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就《“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教育部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就《“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入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加强新时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日前,教育部党组印发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就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今年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20周年。计划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大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发展水平、促进原始科技创新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突破、推动高校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2011年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赢得国际竞争主动、实现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对人才发展和人才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确立了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作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必须进一步调整完善,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通过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高层次教育人才工作跨上新台阶。《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问:相比《实施办法》,《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考虑?
答:相较原《实施办法》,《管理办法》涵盖岗位设置、申报遴选、评审评价、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体现了全过程管理的理念。《管理办法》的制定,坚持“明确定位、突出特色、强化导向、创新机制”的原则,立足新时代、落实新思想、聚焦新问题、提出新方案,强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教育系统人才计划的鲜明特色,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突出政治引领。将政治标准贯彻到培养引进、考核评价、管理服务全过程,体现政治制高点。二是突出立德树人。将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主要目标、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作为重要任务,体现道德制高点。三是突出需求导向。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岗位,引导受聘专家将个人事业发展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向同行,体现战略制高点。四是突出依法管理。以合同管理为手段,明确聘任高校和受聘专家的权利义务,体现法治制高点。五是突出选用并重。坚持高端引领,突出贡献导向,体现学术制高点。
三、问:《管理办法》如何将强化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要求落到实处?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教育必须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教师的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是影响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办学方向,直接关系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直接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管理办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将对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的要求贯穿到人才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引导长江学者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到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在具体举措上,《管理办法》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人选的首要条件,突出了对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规范遴选程序,强调高校党委的用人主体责任,对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人选推荐过程中的作用也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加强对人选的政治把关和师德把关;强化日常管理,按照“政治上不能有问题,师德上不能有问题” (两个不能有)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政治纪律、师德要求的情况一经查实,坚决实施退出,体现从严管理。
四、问:《管理办法》如何强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答:“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计划,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强化育人职责。《管理办法》将立德树人作为长江学者岗位设置的根本导向和首要职责,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和举措,要求并督促长江学者积极参与本科教学。一是在选拔评审中,强化对人选的教育教学业绩评价,体现教育人才计划的选人导向。二是在岗位职责中,对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明确提出“每学年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或参与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的具体要求。三是强化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今后在每年核查受聘专家到岗情况时,将同时核查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确保举措落实。
五、问:《管理办法》如何更好地引导长江学者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答:为进一步发挥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管理办法》提出“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指南,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据”。这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岗位指南指导高校结合国家、行业、地方发展需求与学校优势特色学科设置岗位,优先选拔能够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发挥作用的优秀人才,引导高层次人才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和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六、问:《管理办法》在人才评价方面有哪些改革创新?
答:近期中央围绕人才评价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人才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中央最新精神,《管理办法》着重在三方面完善举措,确保做到“两个必须有”即“评审过程必须公正公开、评审结果必须具有公信力”。
一是强调综合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从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贡献、社会服务和成果转化业绩、团队组织能力等维度,综合设置评价指标,强化对人选的全面评价。二是突出分类评价。尊重不同学科类型人选的成果业绩贡献在呈现方式上的差异,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从不同的侧重点对人选进行评价,避免评价的简单量化倾向。三是完善评价方式。参照国际通行的评审方式,进一步优化同行学术评价,实施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七、问:《管理办法》如何促进入选专家发挥作用,做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答:人才工作基础在“聚”,关键在“用”。“聚”强调要树立世界眼光、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统筹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用”强调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让各类人才各得其所,让各路高贤大展其长。《管理办法》根据人才发展规律,通过多种措施强化人才支持服务,促进专家作用发挥。一是落实支持条件,明确要求高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切实落实研究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实验用房等支持条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平台,并且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二是打造作用发挥的平台,例如支持高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鼓励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引导并支持专家积极建言献策。三是加强人文关怀。要求高校关心专家身心健康,了解专家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为专家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四是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宣传表彰爱国奉献、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八、问:请介绍一下建立退出机制的主要考虑。
答:“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效应。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管理流程,形成能进能出的人才选用机制,旨在更好地督促长江学者履职尽责,发挥聪明才智,不断释放人才活力。
一是突出政治和师德要求。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作为长江学者的首要条件,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和红线。《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违反师德和学术道德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予以强制退出。
二是严格到岗时间管理。《管理办法》强调,“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对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明确提出聘期内必须全职到岗,人事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应在聘任高校;对讲座教授要求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聘期内无法到岗、到岗时间不足或违规离岗的必须实施退出。
三是强化履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细化了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青年学者的岗位职责,同时要求高校与拟聘长江学者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和违约情形及责任。通过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增加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聘期履职情况管理考核,督促入选者立足本职岗位发挥作用、做出成绩。如果入选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或聘期考核不合格,按主动退出或解约退出办理。
近期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对聘期内长江学者到岗和履职情况开展核查,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对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坚决实施退出。
九、问:《管理办法》在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管理办法》侧重强化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输血”和“造血”。一是将近两年实施效果较好的“讲座教授只面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实施”、“西部地区特聘教授申报年龄放宽2岁的规定”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引导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流动,加大高层次人才“输血”力度。二是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高校“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设立岗位,在岗位设置层面上引导和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搭建人才发展平台,服务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造血”能力。对于在岗位设置中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高层次人才开发结合较为紧密的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教育部在岗位安排、人选评审等方面给予更加明确的倾斜政策。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范围,参照《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十、问:《管理办法》在称号的授予和使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管理办法》在规定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的同时,强调称号的荣誉性学术性本质,明确提出“称号不得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同时《管理办法》更加突出称号所蕴含的责任和使命,通过设置明确的岗位职责,引导并要求入选者珍惜荣誉、加强自律。
在称号的使用方面,强化聘期概念,要求受聘专家和高校在使用称号时必须注明入选年度,聘期结束后不得在项目申报、评审评价中使用称号;对于无法完成聘任合同、不按合同履约、违规违纪等情况实施退出的,一律撤销称号。
十一、问:《管理办法》如何统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与其他人才计划项目的关系?
答:过去几年,考虑到国家“千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措施相似、对象层次相近,因此规定“千人计划”入选者不能申报同层次的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
根据中央加强人才计划统筹实施、避免重复支持的要求,《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与其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的政策导向,明确提出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形成政策合力,共同促进各层次人才的发展。教育部将根据各类相关人才计划实施情况,在申报遴选通知中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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