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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法官遇害,法律人的自我防护意识需要加强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
昨天的法律人圈子都在为一条法官遇害的消息而悲伤。
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周家法庭2020年11月13日12点左右发生一起杀害法官事件。周家法庭的一位法官,被一名50多岁的男性当事人持刀杀害。
首先,要对杀害法官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
无论是作为昔日的法官,还是今天的律师,毕竟同是法律人,我为杀人这样的暴力感到愤慨,也为前同行的离去而感到痛心和婉惜。
据说,周家法庭对进入法庭人员没有安检措施。
这或许与我们的日常认知有所差距,因为现在几乎所有的法庭都配备了严格的安保措施,每次进入法庭,都要经受10分钟左右的安检,要忍受安检人员的不友好和粗暴,这于我已经成习惯了。偶然遇到个态度好的,竟然像中了六合彩一样。
相信很快有关部门会下发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汲取教训,做好安保工作,配备安保设施、增加安检人员,在安全的名义下,我们已经学会了不计成本。因为这是减轻、免除官员责任的最佳方式和选择。
我甚至担心,由于法官遇害事件,有关无聊的方面甚至会因此处分不重视安保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但愿这样的事不会发生。
我们知道,人民法庭是根据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便于人民群众到庭参加诉讼而设立的。作为长期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法官,我们一般自称为“最低人民法院”,因为这就是个庄户法院,解决的就是乡亲们的家长里短。
据上游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2020年7月8日,吴某被妻子起诉离婚,由周家街道法庭庭长郝某负责审理,9月17日一审判决二人离婚。此后,吴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期间多次找到郝某对财产分割部分提出异议,并索要法庭留存的其住所房产证。郝某答复称,房产证须二审结束后才能发还。
实在不明白法庭保管房产到底有何用途。因为这不是一纸不动产登记证书,最多能证明夫妻二人的房产状况,本来就属于当事人举证材料,庭审中质证后当然应当返还给当事人。房产证须二审结束后才能发还?这似乎也没有找到法律依据。
从案情来看,应该是房产判决给了男方。尽管二审判决尚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怕房产证丢失向法庭索要并无不当(何况本身法院就不应该保管房产证)。我们看到,这位法庭法官的处理似乎是值得商榷的。
就这样一件争执,竟然发生了命案,除了谴责犯罪外,我还说一下法官的沟通技巧,尽管这可能会如来骂声,但我们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这些年,不知道怎么回事儿,人民法院与老百姓的距离感越来越大,你当然可以说这就是法院的独立、法官的中立,但要知道,法律不外乎人情,因为法律管的都是人的事。
特别是离婚,面临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在北方农村,一个离异的男人往往是老光棍的下场和结局,因为对男女本来就比例失衡的农村来说,离异男人再婚几乎不可能。但这绝对不是我们判决不离婚的理由,但我总认为适当的劝说、解释工作是必要的,因为这是一门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
不禁想起20多年前我在农村法庭时,一遇到离婚宣判,大家都如临大敌,非常关注男女方的情绪和动作,有时甚至请村委会负责人到庭帮助工作。
我老家法院也有过这样一个案件。法庭受理后,男方的父亲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找了市里面的领导出面讲情。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再也不能驳回了,于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离。到了宣判那一天,那位主审法官坚决不同意宣读判决,谁人愿意沾惹这种骚事呵!不得已,法庭的庭长亲自上阵。可能是老头没有想到法院真敢判离婚,一时没反应过来,当天无事。过了几天,经明白人指点,老头儿有了高招。每天一大早,就在这位庭长家门口等着,庭长一上班,他也跟着上办公室。你说让这位庭长怎么办公?庭长找院长,院长说我们法院有什么办法?反正他又没有过激行为,你就忍了吧!就这样的事,我们法官看了人人生气,人人自危!那两年,我们法院的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相当少。法官也是人,谁愿意干吃力不讨好的事。
但愿哈尔滨法官遇害事件不会影响法官的裁判方式,否则,加上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双政策叠加,离婚可就更难了。
因为对大多数法官来说,判决离婚与否那不过是别人的事,而判决不离更多就是出于自保,这可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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