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转自:法语无疆
被告人魏震,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民革党员,原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审判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次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震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震及其辩护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魏震如实供述和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魏震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魏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魏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在四年以下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左右对其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魏震利用担任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16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卡,共计人民币146.7万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魏震在审理孙某甲诉孙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内,收受孙某甲送的现金2万元。二、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2次收受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周某送的现金3万元。1、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魏震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对面小区门口,收受周某送的现金1万元。2、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魏震在北京一四合院酒店内,收受周某送的现金2万元。三、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魏震在审理深圳市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3次收受深圳市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申某送的现金12万元。1、2017年5月1日,被告人魏震在镇江火车站附近的全季酒店,收受申某送的现金2万元。2、2017年7月,被告人魏震在深圳机场,收受申某送的现金2万元。3、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魏震在上海浦东机场航站楼内,收受申某送的现金8万元。四、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2次收受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的现金20万元。1、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魏震在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收受王某送的现金18万元。2、2017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魏震在镇江市青年广场一饭店内,收受王某送的现金2万元。五、2017年年底,被告人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受镇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卫某的请托,为江苏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一方提供帮助,在镇江丁卯金桶足道店一包厢内,收受卫某送的现金1.7万元。六、2017年12月,被告人魏震在审理孙某某诉江苏某某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内,收受孙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七、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基桩工程有限公司诉镇江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及镇江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粤海国际酒店楼下,收受镇江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叶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八、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魏震在审理镇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及韦某某诉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桃花坞恺源超市对面的胡同口,收受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殷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九、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魏震在审理镇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受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原同事王某某的请托,为镇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方提供帮助,在镇江丁卯永隆广场附近的纬五路路边,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十、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反诉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受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送的现金100万元。十一、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旁的停车场内,收受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阮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十二、2019年年初,被告人魏震在审理韦某某诉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韦某某送的价值5000元的瑞祥购物卡。2019年3月18日,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从本市某某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魏震带离至办案点执行了留置措施。归案后,被告人魏震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100万元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46.7万元的受贿事实。案件调查阶段,被告人魏震退出全部赃款。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魏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魏震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供述笔录,亲笔供词,证人李某某、王某、申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民事诉状,损失评估鉴定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个人取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对账单,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监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震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魏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在接受调查时,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根据被告人魏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具体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暂扣于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并随案移送给本院的华为P10plus手机1部,发还给被告人魏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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