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延安教授做客吉大法学院第292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做客吉大法学院第292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2020年10月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时延安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292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经信D区205教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有关合规的刑事法问题”专题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郑军男教授、王若思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生、硕士生积极参加了本次活动。
时延安教授围绕“刑事合规目前涉及的主要问题”、“合规进入刑事法制视野的背景和政策目标”“合规模式的调整”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的讲解。第一部分,时教授以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公司案为导入,引出刑事合规目前涉及的主要问题:其一,有效利用合规可以为企业避免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风险。其二,以传统的“单位意志、单位决议、单位利益”对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判断存在弊端,加入合规视角有利于对单位责任的判断。其三,对于单位犯罪的程序问题提出了对单位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相对不诉、以检察建议方式强制企业进行合规三种程序选择。其四,通过对比我国和美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提出在我国单位犯罪量刑过程中加入强制合规的设想。
第二部分,时教授对刑事合规进入刑事法制视野的背景和目标做了详细地讲解。首先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设置的初衷是保护民营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而美国推行的强制合规制度是为了对企业形成强大的规制。其次提出刑事合规理论上会存在“嵌入”问题,涉及到行业规定、文化传统等问题。
第三部分,时教授围绕合规模式的调整进行讲解。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外部的经济和行政规制、内部的公司制度建设相结合。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司法机关在刑事领域起到预防作用、充当制裁者角色。因此,进行合规模式的调整首先需要对司法机关的职能进行调整,如将预防作用变得更为积极,在制裁当中融入更多治理的特色,即促使涉罪企业能够正常地运营,逐渐淡化报应的色彩;其次可以设置救济功能,如建立托管、破产机制,以及未来可能实现的刑事救助模式,以解决事后救济的问题。
时延安教授针对刑事合规问题的精彩讲座让在场的所有老师以及同学们都受益匪浅,王充教授、郑军男教授、王若思老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时教授亲切地对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回答。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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