宪彰显了我国宪法的制度优势,统领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构建及其完善,引领着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航程。不仅如此,制度实践的日益进步同样促进了宪法理论不断走向科学化。

今年宪法学研究会年会的主题是“改革开放40年与推进合宪性审查”,这也是一个紧扣法治实际、面向法治未来的重大研究议题。充分总结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发展、宪法发展以及宪法学发展的历程与经验,并以“推进合宪性审查”为契机,推进宪法监督和宪法实施制度建设,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是这个议题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所在。

推进合宪性审查,对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推进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决策部署,是在总结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重要改革举措,必将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对于合宪性审查有着持续的关注和研究,并一直致力于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老一辈宪法学家就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建议。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之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议题,也一直是宪法学界老中青三代学者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的课题。宪法学研究会在推进合宪性审查的研究和制度建设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5年,宪法学研究会接受中国法学会委托,完成了《关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报告》; 2016年,宪法学研究会还以“法律体系的合宪性控制”作为年会主题开展了富有创见的研讨。宪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引起了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对近年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

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和发展契机,宪法学研究会更应当积极作为,组织宪法学者关注合宪性审查的原理原则、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运行程序等领域的研究,继续为健全宪法实施制度贡献智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次年会设置的“改革开放与中国宪法学发展”“推进合宪性审查:原理、机制与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功能”“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宪法与刑法:法解释学的视角”等分议题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十分期待本次年会形成丰富的学术成果,期待各位专家学者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宪法学研究会工作和宪法学研究的若干建议


一是,宪法学研究会和宪法研究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指导思想通过党章修正案和修法修正案分别写进了党章和宪法。宪法学研究一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在讲话中,他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凝练为“十个坚持”,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我认为,这“十个坚持”是检验法学研究、特别是宪法研究是否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标准。总书记在讲话中重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力’‘司法独立’的路子”,这是宪法学的政治底线。我们应当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并不折不扣地贯彻到宪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之中。

二是,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推进宪法学学科建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宪法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以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为宪法和宪法实施进行理论定位和政治指导,明确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

此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都有关于宪法及其实施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宪法制度的重大安排。例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今年2月18-19日,中共中央以一次全会来专题研究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问题,这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都是第一次。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还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了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会是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宪法修改进入关键程序的时候,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地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会址(中南海怀仁堂)举行的,具有特殊意义。会上,总书记强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2-52条)。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第一次修宪。21条宪法修正案既符合法治原则又体现法理精神,必将使宪法进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将更好地发挥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作用。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十个坚持”之一,在关于今后几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安排中,提出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这些充分说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的完善发展,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构建。这对于宪法学来说,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学科荣耀,是新时代中国宪法学繁荣发展的政治资源和理论资本。希望宪法学研究会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坚定宪法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实践自信,深入推动理论创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为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三是,要着力加强推进宪法实施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科学判断。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化折射在法治领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多样化法治需要与我国宪法满足人民法治需要的能力不足、资源有限以及宪法实施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保证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求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并且着重强调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实质和要点在于“四个坚持”,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十九大进一步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首要任务,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为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宪法解释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宪法学研究会要围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个主题,积极开展对宪法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解读和宣传工作,面向公众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认真践行宪法。要积极回应人民在人权保障、产权保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对宪法的新需要和对宪法实施的新要求,积极开展保证宪法实施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研究,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研究,特别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下,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抓手,对合宪性审查的原理、机制、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研究,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宪法学研究会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四是,深化宪法范畴和宪法法理研究。范畴研究是一门学科构建知识体系、理论体系、思想体系的基础工作,是其科学性的重要标志。我注意到,在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宪法学的范畴研究最系统、最深入、最持久。“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已经举办了十四届,围绕宪法基本范畴、核心范畴或基石范畴的发现、凝练、阐明,宪法学者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的范畴体系。尽管宪法学范畴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但仍然需要深化研究。宪法学对许多宪法概念范畴、特别是新概念新范畴的研究亟待深入,例如,毛泽东主席讲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这就需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的高度做出新阐释。习近平总书记讲宪法是“治国理政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依据”是对宪法新解,是“总章程”、“根本法”之外,又一个宪法解释性概念,需要我们认真分析、深化认识、开拓思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又有许多宪治和宪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有待深化研究,例如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军队,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社会规范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信息主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中国特色法院体系,公益诉讼,司法责任制,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体制,国际法治等。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生命科技迅速改变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背景下,我们甚至需要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这些老生常谈的概念进行重新解读。

在深化宪法学范畴研究的基础上,还要着眼于宪法法理研究。我们知道,法学是一门求真尚善的科学,范畴研究着眼于求真,回答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法理研究着眼于尚善,回答法律为什么的问题。只有把对宪法范畴的研究和对宪法法理的研究对接起来,把语义分析和意义分析结合起来,把宪法教义学和宪法法理学(宪法哲学)融贯起来,才能履行好求真尚善的法学使命,才能真正实现法学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在法理学中,“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法理是一个综合概念,包容了一切美好的价值元素;法理是一个文化概念,体现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治国理政的智慧,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法理是一个具有普适内涵的概念,融通了古今中外关于法和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法理是一个实践理性概念,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凝练、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发展;法理是一个纯正的中国本土概念,思想含量和社会意义纪委丰富。“法理”一词是中国人的首创,作为一个概念也是由中国人凝练,法理在古代律学和现代法学中像精灵一样穿梭于法学体系之中。正是法理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原,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也正是法理成就了法学的逻辑之美。因此,“法理”是包括宪法学在内的所有部门法学科都应该共同关注的问题。部门法学聚焦“法理”,必将催生自身研究范式的新突破,激活自身反思批判精神,提高自身思维水平和思辨能力。以法理思维研究法律问题,不仅要关注法律当中的具体规则、条文等,而且要关注这些规则、条文存在的根据及其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即深藏于这些规则、条文背后的社会价值问题、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问题、公共政策问题、正义或道德公理等。各个部门法都有其基本法理和具体法理,需要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列出法理清单,构建法理体系。

据我所知,在各个部门法学中,宪法学领域的“法理”资源是最为丰富的。例如,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蕴藏着数不胜数的宪法法理命题和论述。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统治者中的所有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人就是人类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列宁指出:宪法和法律应当高扬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旗帜,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毛泽东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江泽民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辅相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胡锦涛指出:法治建设要以人为本,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军是党领导和管理人民军队的基本方针;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以“宪法为上”、以“党章为本”,加快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以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立法优先,立改废释并举;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只服从事实;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等等。

以上法理命题和论述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少许例举,其更多的法理要素尚待挖掘、提炼和总结。而同样,西方法学、传统法学当中的宪法法理资源也是相当丰富,对这些宪法法理的研究仍然有较大的空间。当然,更为重要的,不是阐释现成文本中的法理资源,而是总结和开发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宪法修改、宪法实施、宪法宣传、宪法对话等宪治实践和国家生活和公共生活实践中的宪法法理。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我国法学基础研究薄弱时指出:法学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总结不够,理论创新不足。如何把我们党在建国前部分区域执政和建国后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宪法实践进行理论化、法理化总结,并把它们融入宪法学范畴和宪法法理体系之中,是宪法研究的重大课题。而如何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明宪法法理、凝练宪法法理、形成具有国际融通性的宪法概念和宪法法理,提升中国宪法学的话语权,是未来宪法学创新发展的高地和高峰。我们期待着,宪法学与法理学及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携手共进,为新时代中国法理体系的构建和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做出独具特色和优势的贡献。

今年10月,我们将在杭州举办“公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论题包括“宪法的基本法理”“行政法的基本法理”“私法与公法界分的法理基础”“私权与公权界分的法理基础”“人权与公民权界分的法理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的公法法理命题”等。期待宪法学者的参与,并围绕这些论题撰写论文,以文明理,以文会友,以法理凝聚共识。

同志们,当前全国法学法律界正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战略部署、总体布局、重大任务,本次宪法学年会的举办可谓恰逢其时、意义深远。在此,我衷心地预祝、热切地盼望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结出丰硕成果!

谢谢大家!

2018年以来已经有超过50人发表法学论文8篇以上,最多20篇!

2017年度法学论文发文数量前50强,最多27篇!

2016年度法学论文发文数量前50强,最多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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